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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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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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
决议的通知》(粤府〔2002〕9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与内容
从2002年至2011年,用10年时间,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内安
排8亿元, 其中,省级5亿元,市、县级3亿元, 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
100座人工鱼礁,其中,生态公益型26座、准生态公益型24座、开放型50
座。礁区面积近360万亩。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4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
2.6亿元,建设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50座,包括调查论证、
地质勘探、编制规划,礁体的设计与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或废旧水泥船等的
赎买、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由省海洋渔业局统一安排并监督指导,有关市、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设2个省
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有关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8
亿元,建设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省海洋渔业局监督指导。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造
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1艘,计0.31亿元(包括船用监测设备购
置和运行费用等);建立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本底调查、监测与效果评估及专题
研究等,计0.09亿元。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
(四)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
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共0.2亿元,用于购置50艘玻璃钢执法快艇的补
助。由省海洋渔业局组织和监督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五)宣传、培训与技术交流。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政
预算内安排0.12亿元(各市、县可按本级财政预算内经费的4%安排),共
0.22亿元,用于调研、论证、会议、培训、宣传、检查、验收、国际交流、
考察等。省级经费由省海洋渔业局统筹安排。市、县级经费由市、县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建设要求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
  1.礁区的规划。省海洋渔业局按规定于2002年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
建设规划》。人工鱼礁建设要从规划布局、保护对象、效果检验、管理等方面与
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推进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有建礁任务的市、县,要编制本市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
省海洋渔业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大
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负责对选划礁区的海况、地质、水质、生物资源
等进行调查,并做好海洋工程影响评估工作;要从人工鱼礁建设与渔业产业结构
的重大调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建设规划;要征求航道、海事、环保、
军事等部门的意见,避免人工鱼礁建设与其他用海功能的矛盾。同时,要预留若
干人工鱼礁区供以后备用。
  2.礁体的设计与建造。礁体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
原则。礁体的建造实行公开招标;实行监理和验收制度。利用废旧的铁质、水泥
质、木质船舶和废旧车辆、轮胎作为礁体,要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煤渣制成礁体,
需先试后投。
  3.礁体的投放。鱼礁投放时和施工完毕后要发布航行通(警)告;鱼礁建
成后要按规定设置碍阻标,并报海军航海图书出版社。要组织专业人员和施工企
业对鱼礁在海底损毁、沉降、偏移等情况进行检测,以便调整。
  4.建设周期。50座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的建设,要按照
“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结合各市县资金筹集情况分期分批
实施。每座人工鱼礁建设周期不宜过长。
(二)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省、市两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在2004年前建成。
2个省级基地分别在大亚湾增殖中心和国家级罗非鱼原良种场基础上扩建。
要求达到:(1)亲鱼培育池150亩以上,良种选育与种苗培育池水体5000
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1000万尾以上,适合各海区投放的石斑鱼、
鲷科类、对虾、海胆等15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如
自动化过滤系统等。
10个市级基地(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珠海、江门、阳江、茂
名和湛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育苗基地进行改扩建。要求达到:(1)亲鱼培
育池100亩以上,育苗水体3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500
万尾以上,适合本地投放的石斑类、鲷科类、对虾、贝类等10个品种;(3)
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1.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在2003年前建成。监测船应配有船载勘测
(CTD)测量系统、海底地形探测器、监测取证设备、实验室及计算机网络系
统等。具备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及人工鱼礁区的效果检验等功能。
2.工鱼礁研究室
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挂靠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依托在粤科研单位、高
校的科研力量,开展可行性论证、效果评估、礁区资源开发等应用专题的研究,
为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
省政府在2002年底颁布《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
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人
工鱼礁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
能力,形成人工鱼礁区执法保障体系。
(五)宣传培训
省每年举办2期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每月编印《人工鱼礁议案通讯》。
建立人工鱼礁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议案办理信息。要了解考察境内外的最新动态,
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建设人工鱼礁的水平。
各有关市县要相应举办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
动,向社会有关企业团体、渔民等宣传建设人工鱼礁的意义、情况、效果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
关市、县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各会办单位要通力协作,保证议案顺利实施。
(二)财务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县年度计划安排,应于上一年度
10月底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审核汇总后于当年
12月前(2002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
厅审核。省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追加
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局。为做好宏观调控,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90
万元,主要用于礁体建造、基地建设、鱼苗投放等的调剂。
  2.资金核算与管理。 一是纳入省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即
专人负责,专帐核算。二是项目资金的核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报拨款
申请书,报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办理拨款。三是分级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
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四是任何部门和
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
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3.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人工鱼礁工程(分为礁体验收和礁区验收)、种
苗增殖放流基地、监测船、人工鱼礁研究室、课题研究、执法管理快艇等建设内
容,由省海洋渔业局分别组织质量检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
按《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和《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
操作,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属省、市、县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所有,
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
  4.财务监督和审计。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
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
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对违反资
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
达计划。对不按要求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下一年度的计划
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三)项目管理
省海洋渔业局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并会同省计委
制定《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设计、制造、运输、投放、验收、
检测、招投标、监理、调整等环节的工作,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各市县要严
格执行。
  各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
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项目实施前,各地必须明确承办单位和
具体负责人,将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审核后实施。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做出相应调整:(1)投放鱼礁时,效果不佳,需
要更换地点的,应终止在原地点投放,调整地点。(2)挪用、乱用资金,虚报
造价或工程量的,应暂停项目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止项目。(3)管
理不力,出现严重“炸、电、毒”情况者,应予更换地点。(4)工程优良、礁
区效果明显,地方财政愿意扩大投入的,省将加大资金投入。
(四)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等
工作,将各个环节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并
经常检查核实工程进度,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
解决。
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进行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五)开拓创新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网络,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特别是人工鱼礁研究室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国内一流水平的人工鱼礁。省政府
将在2005年对人工鱼礁建设做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并对后6年的《广东省
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
  要积极探索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路子。要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
引导境内外财团、企业投资,鼓励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建造开放型人工鱼礁。省
海洋渔业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于2003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开放型人工鱼
礁建设与管理规定》,报省政府颁布。
要争取多方的资金支持。省海洋渔业局已争取到农业部对建造监测船0.1
亿元的资金支持。对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自然保护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建设,要继续争取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支持。
  本办法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实施。

  附件:1.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2.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附件一:

2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经费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合计




入 一、人工鱼礁
 
 
  礁区建设 礁区建设 2020 2620 31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420 38100
调剂经费(礁体建造、基地建设、育苗投放等)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0
二、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2000 1000 1000               4000
三、科研、调查效果评估 造船 300 400                 700
船舶运行维护费用   1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100 1600
船上监测设备 200 400 200               800
调查、专题研究、人工鱼礁研究室建设等经费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0
四、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五、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小计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0





入 一、人工鱼礁礁区建设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0
二、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600 600 600               1800
三、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四、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0
  小计 3420 3420 34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30000
  合  计 8420 8420 84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80000


附件二:

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单位:万元 地区 人工鱼礁投入总规模 拟建级别、规模 拟建类型 拟建座数
省财政
投入经费 市财政
投入经费 县财政
投入经费 合计
潮州 饶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头 南澳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澄海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达濠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潮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揭阳 惠来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尾 红海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陆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海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惠州 惠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大亚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900 300 7400     6座
珠海 万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340 1560 8100     6座
江门 台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60 24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900 1140 760 4800     4座
阳江 阳西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阳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江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茂名 电白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茂港区 650 325 325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50 625 625 3500     3座
湛江 吴川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坡头 650 260 390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徐闻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雷州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遂溪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廉江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6650 1580 2370 10600     12座
调剂经费   1900 400 400  
合计   40000 13905 12095   58座*


说明:
  1、地方财政(含市、县)建设人工鱼礁的资金构成按三类划分:
    第一类是潮州市、揭阳市、珠海市、江门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6:4。
    第二类是惠州市、茂名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5:5。
    第三类是汕头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市县建设资金比例为4:6。
  2、(省级)*为省、市、县共建,省和市县财政投入的比例为1:1。
  3、58座*:由于有些鱼礁跨两县(区),统计时一座计算为两座,表中的58座鱼礁实际上仍然是50座连体的鱼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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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3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1年度年检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年检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通过2010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2012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在立案稽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年检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年检申请表。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1年度年检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首页的“监管信息提醒”栏目中下载。

  三、年检标准

  (一)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

  2.年检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发生漏报、迟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的。

  3.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未与客户签订协议,未对证券投资顾问各业务环节进行留痕管理,或者存在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以个人名义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以及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的。

  4.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未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及揭示其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未说明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未说明证券投资品种选择或者买卖时机提示功能的方法和局限的。

  5.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反《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规定,未建立业务管理制度、合规审查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未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各业务环节实行留痕管理,以及存在没有公平对待发布对象、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的。

  6.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等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价格涨势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的。

  7.人员管理不规范,存在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或者证券分析师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行为;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8.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的。

  9.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的。

  10.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

  11.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

  12.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的。

  13. 检查期间 被证券监管机构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的。

  14.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的。

  1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相关机构应当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将根据整改情况确定其是否通过年检。

  (二)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的。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违规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3.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4.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的。

  5.年检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的;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7.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

  8.出资不实,经查属实的。

  9.资不抵债,无持续经营能力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

  11.年检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的。

  12.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13.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的。

  14.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机构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2年4月30 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相关技术填报指引见系统首页“监管信息提醒”模块。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公司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0〕11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08)》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不包括生鲜超市。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拥有市场经营权或管理服务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 漳州市区及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范围内市场的规划、开办、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中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场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加大市场资金投入,改善市场经营管理条件。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将市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经费需要。
  第六条 市辖区成立市场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则;各市场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制定经营者守则,引导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七条 市场的基础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采光、通风良好;四周墙体立面及天花板干净、洁白。
  (二)场内通道两侧有排水明沟(15cm×15cm)(也可加栅栏盖板),沟道平整,无堵塞回流现象,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明沟与暗沟(主排水沟)交接处有防鼠栅栏,空隙不超过1.5 cm,阴沟井盖、防鼠栏栅完好。
  (三)销售台立面加贴花岗岩或瓷砖,摊面进行水磨或加贴花岗岩、瓷砖;销售台前设置高5-10cm的货物护栏;畜、禽肉销售台设置不锈钢摊面,使用塑质案板,禁止使用木质案板;生肉销售摊位应设水冲洗设施。
  (四)场内有醒目的行业标志牌,做到生熟食隔离销售;活鱼宰杀应设置滴洒喷防护罩和废物收集、冲洗设施;熟食品摊位安置“四防”罩;制作食品的现场,周围墙体加贴瓷砖1.5米以上,内外分隔,设置防蝇纱门和冷藏设施,不得使用明火。
  (五)场内用电线路须加装套管,安装足够照明灯具;摊前安装足够的固定用电插座,禁止横跨摊位接电,确保用电安全。
  (六)市场必须配套标准公厕,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做到专人管理,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市场的服务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专用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广播器材、检测仪器、公用计量器具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等。
  (二)设置市场摊位分布示意图、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指导栏等公示设施,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
  (三)市场主通道配备足够的加盖垃圾箱;摊位内配备保洁垃圾桶,做到垃圾进袋。
  (四)市场内蔬菜、瓜果类摊位应配备工程塑料筐(桶)盛具;大米及粮食制品用加盖塑料桶盛放;鲜活、冷冻水产品及熟食品用不锈钢或塑料盘盛放;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盒(袋),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包装盒(袋)。
  (五)场外要有明确的停车区域,并有明显标志。
  第九条 市场业主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认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定期开展农产品快速抽查检测工作;畜、禽及制品上市有法定检验检疫标志或合格证明;市场内、外围店面证照齐全,牌匾规范,商品排列整齐,无占道经营。
  第十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野生保护动物;
  (五)应当依法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七)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三章 市场业主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市场业主是市场经营投资和经营管理的法定责任人,要与市场管理委员会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向市场同业公会缴纳一定的经营责任保证金,保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市场业主应当按要求配齐、配足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车管人员(简称“三员”),落实岗位责任制。“三员”配备基本标准为每40个摊位(含内店面)配备1名管理人员、1名保洁人员和1名车管人员。“三员”数量不够或素质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场同业公会临时聘请“三员”进场管理服务,费用由市场业主支付;采取租赁、承包经营形式的市场由承租(包)方支付。
  第十三条 市场业主采取自主管理服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市场经营设施投资和市场秩序管理义务;市场业主采取租赁、承包经营形式的(可优先选择具有管理经验的“市场服务中心”),业主履行市场投资义务,租赁(包)方履行驻场管理服务义务。
  市场业主或租赁、承包方不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时,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场同业公会派出专门机构进场管理,费用由市场业主或租赁、承包方支付。
 
 第四章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等管理职责,应当与市场业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文明管理;建立抽查检测和索证索票制度;保洁人员“全天候”保洁,保持环境卫生;车管人员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出入口无车辆堵塞现象,经营期间任何车辆不得入场。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按时清理垃圾、不履行卫生保洁义务的,由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 市场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进场经营承诺书》,遵守以下规定:
  (一)办理证照,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缴纳税费。
  (二)商品进筐,排列整齐,明码标价,不占道经营。
  (三)垃圾进袋,实行“摊前三包”,落实保洁制度。
  (四)保证质量,不销售假冒伪劣、“三无”等不合格商品。
  (五)文明经商,遵守职业道德,使用经检定的合格法定计量器具。
  (六)因商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缺陷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质量承诺和进货查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摊点按规定使用“四防”设施;从业人员着“三白”工作衣帽,使用专用取拿工具。酒类经营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新鲜果蔬、原粮、鲜冻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市场经营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反规定者,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及健康档案制度,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场食品经营者不办理《健康证》、不使用“四防”设施、不穿着“三白”工作衣帽等,由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义务,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的,由经贸部门配合工商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的畜肉产品、无检验检疫标志家禽或农残超标蔬菜的,由农业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无QS标志食品或者销售伪造QS标志食品的,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有违反其他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不遵守市场经营守则,或因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市场业主或管理服务机构有权与经营者终止摊位或店面的租赁经营关系,不让其在市场继续经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市管委是各级政府实施市场具体管理的组织机构。市级市管委负责制定市区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区级市管委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镇、街道办事处市管委负责对市场业主、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市管委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成,以工商局、卫生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经贸委、规划局、建设局、文明办、公安局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邀请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参加。各级市管委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机制,主任由同级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市场管理及考评工作。各级市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管办”),挂靠在同级工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市场管理与考评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市管委的领导下,依法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工商局负责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管理、上市商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维护,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场内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
  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取缔市场周边无照流动摊贩、车辆乱停放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督促市场业主及管理服务机构制定与落实场容卫生秩序市场管理服务制度,查处不按时清理垃圾、不履行卫生保洁义务行为。
  卫生局负责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以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审核、发放。
  爱卫办负责市场内个人卫生及卫生知识培训、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
  质监局负责市场内计量器具的监管。
  农业局负责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经贸委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市场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的查处。负责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上市水产品兽药残留等抽检。
  公安局负责市场社会治安管理及消防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市管委组成人员、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至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利用职务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政纪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