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探析/李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12:00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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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探析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1件202人,据统计报表显示,2011年全年30岁以下的“80后”、“90后”共计74件121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52.48%和总人数的59.9%,成为犯罪的“主力军”,其中22岁以下的“90后”共计52人,占其中的42.98%。“80后”、“90后”犯罪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一个个刺目的数字,一次又一次地触痛整个社会的神经。
  一、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的分析
  “80后”、“90后”犯罪人员多为社会浮散人员,无业人员和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诈骗、盗窃、抢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传统犯罪上。在笔者看来,主要有四大原因。一是受不了委屈,易怒好斗。他们一旦遇到问题就采取武力解决,而且不计后果。二是“网络一代”的疯狂。他们接触网络较多,实际生活中的朋友却很少,不愿与家庭、社会有过多的接触,久而久之,形成了孤僻、偏激的后果。三是“穷二代”心理失衡。有很多孩子从贫困地区走到大城市,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或生活“紧迫”,或虚荣心作祟,团伙型、侵财性犯罪占据较大比重。四是教育与爱的缺失。在犯罪青少年人群中,他们普遍就读于较差的学校,基本上是小学、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父母忙于生计,无暇沟通教育;生活中缺乏良师益友,生活在孤独与寂寞中。
  二、“80后”、“90后”犯罪新特点
  一是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许多案例来看,目前该类犯罪嫌疑人中有许多都是青少年,他们中既有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也有不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团伙组成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学历相对较高的是职业技校,有的还没有上过学。
  二是团伙成员的纽带关系发生很大转变。从许多案例的情况看,“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中结伙纽带是相同的兴趣爱好(特别是体现在网吧上网)、相似的家庭背景、经济背景等,这与传统的犯罪团伙成员以亲情(老乡、亲友)为纽带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80后”、“90后”人员并不愿意从事简单初级的体力活,同时由于学历低、劳动技能差等原因,很难找到合适工作。但是年龄普遍比较年轻,思维相对比较活跃,更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因此费用相对较低的上网也就成为他们新的精神家园,网吧也就成为他们排除寂寞、结识朋友的一个重要场所。来自不同地区的“80后”、“90后”人员汇聚网吧结交朋友,也更容易在前科人员的带领下结成违法犯罪团伙。
  三是网吧内结成松散型团伙,侦查破案难度较大。许多“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成员都是在网吧内结识,并以网吧作为平时聚集的主要场所。由于他们许多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常常以网吧、公园、个体小旅馆等作为临时过夜场所,因此团伙成员也并不很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暂住地等详细情况,他们彼此之间也仅是以绰号相称,作案时的成员组成比较松散,结伙时的随意性更强,并没有形成固定模式的团伙,这也给我们侦查破案、一网打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是案件侵财性强,手段比较简单,作案反复次数多。从近期案件情况看,“80后”、“90后”团伙作案的类型主要是侵财性的“两抢”、盗窃等案件。他们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钱财,且作案手段比较拙劣,胆大妄为,他们作案的预谋性比较小,并没有什么精心的准备,而选择作案对象的随意性却相当大。他们选择的作案时间多以夜间、凌晨为主,作案成功后即分赃散伙,钱财用尽后再组成新的团伙继续作案。如本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2岁)、岳某某(22岁)、李某(17岁)等盗窃案;崔某、付某、崔某(在逃)、阿虎(在逃)等抢劫案(均未满25周岁,最小的1997年生人,另案处理)仅在2010年就共计作案达15起;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2011年期间抢劫8起。他们多次抢劫、盗窃过路行人、盗窃公共财产、盗窃公共基础设施、盗窃企业重金属等,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伤害。
  五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数量突出,且以激情犯罪、酒后犯罪为主。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故意伤害都是不能正确处理琐碎矛盾的激情犯罪。很多被告没有前科,也没有其他不良记录,但是激情之下对他人实施了殴打,致人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沦为罪犯。寻衅滋事案件的显著特点是酒后犯罪居多。由于吃饭喝酒往往多人在聚集在网吧、饭店、KTV、洗浴场所等,常因一句斗气话,叫来一帮人,随意聚众滋事,因此寻衅滋事案件又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如该院办理的被告人孟雨等6人寻衅滋事,被告人陈忠义伙同杨某、崔某某、石某某、崔某某五人去景县天池洗浴中心洗澡因为口角引发的寻衅滋事案等。此外,因酒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六是犯罪随意性强。有些犯罪案件除经常性地进行抢劫、盗窃外,还进行强奸等,作案次数多,反复性强。如该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20岁)仅2011年七、八两月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3次。
  三、对策措施
  (一)集中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青年人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矛盾。就业形势的严峻也反映在了犯罪数量的增加上。我们不能将就业难的问题简单归咎于青年人的好高骛远和不思进取,应该在理解他们的基础上,对他们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进一步落实对青年人的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待业青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避免他们因生活困难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工程领域、涉农、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改善无业人员的生活,减轻无业人员家庭的后顾之忧,使无业人员生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减少侵财犯罪发生率。同时,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聚众型经济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扩大办案效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河北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情报联络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要充分利用网吧、歌厅、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广泛开辟情报信息渠道,使用人性化管理手段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与作用,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上网信息,甚至非常重要的QQ号码等,通过这些信息,我们的网络警察部门就能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布控,事半功倍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二要强化网吧上网人员登记管理。要求网吧管理人员对上网的人员要逐一登记,对经常进入网吧上网的“80后”、“90后”人员更要进行重点关注,对夜间滞留网吧的过夜人员及时劝离。同时,要求有条件的业主在网吧内安装监控探头,并安排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公安机关。三要建议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下午及夜间时间的出警巡查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歌厅等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管和法律宣传,加强对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为的查处。
  (三) 加强特定人群管理,积极开展服务特殊青少年群体“三五”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2012年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意见》(冀检〔2012〕4号)文件精神,会同妇联、团县委等有关单位,开展 “五创”工作:即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载体、创新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快研究制定服务青少年的各项制度。开展“五访”工作:一是走访闲散青少年。通过建立社会闲散青少年的联络方式,了解和把握闲散青少年的生活规律和特点,建立闲散青少年的登记和管理档案。二是走访流浪儿童。主动搜寻和摸查社会流浪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接收、转交和教育、管理工作,逐步控制和减少社会流浪儿童数量。三是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通过自愿结对、志愿服务、工作访问等形式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逐步建立关心、关注、关怀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体系。四是走访不良行为青少年。结合工作情况建立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基本档案,针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数量、特点和处罚措施,建立跟踪联系和服务制度。五是走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做好服刑人员的基本家庭情况搜集和信息核对工作,对其未成年子女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实现对服刑人员及其子女的双重关爱。通过“五创”、“五访”,切实达到“五帮”:即帮助完成学业、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帮助体验家庭抚慰、帮助树立阳光心态、帮助顺利融入社会。2012年年初,我院就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即“抓重点群体、抓优化环境、抓基层基础、抓长效机制”,要重点抓好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等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积极协同政府、工商、市容、民政部门,对一些少数民族不法分子、聋哑人扒窃者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强化收容遣送措施,消除其进行不法活动的依附条件。
  (四)强化法制宣传。加强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有效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惩防校园内职务犯罪,推进学校管理创新。强化普法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的普法教育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公民们学到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个人防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鼓励他们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2011年,景县检察院与景县教育局共同召开了检校共建工作会议,景县教育局选聘景县检察院10名中层干部作为景县10所中学法制副校长并颁发聘书。法制副校长做到不辞劳苦、不图名利、不计报酬的“三不”要求,开展“普法校园行”活动,进一步完善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科学法制教育机制,预防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青少年学生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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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9月底前将清理换证结果报建设部。
八、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自2000年开始,我部对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年审批两次,5月31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上半年的评审,11月30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下半年的评审。
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一。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二的要求统一组织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年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一: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8.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销售商广告欺诈,消费者能否行使撤销和索赔权?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 罗春生 曾宪清

  [案情]:胡某一直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家庭轿车,2003年9月下旬,胡某看到长城汽车公司在当地知名的晚报上发布的汽车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某款家庭轿车从2003年10月1日为迎接国庆,降价销售,原价103600元,现价99900元,正欲购买家庭轿车的胡某看后颇为心动,遂到长城汽车公司办事处进行洽谈,2003年10月6日胡某以99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该款的家庭轿车。后胡某从朋友处无意中了解到,早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其所购的该款家庭轿车在同一知名晚报中所作广告中的售价就是99900元,胡某遂以销售商长城汽车公司存在广告欺诈,向该长城汽车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公司负责人以广告不存在欺诈,系胡某误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拒绝赔付,胡某遂于2004年1月底将长城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长城汽车公司赔偿该家庭轿车一倍的损失99900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长城汽车公司存在利用广告进行价格欺诈没有异议,但对胡某能否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由长城汽车公司赔偿壹倍的价格损失,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悉真情权”,利用欺诈性的价格广告,使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的真实价格的知情权遭到损害,因此销售商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胡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以价格欺诈的广告宣传,使原告胡某基于对被告的特殊信赖而订立了购买家庭轿车的合同,所以被告在缔约合同过程中故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在得知被告的欺诈为后,原告提出撤销合同并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偿的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中观点,本案被告长城汽车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如下:1、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所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这些义务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方面:(1)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首要条件和前提,如果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基于双方的信用关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将要遭受损失,这种损失的发生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2)缔约过程中过失的存在。其实质上是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这里所谓“过失”,其实应该是“过错”之意。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得以成立,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具有一定的可责之处。所以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3)损失的存在。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的过失行为给缔约他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表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因果关系。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相当的联系,即缔约他方的损失是缔约过错行为造成的。 2、本案中被告长城汽车公司所做的广告内容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对被告应具有约束力。原告胡某购买了被告的家庭轿车则应为承诺,此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而双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被告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所订立的合同。所以原告胡某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由被告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故胡某提出的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