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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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原《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02)10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经贸委等单位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所设立的为扶持电力事业和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电力发展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可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改造步伐,提高用电质量,推进我市经济发展。电力发展资金由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设专户管理(设原三电办帐户)。

资金适用范围:一是电力开发及与之相配套的建设;二是电网建设与改造;三是引进用电大户及理顺电价;四是促进电力和我市经济发展的有关项目;五是向上争取政策、联系工作等业务开支。

资金审批程序:一是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向龙泉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二是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提出意见;三是领导小组组长根据职权范围审批。

资金审批权限:日常性经费伍仟元以下支出由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经手、审核,主任签字审批。一次性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经办公室副主任经手、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列支;五万元以上报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经组长签字方可支付。

市电力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级审核、年度审计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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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13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税收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定》第十二条所说“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包括设在海南岛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适用于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开办的企业,包括1988年以前开办的,尚未建成投产的海南基础设施项目。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企业,在《规定》发布之前,已享有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三、《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所说“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应含70%。须由企业持凭审核确认机关出具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当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准以税还款和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偿还贷款。对原有企业经批准以税还贷或用税前利润偿还贷款的,可以继续执行到批准的期限期满为止。
五、对海南岛内的企业按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征收的税收,一律适用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条例。
六、《规定》第十五条所说的“原材料”,包括燃料、建筑材料以及饮食业营业用的餐具、餐料。
七、《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包括进口用于本企业或本单位职工生活的物品。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物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应照章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并且出口时不予退税外,其余均应于报关离境后,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还已征收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九、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岛内市场销售,除了依照《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减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如其产品有含在免税进口料件的,应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征进口料件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对海南岛内的企业从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营业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从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征营业税以后,如果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可以维持原税负不变,直至经批准的经营期(不包括延长期)期满为止。
对满南岛内的企业需要给予减征、免征营业税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十一、对海南省内的自筹建设投资,从1988年度起至1995年底,免征建筑税。
十二、对海南岛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现行规定的范围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十三、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8年度起施行,有关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征、免征和退税,除原有规定者外,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注: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中有关税收的条款有:
“第十二条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年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年得税。
对海南岛内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用品,均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对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七条 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烟、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数产品减半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其余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含有进口料件的,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免征或者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境内其他地区,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外,其余产品均可自主销售,但应照章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含有进口料件的照章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内销,符合国家以产顶进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以产顶进。”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者从在海南岛投资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往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境内投资者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境内其他地区。汇往境内其他地区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10年内不再补缴所得税。”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加大统一管理和集中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则、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三)对全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负责对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而不招标的项目予以核准,对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或不宜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予以核准(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申请的审批;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组织开发、推行各种招标投标交易类型的信息系统和管理软件应用;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类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全市范围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七)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八)探索招标投标监管的有效形式。
  市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国土、教育、药监等行业原有的招标办职能,统一整合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市区内(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的“三公”项目以及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和宿豫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均要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凡应进而未进中心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出具的招标项目办结单办理后续手续,没有取得招标项目办结单的,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6.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户外广告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3.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4.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项目;
  5.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
  6.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7.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等;
  8.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9.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有资金(含国家融资)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0.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但最终需要财政偿还的项目。
  第五条 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实行招标项目、监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场”,并对统一进场的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监管。主要包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药监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来信来访,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依法从政情况实行相关监督。凡需经市政府批准或上报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包括需要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进入招标投标统一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实行统一进场报名、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考勤考绩等“六个统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报名、远程评标。
  第七条 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经审核后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指定媒介及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所有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发标、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进场交易;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进场交易。市监察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整合各行业的评标专家库资源,建设和管理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同时负责评标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调整、颁发聘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评标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市监察局驻场人员现场共同完成;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驻场机构进行投诉。对违规违法行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监察局驻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予以配合;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当为规范化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职能部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规范的交易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内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在开标前、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分别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含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投标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和返还。
  第十四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要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县(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