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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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12月10日,新闻出版署

国务院于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明确地将“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定为投机倒把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27日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附后),对如何应用刑法条款惩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9月24日,新华社还播发了我国第一例以投机倒把罪判处的李建安等人非法出版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并就此发表了公开谈话(见1987年9月25日《人民日报》。国务院、“两高”的两个重要文件的发布和李建安案的处理标志着我国出版管理工作向“有法可依”的目标大大前进了一步。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上述文件的重要意义,并认真地贯彻执行。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新闻出版管理干部和新闻、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掌握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的精神;要向市县乡镇印刷厂及图书借阅、租赁的经营者宣传两个法律文件的精神,教育他们遵法守法,不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按照两个法律文件的精神,对已查出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针对不同情况,采用相应措施;
对已作过处理的案件,如果本应依法严惩,而只作了行政处罚,或者原判量刑过分悬殊,各方面反应强烈的,要立即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已立案还未处理的案件,如已构成犯罪,要积极与司法部门联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构不成犯罪,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今年10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写出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专题总结报告。没有写出报告的,应迅速送上。同时,各地新闻出版局配合这一总结工作,将已立案和结案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逐案整理报新闻出版署研究室。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公安、工商、出版、文化、音像部门陆续清查出大批的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同时,许多非法出版物内容腐朽,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有些非法出版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明确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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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近来,个别省市出现了一些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高息非法集资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隐患极大。这类非法活动如不及时制止,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大局。为严厉打击以期货交易为名高息非法集资的活动,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本地区以期货交易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经查实,立即责令进行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停止非法集资,并限期清退所有非法集资款项。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涉及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由我会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年底前,将查处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向我会作出书面报告。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