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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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宁政〔2005〕 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宁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德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有序、有效地迅速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分管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经贸、安监、公安、建设、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长以及驻宁德部队、武警宁德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兼任。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分别由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组,各类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宁德海事局负责;渔业生产事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宁德海事局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 建筑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其它事故如民航、铁路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组,由市经贸委负责。
  5、善后处理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第三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发生情况,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其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同时报告分管副市长,并根据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2822612。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2986822、2986821、13850356066、13706926788。
  第五条 事故后应急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六条 应急处理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市区范围要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国道范围要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省道范围要在12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快速全力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交警部门要与医疗、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交警部门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要立即通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组织抢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事故
  1、为了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海域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本市海域和河流水域港点及船舶分布的情况,可指定相关码头和相关船舶作为救助点和救助船舶。
  2、宁德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在各地设置的海事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赶赴事故发生海域、水域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在事故海域、水域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人员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故。
  3、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宁德海事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采取正确有效的扑救方法和战术,控制火势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配合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
  (四)非煤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坍塌、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透水事故。应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情况,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中毒窒息事故。迅速调动相关县(市)矿山救护队紧急救助抢险,调集风机、风筒等救灾物资排除有害气体。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实施救援,并按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3、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六)建筑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部门要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八)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九)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要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十)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社会个人都有报告灾情、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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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财检办字〔1995〕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应交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交收入及罚款等,请直接汇交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财检办字〔1995〕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落实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确保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财政,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所有企业和单位在这次清理检查中,不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都要按照1993年以来的发生数和1992年底的滚存余额数,调整有关财务会计帐目,单独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交收入。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应交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交收入,连同处以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1.凡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均按规定的交库渠道缴入地方财政。
2.凡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一律由企业和单位经所在地开户银行直接汇交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
3.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等收入,按国家现行制度规定的交库渠道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4.清查“小金库”资金处以的罚款,一律按企业和单位和财务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收缴入库,即地方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缴入地方财政,中央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直接汇交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
三、各企业和单位办理汇交“小金库”专项违纪收入时,要在银行信汇(电汇)凭证或转帐支票“用途”栏中注明“小金库”。
四、银行信汇(电汇)凭证可作为企业和单位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1995年6月9日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 128 号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温州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温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温州境内生产经营,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经温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采取市场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条 培育、发展温州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第五条 市名推委负责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名推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温州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保护、扶持温州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三)针对不同的行业组织拟定具体的评价细则;

  (四)受理温州名牌产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六)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名推委审议;

  (七)承担市名推委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创立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产品技术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五)批量生产已满3年,年销售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地方特色产品销售额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的,年销售额可适当放宽);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产品实物质量长期稳定;

  (八)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农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批量生产已满3年,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者生产规模,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实物质量稳定;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服务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行为符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商标的行业除外),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企业经营服务满3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省内或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六)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不在温州市境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索赔事件的;

  (四)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投诉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书的;

  (六)近3年内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温州名牌产品的申报时间,每年由市名推办另行通知。

  认定温州名牌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温州名牌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温州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名推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市名推办对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的推荐材料,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名推办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市名推办成员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有关专家组。各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名推办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市名推办将各专家组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名推委认定。

  第十八条 市名推委采取表决方式认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推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市名推委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2/3以上委员赞成票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市名推委将通过认定的入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名推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名推委同意后,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市名推委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入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 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算)。温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温州名牌产品认定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标注年份的“温州名牌产品”标志或者字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温州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温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或者标志;

  (二)被暂停使用或者撤销后继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三)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以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温州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温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并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市名推办应当加强对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声誉。

  市名推办在跟踪管理时,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名推办应当建立温州名牌产品信用档案,将跟踪管理发现的情况和投诉举报查实的情况如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市名推办实施跟踪管理,不得妨碍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发现在温州名牌产品认定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名推办投诉和举报。市名推办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温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推委应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或者撤销其“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停止使用“温州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用户(消费者)意见较多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应当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第三十二条 从事温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温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由市名推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1日发布的《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