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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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02-05-30

教基〔2002〕10号


  现将《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对现行修改教材的审查情况,我部对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进行了调整。书目中保留了修订后通过审查的教材,删去了修订后未通过审查的教材,增加了通过审查的新教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本目录制订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除在400个教学班规模内进行实验的教材和经本地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动技术等教材外,不得在本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入本目录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同时为促进教材的多样化,应在书目中增加新审查通过适宜本地的教材,使每门学科都有两种以上的教材供地方和学校选用。
  三、已进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地区,请选用附件四中的教材,少数未进入课程改革的地区和学校可在附件三中选用教材,也可选用附件四中的教材。
  四、各地印发春季或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应同时报我部备案。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坚持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工作,切实减轻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做好200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附件:1、2003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2、2003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3、2003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4、2003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试验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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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对于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项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如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除此之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公司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
〔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
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
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
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
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
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