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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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发[2004]77号

部内有关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明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采用编号刻制。按业务司分工,专用章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2、3、4,由相关业务司自行管理、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印章的名称、规格、样式
(一)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4)
(二)规格、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4)”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公章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政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财政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财政部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财政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三、印章的使用权限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须由现职司长签字才能使用。
四、印章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中“谁使用谁管理”的规定,相关业务司局要依照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具体的印章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由国库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由企业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由金融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4)”由会计司使用。
五、印章的制发及缴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4)”由办公厅制发。印章的缴销按照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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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在涉外税收检查中发现,我国境内一些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现对此种情况下,国
内支付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1998年12月9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3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7月23日市政府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四日

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


为促进企业扩大出口,保持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市政府决定对外贸出口先进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地产品出口按基数奖励。以当年出口收汇核销数(30万美元为奖励起点),地产品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地产品是指企业所购商品供货单位为安庆市的地方产品。外贸企业以增殖税发票为准,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出口总值扣除加工贸易总值和企业从安庆市以外的地区所购商品总值后的总数为准。
二、对外贸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出口实绩达300万美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净增额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并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增幅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出口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经出口企业评议为优的为全市出口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四、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解决。市直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解决,县(市)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五、奖励兑现:当年年度终了,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对各类出口企业当年的地产品实际收汇数(以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为准)和当年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进行审核测算,依照本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本《办法》第二项不实行重复奖励,只取其中高的一项给予企业奖励。
六、本《办法》自2003年开始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