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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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 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禁止出口)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0101101010 改良种用濒危野马
2 0101102010 改良种用的濒危野驴
3 0101901010 非改良种用濒危野马
4 0101909010 非改良种用濒危野驴
5 0102100010 改良种用濒危野牛
6 0106191010 其他改良种用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7 0106192010 其他食用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8 0106199010 其他濒危野生哺乳动物
9 0106391010 其他濒危野生改良种用的鸟
10 0106392910 其他食用濒危野生鸟
11 0106399010 其他濒危野生鸟
12 0106901110 改良种用濒危蛙苗
13 0106901910 其他改良种用濒危野生动物
14 0106902010 其他濒危野生食用动物
15 01069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
16 0205000010 鲜、冷或冻的濒危野马、野驴肉
17 0208109010 鲜、冷或冻濒危野兔肉及其食用杂碎
18 0208909010 其他鲜、冷或冻的濒危野生动物肉
19 0210200010 干、熏、盐制的濒危野牛肉
20 0210990010 干熏盐制其他濒危动物肉及杂碎
21 0301100060 观赏用其他濒危鱼
22 0301931010 濒危鲤鱼苗
23 0301939010 活濒危鲤鱼
24 0301991910 其他濒危鱼苗
25 0301999910 其他濒危活鱼
26 0302699010 其他未列名濒危鲜、冷鱼
27 0302700010 鲜或冷濒危鱼种的肝及鱼卵
28 0303799010 其他未列名濒危冻鱼
29 0303800010 冻濒危鱼种的肝及鱼卵
30 0304190010 其他鲜或冷的濒危鱼片及其他鱼肉
31 0304299010 冻的其他濒危鱼片
32 0304990010 濒危鱼类其他冻鱼肉
33 0305200010 干、熏、盐制的濒危鱼种肝、卵
34 0305300010 干或盐制濒危鱼类的鱼片
35 0305599010 其他濒危干鱼
36 0305699010 盐腌及盐渍的其他濒危鱼
37 0307601010 濒危蜗牛及螺种苗
38 0307609010 其他濒危蜗牛及螺
39 0307911010 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40 0307919910 其他濒危活、鲜、冷水生无脊椎动物
41 0307999010 其他冻干盐制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
42 0407001010 种用濒危野禽蛋
43 0407002910 其他带壳鲜濒危野鸟卵
44 0407009910 其他腌制或煮过的带壳濒危野鸟卵
45 0410009010 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46 0502901910 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用濒危兽毛
47 0502902010 濒危獾毛及其他制刷濒危兽毛废料
48 0505100010 填充用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
49 0505909010 其他濒危野生禽类羽毛,羽绒
50 0507100020 其他濒危野生兽牙;兽牙粉末及废料
51 0508001010 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粉末、废料
52 0508009010 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壳、骨
53 05100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
54 0511100010 濒危野生牛的精液
55 0511911110 濒危鱼的受精卵
56 0511911910 濒危鱼的非食用产品
57 0511919010 濒危水生无脊椎动物产品
58 0511991010 濒危野生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59 0511992010 濒危野生动物胚胎
60 0511999010 其他编号未列名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61 0601109191 种用休眠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
62 0601109991 其他休眠濒危植物鳞茎等
63 0601200091 生长或开花的其他濒危植物鳞茎等
64 0602100010 濒危植物的无根插枝及接穗
65 0602909991 其他濒危活植物
66 0603190010 鲜的濒危植物插花及花蕾
67 0603900010 干或染色等加工濒危插花及花蕾
68 0604910010 鲜濒危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
69 0604990010 染色或经加工濒危枝、叶,草等
70 0714909091 含高淀粉或菊粉其他濒危类似根茎
71 0802903020 鲜或干的其他濒危松子仁
72 0802909020 鲜或干的其他濒危松子
73 0811909022 冷冻的其他濒危松子
74 0812900022 暂时保存的其他濒危松子
75 1211903991 其他主要用作药料鲜或干濒危植物
76 1211905091 主要用作香料的濒危植物
77 1211909991 其他鲜或干杀虫、杀菌用濒危植物
78 1212999910 其他供人食用濒危植物产品
79 1301904010 濒危松科植物的松脂
80 1301909091 其他濒危植物的天然树胶、树脂
81 1302199013 供制农药用的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
82 1302199097 其他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
83 1302390010 未列名濒危植物胶液及增稠剂
84 1401200010 濒危藤
85 1504300010 濒危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86 1506000010 其他濒危动物为原料制取的脂肪
87 1601001010 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天然肠衣香肠
88 1601002010 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其他肠衣香肠
89 1601003010 用含濒危野生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
90 1602100010 含濒危野生动物成分的均化食品
91 1602501010 含濒危野牛肉的罐头
92 1602509010 其他制作或保藏濒危野牛肉,杂碎
93 1602901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肉及杂碎罐头
94 1602909010 制作或保藏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肉
95 1603000010 含濒危野生动物及鱼类成分的肉
96 1604199010 制作或保藏的濒危鱼类
97 1604201910 非整条或切块的濒危鱼罐头
98 160420991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濒危鱼
99 160590901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濒危软体动物
100 2106903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的蜂王浆制剂
101 2106909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其他编号未列名食品
102 2202100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水
103 2202900011 含濒危植物成分散装无酒精饮料
104 2202900091 含濒危植物成分其他包装无酒精饮料
105 2208909021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薯类蒸馏酒
106 2208909091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107 2501001100 食用盐
108 2501001900 其他盐
109 2501002000 纯氯化钠
110 2523100000 水泥熟料
111 2523210000 白水泥,不论是否人工着色
112 2523290000 其他硅酸盐水泥
113 2523300000 矾土水泥
114 2523900000 其他水凝水泥
115 2707100000 粗苯
116 2707200000 粗甲苯
117 2707300000 粗二甲苯
118 2707400000 萘
119 2707500000 其他芳烃混合物
120 2707910000 杂酚油
121 2707991000 酚
122 2707999000 蒸馏煤焦油所得的其他产品
123 271011300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24 2710119101 壬烯
125 2710119190 其他壬烯
126 2710119910 异戊烯同分异构体混合物
127 2710119990 其他轻油及制品
128 2710191910 正构烷烃(C9-C13)
129 2710191990 其他煤油馏分的油及制品
130 2801100000 氯
131 2801200000 碘
132 2801301000 氟
133 2801302000 溴
134 2802000000 升华、沉淀、胶态硫磺
135 2803000000 碳
136 2804100000 氢
137 2804210000 氩
138 2804290000 其他稀有气体
139 2804300000 氮
140 2804400000 氧
141 2804500010 颗粒<500μm的硼及其合金
142 2804500020 能量密度>40MJ/kg的硼浆
143 2804500090 碲及其他硼
144 2804909000 其他硒
145 2805110000 钠
146 2805120010 高纯度钙
147 2805120090 其他钙
148 2805190000 其他碱金属及碱土金属
149 2805400000 汞
150 2806100000 氯化氢(盐酸)
151 2806200000 氯磺酸
152 2807000010 硫酸
153 2807000090 发烟硫酸
154 2808000010 红发烟硝酸
155 2808000090 磺硝酸及其他硝酸
156 2809100000 五氧化二磷
157 2809201000 磷酸及偏磷酸、焦磷酸
158 2809209000 其他多磷酸
159 2810001000 硼的氧化物
160 2810002000 硼酸
161 2811191000 氢氰酸
162 2811199010 氢碘酸
163 2811199020 砷酸、焦砷酸、偏砷酸
164 2811199090 其他无机酸
165 2811210000 二氧化碳
166 2811220000 二氧化硅
167 2811290010 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
168 2811290020 四氧化二氮
169 2811290090 其他非金属无机氧化物
170 2812103000 碳酰二氯(光气)
171 2812104100 一氯化硫(氯化硫)
172 2812104200 二氯化硫
173 2812104300 三氯化磷
174 2812104400 三氯化砷
175 2812104500 五氯化磷
176 2812109000 其他非金属氯氧化物
177 2812900010 三氟化氯
178 2812900020 三氟化砷,三溴化砷,三碘化砷
179 2812900030 硫酰氟
180 2812900090 其他非金属卤化物及卤氧化物
181 2813100000 二硫化碳
182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183 2813900090 其他非金属硫化物,三硫化二磷
184 2814100000 氨
185 2814200000 氨水
186 2815110000 固体氢氧化钠
187 2815120000 氢氧化钠水溶液,液体烧碱
188 2815300000 过氧化钠及过氧化钾
189 2816100000 氢氧化镁及过氧化镁
190 2816400000 锶或钡的氧化物、氢氧化物
191 2817001000 氧化锌
192 2817009000 过氧化锌
193 2819100000 三氧化铬
194 2819900000 其他铬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195 2820100000 二氧化锰
196 2820900000 其他锰的氧化物
197 2821100000 铁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198 2821200000 土色料
199 2823000000 钛的氧化物
200 2824100000 一氧化铅(铅黄,黄丹)
201 2824901000 铅丹及铅橙(四氧化(三)铅)
202 2824909000 其他铅的氧化物
203 2825109000 其他肼、胲及其无机盐
204 2825201000 氢氧化锂
205 2825209000 锂的氧化物
206 2825301000 五氧化二钒
207 2825309000 其他钒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08 2825400000 镍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09 2825500000 铜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0 2825600000 锗的氧化物及二氧化锆
211 2825700000 钼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2 2825800000 锑的氧化物
213 2825901100 钨酸
214 2825901910 蓝色氧化钨
215 2825901990 其他钨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16 2826120000 氟化铝
217 2826191010 氟化氢铵
218 2826191090 其他铵的氟化物
219 2826192010 氟化钠
220 2826192020 氟化氢钠
221 2826192090 其他钠的氟化物
222 2826900001 六氟磷酸锂
223 2826900090 其他氟硅酸盐、氟铝酸盐
224 2827101000 肥料用氯化铵
225 2827109000 非肥料用氯化铵
226 2827200000 氯化钙
227 2827310000 氯化镁
228 2827320000 氯化铝
229 2827350000 氯化镍
230 2827391000 氯化锂
231 2827392000 氯化钡
232 2827410000 铜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233 2827510000 溴化钠及溴化钾
234 2828100000 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
235 2828900000 次溴酸盐、亚氯酸盐、其他次氯酸盐
236 2829110000 氯酸钠
237 2829191000 氯酸钾(洋硝)
238 2829199000 其他氯酸盐
239 2829900010 颗粒<500μm的球形高氯酸铵
240 2829900090 其他高氯酸盐,溴酸盐等
241 2830101000 硫化钠
242 2830109000 其他钠的硫化物
243 2830902000 硫化锑
244 2830903000 硫化钴
245 2830909000 其他硫化物、多硫化物
246 2831101000 钠的连二亚硫酸盐
247 2831102000 钠的次硫酸盐
248 2831900000 其他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249 2832100000 钠的亚硫酸盐
250 2832200000 其他亚硫酸盐
251 2832300000 硫代硫酸盐
252 2833190000 钠的其他硫酸盐
253 2833210000 硫酸镁
254 2833220000 硫酸铝
255 2833240000 镍的硫酸盐
256 2833250000 铜的硫酸盐
257 2833270000 硫酸钡
258 2833291000 硫酸亚铁
259 2833293000 硫酸锌
260 2833301000 钾铝矾
261 2833309000 其他矾
262 2833400000 过硫酸盐
263 2834100000 亚硝酸盐
264 2834211000 肥料用硝酸钾
265 2834219000 非肥料用硝酸钾
266 2834291000 硝酸钴
267 2835310000 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268 2836200000 碳酸钠(纯碱)
269 28363000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270 2836400000 钾的碳酸盐
271 2836500000 碳酸钙
272 2836600000 碳酸钡
273 2836910000 锂的碳酸盐
274 2836920000 锶的碳酸盐
275 2836991000 碳酸镁
276 2836994000 商品碳酸铵及其他铵的碳酸盐
277 2836999000 其他碳酸盐及过碳酸盐
278 2837111000 氰化钠
279 2837112000 氧氰化钠
280 2837191000 氰化钾
281 2837199011 氰化锌,氰化亚铜,氰化铜
282 2837199012 氰化镍,氰化钙
283 2837199013 氰化钡,氰化镉,氰化铅
284 2837199014 氰化钴
285 2837199090 其他氰化物及氧氰化物
286 2837200011 氰化镍钾,,氰化钠铜锌
287 2837200012 氰化亚铜(三)钠,氰化亚铜(三)钾
288 2837200090 其他氰络合物
289 2839190000 其他钠盐
290 2839900010 硅酸铅
291 2839900090 其他硅酸盐;商品碱金属硅酸盐
292 2840190000 其他四硼酸钠
293 2840200000 其他硼酸盐
294 2840300000 过硼酸盐
295 2841610000 高锰酸钾
296 2841690000 亚锰酸盐,锰酸盐及其他高锰酸盐
297 2841701000 钼酸铵
298 2841709000 其他钼酸盐
299 2841802000 钨酸钠
300 2841803000 钨酸钙
301 2841804000 偏钨酸铵
302 2841809000 其他钨酸盐
303 2841900090 其他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304 2842100000 硅酸复盐及硅酸络盐
305 2843210000 硝酸银
306 2843290010 氰化银,氰化银钾,亚砷酸银
307 2843290090 其他银化合物
308 2843900010 氯化钯
309 284390009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汞齐
310 2844100000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311 2844200000 U235浓缩铀,钚及其化合物
312 2844300000 U235贫化铀,钍及其化合物
313 2844401010 镭-226及其化合物
314 2844401090 其他镭及镭盐
315 2844402000 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
316 2844409010 铀-233及其化合物
317 2844409090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318 2844500000 核反应堆已耗尽的燃料元件
319 2845100000 重水(氧化氘)
320 2845900010 除重水外的氘及氘化物
321 2845900020 硼-10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混合物
322 2845900030 富集锂-6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混合物
323 2845900090 其他同位素及其他化合物
324 2847000000 过氧化氢
325 2848000010 磷化铝,磷化锌
326 2848000090 其他磷化物
327 2849901000 碳化硼
328 2849909000 其他碳化物
329 2850000010 砷化氢
330 2910200000 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
331 2910300000 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
332 2922422000 谷氨酸钠
333 2922500000 氨基醇酚、氨基酸酚
334 2932999091 其他濒危植物提取的仅含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335 3001200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腺体,器官,
336 3001909091 其他濒危动物制品
337 3002909011 濒危动物血制品
338 3003909020 含其他未列名濒危动植物混合药品
339 30049051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药酒
340 3004905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341 3201100000 坚木浸膏
342 3201200000 荆树皮浸膏
343 3201901010 其他濒危植物鞣料浸膏
344 3201901090 其他植物鞣料浸膏
345 3201909000 鞣酸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346 3202100000 有机合成鞣料
347 3202900000 无机鞣料、鞣料制剂等
348 3203001100 天然靛蓝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49 3203001910 濒危植物质着色料及制品
350 3203001990 其他植物质着色料及制品
351 3204120000 酸性染料及制品、媒染染料及制品
352 3204130000 碱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3 3204140000 直接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4 3204151000 合成靛蓝(还原靛蓝)
355 3204159000 其他还原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品
356 3204160000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7 3204170000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8 3204191100 硫化黑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59 3204191900 其他硫化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品
360 3204199000 其他着色料组成的混合物
361 3204200000 用作萤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
362 3204901000 生物染色剂及染料指示剂
363 3204909000 其他用作发光体的有机合成产品
364 3205000000 色淀及以色淀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65 3206111000 钛白粉
366 3206119000 其他干量计二氧化钛≥80%的颜料
367 3206190000 其他二氧化钛为基料的颜料及制品
368 3206200000 铬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
369 3206410000 群青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70 3206421000 锌钡白
371 3206429000 其他以硫化锌为基本成份的颜料
372 3206490000 其他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373 3206500000 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
374 3207100000 调制颜料,遮光剂,着色剂及类似品
375 3207200000 珐琅和釉料、釉底料及类似制品
376 3207300000 光瓷釉及类似制品
377 3207400000 呈粉、粒状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
378 3208100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379 3208201001 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
380 3208201090 其他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381 3208202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乙烯油漆及清漆
382 3208901001 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
383 3208901090 其他聚胺酯油漆清漆等
384 3208909000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
385 3209100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及清漆
386 320990100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油漆及清漆
387 3209902000 以氟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
388 3209909000 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389 3210000000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390 3211000000 配制的催干剂
391 3212100000 压印箔
392 3212900000 制漆用颜料及零售包装染料、色料
393 3213100000 成套的颜料
394 3213900000 非成套颜料、调色料及类似品
395 3214100000 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
396 3214900000 非耐火涂面制剂
397 3215110000 黑色印刷油墨
398 3215190000 其他印刷油墨
399 3215901000 书写墨水
400 3215909000 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
401 3301299991 其他非柑桔属濒危植物果实的精油
402 3301309010 其他濒危植物香膏
403 3301901010 濒危植物提取的油树脂
404 3304990091 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化妆品
405 3305100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的洗发剂
406 3306101010 含濒危植物成分牙膏
407 3404900000 其他人造蜡及调制蜡
408 3406000010 含濒危动物成分的蜡烛及类似品
409 3802100000 活性碳
410 3802900010 濒危动物炭黑
411 3802900090 活性天然矿产品;其他动物炭黑
412 3824300010 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钨
413 3824300090 其他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物
414 3922200010 含濒危动物成分的塑料马桶座圈及盖
415 4201000010 濒危野生动物材料制的鞍具及挽具
416 4202111010 以含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衣箱
417 4202119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箱包
418 4202210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手提包
419 4202310010 以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钱包等
420 420291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作面的其他容器
421 42031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衣服
422 420321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运动手套
423 420329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劳保手套
424 4203299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其他手套
425 420330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腰带
426 4203302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子弹带
427 42034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衣着附件
428 4205001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的坐具套
429 4205002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制工业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
430 4205009010 濒危野生动物皮革的其他制品
431 4302191010 已鞣未缝制的濒危狐皮
432 4302191090 已鞣未缝制的其他贵重濒危动物毛皮
433 4302192010 已鞣未缝制的整张濒危野兔皮
434 4302199010 已鞣未缝制其他濒危野生动物毛皮
435 4302200010 已鞣未缝濒危野生动物头,尾,爪等
436 4302301090 已鞣已缝制的贵重濒危动物毛皮及其块、片
437 4302309010 已鞣缝的其他整张濒危野生毛皮
438 4303101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衣服
439 4303102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衣着附件
440 4303900010 濒危野生动物毛皮制其他物品
441 5102191010 未梳濒危兔毛
442 5102193010 未梳濒危野生骆驼科动物毛、绒
443 5102199010 未梳的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
444 5102200010 未梳的濒危野生动物粗毛
445 51031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的落毛
446 51032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废料
447 5103300010 濒危野生动物粗毛废料
448 5104009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细毛
449 5105391010 已梳濒危兔毛
450 5105400010 其他已梳濒危野生动物粗毛
451 5108100010 非供零售用粗梳濒危动物细毛纱线
452 5108200010 非供零售用精梳濒危动物细毛纱线
453 5110000010 濒危动物粗毛的纱线
454 6402120010 含濒危动物毛皮橡胶/塑料底及面滑雪靴
455 6402190010 含濒危动物毛皮其他运动鞋靴
456 7113119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银首饰及零件
457 7113209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458 71141100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银器及零件
459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
460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461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
462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
463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
464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465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66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67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468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469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70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471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472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473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474 720851900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475 72085200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476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
477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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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卫戌区


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市政府 北京卫戌区



为切实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确保首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总参谋部和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管、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措施,加强对民兵武器保管、使用、管理和维护,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1、仓库安全设施完善配套
(1)库区周围设围墙和刺丝网,库区内技术区(包括库房、修理间和技术资料室)和生活区严格划分,并在技术区适当位置设立警告标志。
(2)仓库建值班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五挂(挂值班员、保管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房评比标准)、四摆(摆值班日记、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库区温湿度登记簿、库区设备工具帐)。
(3)库房门窗牢固,安装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库门设双锁。
(4)消防器材按标准配齐,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库区有消防沙池、水井或水池。
(5)地面库房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测试检修,库区进线设地下电缆,防止高电位引入。
2、库房能防洪防潮防热防冻
(1)库区道路平整,排水系统畅通,绿化覆盖率达到要求。
(2)库房基址、结构合理,起脊库房有顶棚,弹药库房墙体宽度为37厘米以上。
(3)库房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门、密封门)、三道窗(安全窗、通风窗、密封窗)和缓冲间。门窗防护可靠,密封确实。
(4)库房无破损、渗漏,温湿度符合要求。
3、有相应的工具设备和技术资料
(1)各种搬运机械、开箱、清扫工具、防潮设备、防热设备、仓库办公设备、气象设施等都必须按标准配齐,登记入帐,专人使用保管,定期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2)库房内有四挂(挂保管规则、库房安全规则、库房登记板卡、小黑板)、四摆(摆库房物资帐、工具设备帐、进库人员登记簿、温湿度登记簿)。
(3)建立修理室,配齐修理工具和备件。修理室内三挂(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两摆(摆修理武器登记簿、工具备件帐)。
(4)建立技术资料室,室内设三图(仓库平面图、武器分布图、联防图)和仓库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4、逐步安装现代化管理设施,实现自动报警、自动测湿测温、自动控制门窗开关、自动实施灭火和搬运机械化等。
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人员须按下列要求选配和管理:
1、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装备库保管人员按下列数额配备:
(1)城区4至5人;
(2)郊区(县)5至6人;
2、有训练基地的区县,其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和军械人员,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训练基地主任负责管理。其他区县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从作训科指定一名责任心、事业心强的参谋专管军械工作,仓库保管人员由作训科负责管理。
3、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专职专责,不得随便调离。
4、仓库保管员应由政治可靠、思想进步、有文化、素质好、热爱仓库工作的优秀人员担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5、区县人民武装部应经常对仓库保管员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开展“红旗库房”和“优秀保管员”评比活动,不断增强保管人员的政治责任感。
6、各单位应研究制订管理细则和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保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认真履行保管员职责,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仓库保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除卫戌区每两年举行一次军械参谋和保管员培训外,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每年组织1至2次业务集训,使保管员达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修理)。
四、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以下10项制度:
1、使用制度
(1)动用计划内的武器装备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动用计划外的武器装备由北京卫戌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民兵武器弹药借、送他人;运输武器弹药经过军事禁区时,应提前7天向卫戌区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运输。
(2)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变武器装备性能和用途,不准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
(3)城近郊区民兵训练使用的武器,应作到早发晚收,严禁在外过夜;远郊区县当天送交确有困难的,可集中在临时存放点保管。临时存放点应具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定人分片负责,实行“三包”(包训练、包管理、包看管武器)。
(4)预备役部队训练使用的轻武器装备,由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提供。做到固定使用,单独记帐、单独堆放保管。训练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由预备役团负责,入库后发生丢失、损坏,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擦试保养由预备役团负责。武装部和预备役团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
防漏洞。
(5)高、中等院校学生军训所需用的教练枪,由卫戍区统一调整和技术处理,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配发给高等院校和借给高级中学使用,不再列入民兵装备实力,但仍属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所有,单独列帐统计。学生实弹射击用枪和弹药由本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借给院校实弹射击的
枪和高级中学的教练枪,用后及时收回。高、中等院校须加强对教练枪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专门库室保管,防止丢失被盗。
2、保管制度
(1)民兵轻武器和弹药一律由区县和卫戌区民兵装备仓库集中保管。高射武器按规定以厂矿为单位集中入库保管,尚未入库管理的,必须在1987年底前全部入库(棚)管理。库存装备应达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
(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品和废品应分别存放,分类分级保管,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一垫五不靠”(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按规定留有通风、检查、工作道。零箱武器弹药要铅封加锁,标记明显。
(3)健全仓库总(分)账、堆卡、箱卡。定期清查核对,及时记账,做到账、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
(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堆倒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3年翻堆倒垛一次。
(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房内外温湿度,适时对库房进行通风降湿降温。

3、联防制度
区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卫戌区民兵装备库应与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保卫和驻地乡村等有关单位建立联防组织,规定联络信号,研究制订防盗、防火、防洪等联防方案,每年组织两次联防演练。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时,应及时召开联防会议,检查、总结联防情况,
修订防卫措施。
4、擦试保养制度
(1)训练期间的武器要一日一小擦,一周一大擦,射击后或一期训练结束后,要连续擦拭3次(每日1次)。
(2)仓库储存的武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拭、换油保养。
(3)高射武器的换油换液保养两年进行一次,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在卫戌区修械所指导下组织实施。
5、检查制度
(1)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的主管领导应每月对所管理的武器装备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作训科每半月,军械参谋每周,保管员每天对武器装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天气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解决并及时上报。
6、出入库登记制度
(1)非仓库管理人员进入库区、库房均应严格登记,不得随便出入。不准在库区会客留宿。
(2)武器装备出入库要逐件登记,交接清楚。
7、值班制度
(1)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临时存放点、高炮(机)库、高、中等院校教练枪库,都应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履行职责,严守岗位,确保24小时不失控。
(2)值班人员夜间不少于3人,白天不少于2人。重大节日和活动时,联防组织要派人到库区巡视防护。
(3)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有1名人民武装部干部昼夜带班。
8、二人进库制度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房的钥匙应统一放在值班室保险柜里集中保管。进库时,由带班干部分别发给两位保管员各自的钥匙,并进行登记。
9、收壳收环制度
训练弹药随用随领,训练剩余弹药及时收回入库,记帐保管。民兵实弹射击,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干部到现场组织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清点、发放弹药。坚持射击收壳、投弹收环,不使弹药落入个人手中。
10、修理与报废制度
(1)民兵武器装备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分级标准参照部队现行规定执行。
(2)武器装备应作到随坏随修,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卫戌区修械所负责全市民兵武器装备的中修、大修、制件和封存,并坚持每人每年有5%的工作日到各区县巡回检查修理。民兵弹药的检修由卫戌区民兵装备仓库负责。区县人民武装部所属修理分队负责本区县民兵武器的小
修、技术检查和换油保养等工作。
(3)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由军械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由卫戌区司令部按权限报批。弹药的报废和处理由后勤部门按权限承办报批。其他民兵武器的保管、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废和处理武器装备。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领导干部分管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政府领导每半年、每季度分别听取卫戌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的汇报。各级政府对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市政府和卫戌区每年12月份对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要联合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发生事故或管理混乱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
六、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实施。



1987年3月11日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总体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情形。
  第五条 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病残儿鉴定组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应当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并签署出具医学诊断意见。
  妊娠妇女取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意见方可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八条 非医学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区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和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
  第十三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五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断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必须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季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季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送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终止妊娠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检举后查实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给予检举人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