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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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政办〔2004〕135号)和《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市地震局制定了《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使《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更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二)编写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39号)、《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发生一般地震(3.0—4.4级)、较大地震(4.5—5.4级)、重大地震(5.5—6.4级,人口密集的城镇5.0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和邻近地市发生的重大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损害的地震应急行动。
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见附件1。
对地震震级未达到指标的,但伤亡人数和灾害情况已经达到震级类型指标时,按照相应类型的实施细则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二、应急机构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是市政府的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是:
(1)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提出进入地震应急期和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4)协调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组建地震前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非灾区向灾区援助;
(5)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地震灾害其他应急任务。
2.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3)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5)负责震情监测工作;
(6)负责审核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7)负责与省地震局、灾区政府、抗震救灾前线(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和其他通讯联络工作;
(8)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前线(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指挥长:开封军分区司令部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地震局负责人
灾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
成  员:武警支队负责人
武警消防支队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建委负责人
市电业局负责人
市通讯部门负责人
前线(现场)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1.指挥部署震区重点区域和部位的戒严工作;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队伍紧急抢救被压埋人员;
3.指挥协调震区消防部门迅速扑灭火灾;
4.指挥协调震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转运伤员;
5.指挥协调震区市、县、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
6.指挥协调震区市、县通信、供水、供电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问题;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测和震灾评估工作;
8.指挥协调震区市、县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交通等设施;
9.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10.向市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11.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三)应急救援分支机构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设立专项应急救援分支机构。
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调动本部门、本系统专业应急力量和设备,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2.组织落实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调运;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反应
(一)临震应急反应
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工作部门提出,经省级以上地震预报意见评审机构审定后,由省级以上政府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制造地震谣言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县政府应立即作出临震应急反应,密切监视震情趋势变化,并将各类异常情况随时向省、市地震局报告;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设置紧急避险场所,组织人员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各地震应急救援分支机构,按照预报地震级别和可能造成的地震灾害破坏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二)震后应急反应
1.一般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工作由震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对口支援。
一般地震发生后,震区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了解有感范围、灾损情况、社会反映,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市地震局要迅速反应,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及时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要加强应急值班和对宏观异常现象监测,并随时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2.较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较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实施对口支援。
市政府应急行动
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将震情和初步了解到的灾情立即向省政府、省应急委和省地震局报告,对新的震情、灾情及时续报;
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保卫和戒严;
迅速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并妥善安置灾民;
组织次生灾害防治,并防止其扩大蔓延;
组织地震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判定意见和评估结果报省政府、省应急委和省地震局;
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实施紧急支援。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
向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
视灾情提请市政府领导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应急救援有关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立即做好对口支援的应急准备工作。接到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出动救援的命令后,立即开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
开封军分区 组织官兵200名、指挥车辆2台,准备执行人员抢救、救灾物资运送任务;
开封武警支队 组织官兵100名、车辆10台、指挥车辆2台,准备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戒严、物资运送、搭建帐篷等任务;
市消防支队 震区消防部队全部投入次生灾害控制和抢险救灾工作,支队视情况协调协作区力量增援;
市公安局 视情况协调非灾区警力,支援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疏导交通;
市卫生局 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组织医护人员500名、车辆30台、担架50副、复苏设备20套、手术设备30套和急救用药,准备赶赴灾区执行人员救护及卫生防疫任务;
市交通局 组织公路抢修人员60名、翻斗运输车5台,装载机2部、备用钢梁1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通行;
市民政局 视情况调拨一定数量的帐篷、衣物等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市红十字会 视情况发起救灾募捐活动支援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100吨纯净水、30吨方便食品运往灾区;
市粮食局 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 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地震观测仪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地县、区政府先期处置行动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保持联系;
加强重要部门、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迅速派出专业救护队和工程抢险队,对伤员紧急救护,并对损坏的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进行抢修;
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做好救援衔接工作和后勤保障;
加强新闻管理,避免地震讹传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3.重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重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并视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支援。市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应急行动
(1)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建议,批准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10—20天),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2)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驻汴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4)提出请求省及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项目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上级紧急支援项目的衔接工作;
(5)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非灾区支援灾区;
(6)向灾区派出慰问组,并接待上级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适时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重大破坏性地震震中确定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震情和可能产生的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同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
会议时间:震后半小时以内
会议地点:市政府会议室 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具有抗震设防的市委、市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指挥部全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单位其他负责人替补)
主持人:指挥长
会议内容:
①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初步汇报;
②决定向市政府提请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经批准后,迅速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确定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
④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⑤确定新闻发言人。
(2)向市政府等报告震情、灾情,安排救灾工作;
(3)向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和驻汴部队通报情况,请求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4)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6)通知灾区政府做好对灾区支援的救灾衔接工作;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做好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8)安排其他应急救援事项。
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市军分区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1000名、车辆50台,携带抢险救灾装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他抢险;
市武警支队 组织出动官兵200名,携带工程抢险设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搭建帐篷,并对重要部位进行警卫,并组织兵力视情况增援;
市消防支队 组织调动震区消防队所有消防力量、协作区消防支队50%消防力量携带抢险救灾设备参加灾害救援工作。震区消防队接到命令后40分钟内、协作区消防支队接到命令后1小时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火灾扑救、控制次生灾害;
市公安局 指导并协助灾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对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警力不足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市卫生局 组织出动医疗救治队员600名、救护车辆30台、抢救药品若干箱、担架100幅、复苏设备30套、手术设备50套,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疫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 紧急调运帐篷600顶、棉被2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救灾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市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开封火车站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
市红十字会 接到救灾指令后,1小时内将灾情上报省红十字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募捐热线,发起红十字会救灾募捐活动。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第一批救灾物资24小时内运往灾区;组织本市未受灾区域向灾区提供紧急援助,3日内将所筹集的救灾物资送抵灾区;组织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救灾援助,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分批运抵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60吨,纯净水250吨,保障灾区灾民1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省商务厅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 组织震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若所在县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经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省储备粮;
市地震局 组织地震现场工作队,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 迅速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整修;对重要建(构)筑物、民用住宅区进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 出动公路、桥梁抢修人员100名、翻斗运输车10台、装载机6部、备用钢梁2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24小时恢复通行;
市水利局 组织出动工程抢险人员100名、车辆4台、抢修机械10台,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
市河务局 对于不靠水的堤防,每公里组织群防队伍60人(4个基干班)进行巡查,河道工程每处50—100人进行工程普查,对受破坏的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靠水的防洪工程,在原有防汛抢险所需的基础上增加50%的查险抢修人员,及时将设备及物资运达防守区段,认真开展查险抢险,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置;
市电业局 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分别组织变、输、配、农电四部门各出动电力抢险人员20名,乘抢修指挥车、抢修车、工具车、物资运输车赶赴现场,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生命线工程等重要部门和灾区用电供给;
开封市火车站 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震后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组织各抢险队伍、调动其他工区进行支援;根据《铁路运输抗震减灾规划》,优先安排抢运伤员、救灾物资和灾民安置车辆;对震时滞留在车站的旅客,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
市通信管理部门 接到指令后,应急人员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赶赴目的地后,海事卫星电话在2分钟内开通;VSAT在25分钟内开通;短波自适应电台在40分钟内开通;移动基站车在40分钟内开通,保障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作出快速判定。如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环保局 按照本系统应急监测方案的要求,组织出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意见,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 立即了解灾区滞留游客(包括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
市外侨办 了解灾区内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规定途径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审批市内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涉外违规采访的发现和处置工作;
区、县政府先期处置应急行动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震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随时与市政府和防震减灾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报告情况;
迅速布置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对重点区域进行戒严,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实施特别管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迅速请求上级政府投入抗震救灾;
快速派出专业救护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对灾民紧急救护并对地震毁坏的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设施紧急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本功能;
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快速调集帐篷、衣物、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安置和疏散灾民;
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
接洽救援人员,做好救援衔接工作,并做好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
接收、调配救灾物资和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防止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
严格新闻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采访事件,防止新闻炒作;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应急行动
(1)接到报告后,立即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和驻汴部队派出官兵和车辆及其他救灾设备火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3)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4)请求上级实施紧急支援,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组织非灾区支援灾区;
(5)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
(6)接待上级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指令。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特大破坏性地震震中确定以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震情和可能造成的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同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立即采取以下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
会议时间:震后半小时以内
会议地点: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具有抗震设防的市委、市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指挥部全体成员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部门其他领导替补),并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主持人:指挥长
会议内容:
①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汇报;
②请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③成立前线(现场)指挥部,确定组成人员;
④确定新闻发言人;
⑤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⑥通知灾区政府做好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3)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队伍的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向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按照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规模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5)协调指挥救灾行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6)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7)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应急行动
市军分区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2000名、车辆80台及抢险救灾装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他抢险;
市武警支队 灾区及临近分队作为第一梯队,携带工程抢险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赶到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对重要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戒严。其他分队为第二梯队,分批投入抢险救灾;
市消防支队 迅速调集灾区所有消防力量、协作区支队1/2投入抗震救灾;
市公安局 指导并协助灾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配合武警搞好戒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警力不足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市卫生局 组织出动医疗救治队员800名、救护车车辆50台、抢救药品若干箱、担架200幅、复苏设备100套、手术设备100套,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疫消毒,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 紧急调运帐篷2000顶、棉被5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发放救灾款物,并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火车站、物资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请求上级物资支援,并组织跨市运输,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调运;
市红十字会 立即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组织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支援,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24小时运往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2000吨,纯净水5000吨,保障灾区灾民1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在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上级商务部门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 组织震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县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市地震局 组织出动地震现场工作队,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财政局 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 地震应急领导机构迅速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对城市供水系统、供气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公交系统进行抢险抢修;对重要建(构)筑物、民用住宅区进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公路局 出动公路、桥梁抢修人员600名、翻斗运输车、装载机、备用钢梁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制定最有效方案,以最快的速度恢复道路畅通;高速公路各突击队1小时内到达各负责路段进行快速修复;组织好所需物资、人员、运力车辆等;
市水利局 组织出动工程抢险人员200名、车辆10台、抢修机械20台,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组织非灾区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市黄河河务局 对于不靠水的堤防,每公里组织群防队伍150人进行巡查,河道工程每处100—200人进行工程普查,根据堤防、工程受破坏情况按照险情级别和严重程度由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于靠水的工程,在原有防汛抢险所需的基础上增加100%,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置;
市电业局 立即组织变、输、配、农电四部门出动300名电力抢险人员和所需抢修指挥车、抢修车、工具车、物资运输车赶赴现场,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用电供给,尤其要首先保证抗震指挥机构以及生命线工程等部门的用电;
开封火车站 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程序,加大救灾力量开展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铁道部门对我市实施紧急支援;
市通信管理部门 接到指令后,应急人员在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赶赴目的地后,卫星电话在2分钟内开通;VSAT在25分钟内开通;短波自适应电台在40分钟内开通;移动基站车在40分钟内开通,确保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作出快速判定。
市环保局 按照本系统应急监测方案和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出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水质污染、毒气泄漏、放射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排查污染源,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 立即了解灾区滞留游客(包括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
市外侨办 了解灾区内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规定途径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审批市内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涉外违规采访的发现和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立即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随时报告新的震情、灾情;
迅速调集公安干警对重点保卫目标实行警戒,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车辆快速通行,请求驻军支援;
迅速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组织调集预备役、民兵、公安消防部队和医疗救护人员,迅速开展人员抢救,转移安置伤员和灾民;
快速派出抢险队伍,对地震毁坏的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设施进行抢险维修,尽快恢复灾区基本功能;
组织群众和社区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
快速调集帐篷、衣物等救灾物品安置灾民;
快速调集方便食品和饮用水,满足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防止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
(三)新闻报道
我市发生4.5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和影响的地震后,对震情、灾情的报道,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新闻通稿。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以及预防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稳定灾后的社会秩序。新闻通稿由地震局拟定,经防震减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根据震情、灾情的发展再拟定新闻通稿。
2.新闻发布会。地震发生后,由政府或防震减灾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3.领导或专家访谈。地震发生后,新闻单位邀请领导或专家,就地震成因、地震类型等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4.现场报道。记者深入到灾区,通过电视画面、语言表达、文字记录,反映政府领导指挥抗震救灾、慰问灾民,解放军官兵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在灾区一线紧急救援的精神风貌。
(四)应急结束
1.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灾情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结束地震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消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2.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应当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2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汇报。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区处置工作。
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2.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3.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二)社会救助
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2.地震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三)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科技人员进行科学调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调查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各类保障措施均按照应对突发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标准进行准备。各参加地震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必须自备1—2天的生活必需品。
(一)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要在各自管辖的相对固定建制的部队、预备役和民兵队伍内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制定应急队伍调遣方案;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应对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配备必要的照明、升顶、切割、挖掘、搬运等救生救援设备和防化、防毒、防辐射、防高温等队员防护装备及防污染面具;各支队伍都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要按照重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防疫区域,整合应急卫生资源,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讯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保证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抢救器材和物资储备;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救护车辆、担架和其他医疗救护器械及设备,为队员配置个人防护装备。
(三)工程抢险保障
1.市水利局、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电业局、化工局等要按照重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建立本系统现场抢险(修)数据登记,配齐必需装备。数据包括应急抢险人员、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实际存放位置等。
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局、公路局、火车站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到地震破坏的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2.公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五)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应急抢险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针对重大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指导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通信应急设备和抢修器械;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快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障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应急队伍的通讯联络方式;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警械警用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七)救灾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防震减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商务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八)经费保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加大预备费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经费。
(九)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民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持,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十一)供水、供气、供电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和设施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应急状态下,灾民基本用水、用气、用电安全;根据破坏性地震灾害预测数据,结合本单位设施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情况,制定出不同破坏情况下,组织出动抢修人员、车辆及抢修设备、物资等的应急方案。供电部门要考虑准备必要的临时发电设施和照明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之需要。
六、宣传、培训和学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新闻单位和大、中、小学校,要经常性开展对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与技能。
(二)培训
1.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意识和知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
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
3.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演习
1.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必要时多部门举行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
2.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4.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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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5号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立法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 杜青林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 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归口管理和协调部内立法工作,各司局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 农业部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主管业务范围内下一年度规章制定的立项申请,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根据有关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农业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规章制定工作应当依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报部领导同意。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指导性农业立法五年规划的工作,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农业部根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的要求,提出法律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的工作,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由提出立法建议或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

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性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司局共同办理。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规章,必要时也应当成立起草小组。

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调整)范围、主管机关、主要内容、法律责任或处罚办法、名词界定(定义)、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考虑原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其部分条款的,应当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部内相关司局业务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相关司局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经起草司局负责人签字后, 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涉及其他司局业务的,应当会签有关司局。

第十五条 起草司局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起草司局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尚不成熟的;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对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与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下列工作:

(一)就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二)就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听取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部领导决定。

拟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长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文本。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部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就该草案作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其他司局起草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就审查情况等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修改,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核、办公厅核稿登记后,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规章,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规章签署公布后,由办公厅送《农民日报》及时全文刊登。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制定的规章,由起草司局在规章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与规章的电子文本一起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农业部为主办部门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需要由农业部进行解释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部内司局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向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依照有关规定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

(二)需要作补充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解释,以及农业部规章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或者部领导签发后公布。

第三十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部规章问题的询问,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以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部领导签发后,以农业部文件的形式答复。

地方农业部门就农业部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向农业部申请答复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七章 立法协调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非农业部为主起草的规章草案,其协调工作由参加起草的司局负责办理;农业部为主起草的规章,其协调工作由起草司局办理。以部名义行文的,由办文司局负责人签字,会签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后,报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办公厅应当及时转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及时征求有关司局的意见,做好组织和综合工作;有关司局应当及时研究办理,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本司局印章后,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超过规定时限未答复的,或者未加盖本司局印章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或有关机关的要求,组织各司局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需要由农业部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经清理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经清理应当废止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予以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各司局应当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代的;

(三)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办理。

第四十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参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汇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立法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驾驶员酒驾为由,拒绝进行保险理赔。在全国各地的法院判决中,似乎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判赔,有的判不赔,有的判垫付,有的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十七条对醉驾伤人保险赔偿进行了明确,对于酒驾、毒驾等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直接否定了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的第22条不赔偿这些损失的免责条款。《意见稿》一经推出,引发了法律界、保险业以及包括广大车主在内的社会大众的激烈讨论。有拍手的,也有拍砖的,有期待的,也有担忧的。

  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统计显示,截止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36亿人。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基本进入“车轮”下的国家。同时,交通事故仍然是我国的“第一杀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赔付制度,立法机关一直不断的做着努力,但仍难以应对目前复杂的交通环境,也难以权衡各方的利益。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对《意见稿》普遍表示欢迎。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还没有成熟运行之前,醉驾如果不予以保险赔偿,在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被害人很难得到其他方面的救助,虽然醉驾已入刑,但民事方面的赔偿制度应该跟进,对于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而言,是受害者索赔的最佳选择。当保险公司以《保险条例》第22条驾驶人醉酒免赔而屡试不爽时,受害方认为,是时候对保险公司酒驾不赔说“不”了。与此同时,让广大潜在受害者担忧的是,如果酒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要赔偿,这无疑会让肇事者的违法成本降低,甚至是对酒后驾车不良风气的助长。驾驭员即使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在赔付时可以理之气壮的拉上保险公司。

  投保人对《意见稿》则表现的很别扭。一方面,众多的守法投保人认为醉驾保险赔付的规定一旦通过,毋庸置疑的是保险公司会提高保费或附加费用,以应付醉驾赔偿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攀升,最终的结果将是由全体守法投保人共同承担违法成本,为少数醉驾者的不法行为买单。另一方面,虽然醉驾入刑,但对于一些心存侥幸者仍会“碰线”,出事后就装死相。但如果有保险公司“帮”其买单,受害方得到了应有赔偿,受害方很可能出具谅解书,最终醉驾出场事,钱没赔多少,又没有判刑的结果。而这种法律侥幸者往往也会存在“破罐子破摔”的心里,反正事出了,钱也赔不起,受害者可以去找保险公司要。这就是醉驾保险公司赔偿讨论最广泛的“导致道德沦丧”。

  保险公司当然是对《意见稿》讨论最激烈的。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政策险种,无论是费率还是赔偿标准都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无权进行更改。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除2008年稍有赢利外,基本上亏损一年胜似一年。《意见稿》一旦通过,毫无疑问的是《保险条例》第22条的“尚方宝剑”功效全无,接踵而来的是更加严重的亏损。但作为盈利性质的保险公司,怎么能容忍严重亏损的出现呢,它总得将成本转移出去。这就可能出现各大保险公司联合向保监会施加压力,要求提升对交强险的费率标准, 或者强制要求投保人捆绑购买额外的商业险等。早在2003年,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一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险种,民间俗称“酒后驾车险”。虽然也是颇受争议,但这确实是保险公司可以为盈利去另辟的蹊径。

  笔者以为,争论越广,越深,越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司法解释没有经过广泛论证就颁布,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也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刚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也是历经长时间广泛的论证而通过的吗?所以,拍手也好,拍砖也罢,真理总会越辩越明。在各种利益得到充分博弈之后,合理、健全、成熟且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会呈现在大众面前。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