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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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然[1994]184号




关于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沼泽、海涂、湖滨等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具有调蓄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环境功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基本生态过程,是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今世界自然保护的重点之一。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湿地保护重视不够,不合理开发活动特别是大量地开垦沼泽、围湖造田和建设一些不适当的岸边工程等,已使湿地急剧减少,资源遭受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加剧。目前,在未统筹规划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大量改变湿地功能和用途的各种经济开发活动仍在进行。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促进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湿地破坏情况会更趋严重,并将直接危及国家特别是湿地开发地区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已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工作重要而急迫的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湿地资源和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对主要湿地的生态功能进行科学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加强湿地开发的环境管理,组织制定湿地保护的法规。对于以湿地为对象进行经济开发,涉及湿地丧失或功能改变的在建项目,凡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责成补做;凡经评价或科学论证属于开发利用不合理的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今后,凡涉及湿地开发利用的项目,都应符合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河流源头和上游区、泻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干旱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分布区以及对区域生态和气候具有重要影响的湿地严禁开发。对于因地制宜以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的生产项目,要把开发利用的强度限制在湿地生态系统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并做好资源的养护增殖使其持续利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湿地保护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使保护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强湿地水环境管理,向湿地排放污水或利用湿地处理各种污水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防止污染和生物资源的破坏,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加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对于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密切的湿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等部门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建设,对一些重要确需保护的湿地要尽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防止继续开发和破坏,对于已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进行检查,协助解决存在问题。

  5、加强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和重要湿地的恢复试点工作。有重点地安排好湿地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湿地维护、湿地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海岸带红树林保护、湿地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科研课题,为湿地的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对遭严重破坏或丧失了功能的重要湿地,有条件的可向当地政府提议,开展恢复重建的可行性研究和恢复试点。

  6、加强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抓住目前湿地保护是全球性自然保护热点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多边或双边的国际合作,积极争取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各地对加强湿地生态保护有何政策建议以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重大湿地生态破坏情况等,请及时报我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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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一字[2002]80号


关于实施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整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有效遏制国有大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对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大矿实行重点监控。具体意见如下:

一、重点监控的目的

切实加大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察力度,关口前移、立足预防,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煤矿的重大隐患,落实安全投入,有效遏制国有大矿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监控的主要内容

将矿井“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防治作为监控重点,监察煤矿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各级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先抽后采”,即矿井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抽放后再回采或掘进。

3.矿井是否坚持了“以风定产”,即是否按实际供风量安排采煤工作面、采区、矿井的生产计划。

4.矿井是否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是否实现了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了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设施是否合理、可靠。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瓦斯传感器并实现了超限自动断电,瓦斯监控的数据是否遥传到地面中心站。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8.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三、重点监控对象

国有大矿中以下六类矿井为重点监控对象:

—近年来曾经发生过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矿井;

—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

—瓦斯抽放措施不落实的矿井;

—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通风系统复杂的矿井;

—安全欠帐较多、隐患严重的矿井。

国家局将开滦、峰峰、大同、阳泉、西山、包头、乌达、大雁、抚顺、阜新、沈阳、辽源、通化、鸡西、鹤岗、七台河、双鸭山、徐州、淮北、淮南、丰城、英岗岭、乐平、新汶、平顶山、郑州、焦作、义马、资兴、白沙、涟邵、攀枝花、达竹、芙蓉、华莹山、南桐、天府、松藻、盘江、水城、铜川、韩城、窑街、田坝、乌鲁木齐等45个矿务局(公司)所属的具有上述问题的矿井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上述矿井同时也是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重点监控对象。

四、重点监控的措施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监控对象实行重点监察

国家局对重点监控对象开展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并监督重点监控意见的落实。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辖区内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对隐患严重的矿井进行跟踪监察。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辖区内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按照重点监控内容进行经常性安全监察。

2.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重点监控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监察意见。对不按期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罚的决定,同时向地方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对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02]17号要求应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3.监督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监督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督促并指导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力度。

对各级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瓦斯检查等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煤矿,一律限期改正。

4.建立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制度,实施多层次的监督

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监察力度的同时,为发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家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国家局决定建立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制度。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受国家局的委托开展工作,既可以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监察活动,又可以对煤炭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根据重点监控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在辖区范围内聘请一部分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参与重点监控工作。

国家局将和全国总工会共同聘请一批群众安全监督员。群众安全监督员不脱离生产岗位,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督,工作上接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群众安全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监控对象必须定期向所在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报告瓦斯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措施。

6.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被检查出问题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各项责任

1.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各级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煤矿“一通三防”尤其是瓦斯防治负全面责任。

2.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煤矿企业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据“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确保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装备。

3.推广防治瓦斯的经验,抓好基础工作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是阳泉、铁法煤业集团公司等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所有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大矿要自觉遵循这个方针,搞好瓦斯抽放,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切实加强监测监控。继续坚持装备、管理和培训并重的原则,落实瓦斯防治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增强职工防范瓦斯事故的意识。

4.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瓦斯治理工作

瓦斯治理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依靠新技术和新装备提高瓦斯抽放的效果,提高监测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提高防突措施的可靠性。

5.加强对企业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制,协助企业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依法追究瓦斯治理的责任

对没有按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的要求和以上意见落实瓦斯治理责任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单位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

1987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


根据《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四章〈审定原则〉的规定,制定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如下:
一、教材内容
1.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学科的教学目标。
2.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编写不同风格、不同程度的教材,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需要。
3.具有思想性。结合教材内容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共产主义理想的启蒙教育和良好的道德、品格、意志教育。
4.具有科学性。观点要正确,材料、数据要符合事实。
5.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适当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
6.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并注意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材体系
1.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
2.要使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学科的知识结构结合起来,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本学科的教学结构。
3.有利于实现各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4.注重本学科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和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三、教材的文字、插图
1.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内容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要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不要使用方言土语。
2.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3.引文、摘录要准确。
4.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按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5.标题、字母、符号均需统一,符合规范。
6.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
1.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所表现的内容无科学性错误。
2.音像、图画所表现的内容要富有教育性,给予学生以美的感受。
3.要注意教学实效,音像、图画要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4.音像教材要符合国家教委电教局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五、教材中的练习和作业
1.配合教学安排作业和练习,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分量要适当,不要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2.作业和练习的安排要有层次,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
3.作业和练习的内容、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
4.作业和练习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字要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