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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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5] 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04〕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预案及体系的制定和建立、事故查处情况、行政许可审查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考核标准按《黄冈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承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完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然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先进,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年度评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
(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两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乡(镇)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条 市安委会将按考核得分排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名次,并予以通报。市政府对前3名的县(市、区)和前4名的市直单位进行表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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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委办字[2003]4号

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的要求,现提出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依法关闭小煤矿1.5万余处,各类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所提高,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2002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比上年下降。但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矿井安全整改工作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 综合抗灾能力亟待提高;个别地区无证矿井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仍比较严重;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势在必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精神,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狠抓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

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依法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降低10%,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继续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对继续深化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要加强指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对继续深化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查处,对应关闭未关闭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在组织全面深化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要坚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把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监控,限期达标;加大对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和破产重组矿井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监督矿井安全条件达标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

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的管理,对达不到发证标准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吊销证照,予以关闭。要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要监督落实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落实技术措施。要组织做好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通风瓦斯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配备懂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深化整治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安全程度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决定和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通报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继续深化整治的社会氛围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深化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八、做好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所制定的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阶段性检查和年底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提交总结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通知

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局)、医药局(总公司)、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化工部橡胶司:
根据中央(1984)7号文件精神,为了改革避孕药具供应和经费管理工作,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84年联合下发了对避孕药具试行“经费包干、计价调拨”的暂行规定。这项改革,取得了好的效果,提高了节育效果和经济效益。但是,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有关部门对现行的经费包干办法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经过1985年全国避孕药具工作会议讨论,我们拟定了“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意见”(附后),现印发给你们。从1986年起,辽宁、内蒙古、安徽、陕西、天津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被批准承包,在按新法执行。1985年以前已经承包的,仍按原来的办法执行,包干满三年后再改按新的包干办法执行。
附件:《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意见》

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意见
根据中央〔1984〕7号文件的精神,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和经费管理正在进行改革。现在,河北等十三个省份已经实行了“经费包干、计价调拨”的办法。这项改革,取得了好的效果,发挥了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发放药具的积极性,方便了群众,提高了节育效果和经济效益。但是,把药具经费层层包干下拨,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不适当地减少药具订货数额,把其余经费挪作它用。这样,既不利于保证供应,也不利于安排生产。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对现行的药具“经费包干,计价调拨”的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从1986年起,凡申请实行避孕药具经费包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条件具备的,经批准后,一律试行新的包干办法。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申请包干省1985年6月底统计用药具的人数和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核定其经费包干基数(计算办法附后)。实行药具经费包干的省,以省计生委为主,承包药具供应发放的任务,并按照“避孕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考核标准,考评工作成绩。
二、药具包干经费划分为三部分:购买药具经费;业务活动费;浮动经费。
1.购买药具经费:按包干经费基数的70%核定指标,这部分经费由国家计生委掌握,在规定的指标内根据国家计生委、中国医药公司在全国避孕药具工作会上安排的收购分配计划签订合同。对新包干的省、市按会议上安排分配计划的数量,核算所需购药具经费,由国家计生委按规定的拨款比例,提前预拨给中国医药公司,以便安排收购和调拨。
承包省购买药具经费如果低于包干基数的70%,结余部分由国家计生委统筹安排。
2.业务活动经费:按包干经费基数的15%核定,由国家计生委一次拨给承包省,用于药具供应发放的业务性支出(如储运,购置运输工具及必要的器材,修建库房等)。
3.浮动经费:按包干经费基数的15%核定,暂由国家计生委掌握。经过年终考评,承包省达到了“避孕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考评标准,浮动经费全部拨给承包省;达不到考评标准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一部分或全部浮动经费。
三、返还的浮动经费用于下年底购买药具应占包干经费基数的10%左右,其余部分用于业务活动经费(包干业务建设),少部分也可用于工作人员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奖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包干经费核定后,三年不变。
五、凡经国家核定的药具分配调拨计划,供需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中国医药公司各货源站对实行新包干办法的省、市按季向中国医药公司和国家计生委上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附后)。
六、承包省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注:包干经费基数计算办法
1.按1985年6月底统计,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每人以0.18元计算;
2.按1985年6月底统计用药具的人数,其中,使用避孕套的每人以6元计算,口服及注射用药,外用药每人平均以3元计算;
3.第1、2两项金额之和,作为新包干省避孕药具包干经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