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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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宣部、教育部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教基〔2004〕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中宣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实施纲要》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制定本地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和中宣部。

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结合中小学实际,特制定《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一、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意义

  1.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亿万中小学生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中华民族精神代代相传、发扬光大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2.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行“西化”、“分化”和争夺下一代的图谋,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面对日益开放的环境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在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对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和自信,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3.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坚持育人为本,重在实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学生为主体,重在实践的原则。要尊重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我教育、主动发展。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体验、感悟、认同民族精神;注重知行统一,鼓励和引导学生在社会生活实际中身体力行,弘扬民族精神。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大力开展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从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出发,从学生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善于挖掘和利用当地体现民族精神的各种资源,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学生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教育活动,以情动人、以事感人、以理服人。

  △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要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家庭、社会的各种教育资源,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要特别重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对中小学生成长的积极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既要继承和发扬长期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又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更新观念,在内容、方法、手段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采用新技术,开辟新渠道,占领新阵地。

  三、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主要内容

  5.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必须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人心凝聚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引导学生树立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的观念。

  △爱国主义同社会主义是紧密结合的。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认识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性进步和光明前途。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了解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斗争。

  △中国是爱好和平的国家。了解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外交成就,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增强爱好和平、反对侵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意识。

  6.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是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点。帮助学生了解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中华民族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发展的贡献,影响中国历史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和著名历史人物,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不畏强暴、英勇抗争的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英勇斗争,取得胜利的历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优良传统的民族。了解五千年历史中孕育的优秀传统美德,如公正无私、嫉恶如仇、诚实笃信、不尚空谈、戒奢节俭、防微杜渐、三省吾身、豁达大度、温良恭俭让等修身之道;敬业乐群、公而忘私的奉献精神;天下兴亡、匹夫有则,“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爱国情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志向;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勤劳勇敢的昂扬锐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厚德载物、达济天下的广阔胸襟;奋不顾身、舍生取义、见义勇为的英雄气概;“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理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社会风尚等。

  △中国共产党是民族精神的继承者和创造者。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建立新中国的奋斗中表现出来的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既包括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红岩精神、西柏坡精神等,又包括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64字创业精神、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

  7.创新精神是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学生理解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既要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体现时代进步的要求,从时代和社会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精神的内涵。引导学生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中华民族是一个富于创造的民族。了解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不仅创造了灿烂的物质文明,也形成了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知难而进等精神,全社会全民族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是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努力培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

  △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了解学习是创新的基础,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努力学习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以开放的精神面向世界,虚心学习世界其它民族长处,努力培养求知上进,不断进取的品质。

  四、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实施途径

  8.各学科有机渗透民族精神教育,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中小学德育课程和语文、历史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要充实体现民族精神的丰富内涵。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等理科课程应结合教学内容,丰富中国科学家的科学成就和民族精神的内容。艺术(音乐、美术)课应包含经典民乐、民歌、民族戏剧欣赏和中国画、书法艺术欣赏的内容。体育课应适量增加中国武术等内容。

  9.重视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节日,“七七事变”、“九一八事变”、“一二九运动”等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纪念日,开展主题校(班)会、团(队)会,请革命先辈和各行业的英雄模范作报告、讲故事,组织学生观看反映伟大民族精神的影视片等。通过晨会、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多种途径,组织开展集中体现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经典格言、诗词诵读活动;教唱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的歌曲,定期举行学生歌咏比赛和文艺演出等活动。

  10.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和遗址,祭扫烈士墓,缅怀民族英雄、仁人志士、革命先烈,学习他们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参观城市、农村和名胜古迹,了解改革开放的成就和祖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组织开展征文、演讲、讲座、知识竞赛、社会调查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的育人作用。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初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

  11.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坚持升降国旗制度,每周一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大型集体活动必须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每天坚持升降国旗,每周举行国旗下讲话,全体中小学生都应会唱国歌。学校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视、校园网、橱窗、板报和文化长廊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和弘扬民族精神;校园内张贴悬挂革命领袖和中华民族杰出人物画像,制作体现民族精神的灯箱、语录牌等,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营造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浓厚校园氛围。

  五、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保障措施

  12.切实加强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根据本《纲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学校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教育部门要设立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经费。宣传、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优势,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共同做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

  13.建立“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制度。为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引向深入,在做好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决定从2004年开始,每年9月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各地要结合新学年开学,新生入学教育,庆祝教师节,“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和迎接国庆等活动,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为重点,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4.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中小学全部教育教学活动的共同任务,要把它有机地渗透和融合到各门课程的教学活动之中。每周要安排1小时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全校性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校长要对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负总责,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所有教职员工都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主动承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应尽职责,要特别重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

  15.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精心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专题展览、巡回展览,创造一切条件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或免票。要采取聘请专业人士、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中小学生开展参观活动提供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学校收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学生观看影视片、参加社会实践等有关活动的实际需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效果。

  16.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社会环境。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大众媒体,要加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宣传报道,认真办好青少年电视频道,创作、出版一批青少年喜爱的影视片、音像制品和文学艺术作品,充实和丰富教育资源。要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净化社会文化市场,严厉查处暴力、色情、腐朽的社会文化制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打击网络违法行为。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有经营性网吧、上网服务场所和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娱乐场所。

  17.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在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中的情况,要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品德评定体系。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具体标准。

  18.加强督导评估,建立表彰奖励机制。要将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要定期进行表彰奖励。结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评比工作,定期评选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事迹,推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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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湖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湖南省2002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请示》(湘劳社
〔2002〕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鼓励职工买房、建房、形成新的住房消费模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区级驻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驻乌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如无特指简称贷款),是指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其所有的房屋或有价证券为抵(质)押物,向中心提供偿还贷款的担保从而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为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只能用于代款债务人购置、建造、大修理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债权担保、专款专用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债权人为中心。贷款业务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发放贷款债权人应当依法设定房地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方式保障其债权实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由中心统一管理,且个人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二年的区级驻乌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理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均可申请贷款。
第六条 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总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大修理自住房屋的,按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批准手续,有工程估价文件或者工程预算。
第七条 贷款的抵押为购买、建造、大修的自住住房权益,抵押期限与抵押贷款期限相一致;贷款的质押物为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 抵(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以房屋权益作抵押,抵押人应当以中心为保险受益人办理房屋抵押财产保险,投保额不得低于抵押贷款额,投保期限不得低于抵押贷款期限。有效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实行年度计划总量控制和个人可贷额度控制。中心在上年结转和当年计划归集数额内,根据贷款需要提出年度计划,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
(一)不得超过职工购置、建造或大修理自住住房总费用的70%;
(二)不得超过有效抵(质)押额。以自住房产权益作抵押的,有效抵押额为抵押物现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有效质押额为质押品面值的90%;
(三)不得超过40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由中心和贷款申请人商定,最长不超过10年。
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为最长清偿债务本息的年限。
第十三条 贷款以国家确定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贷款年限增加年利率。年利率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办理下列手续:
1、以自住公房作抵押的,出具产权分割通知,贷款申请人据此到本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手续;
2、以购买自住住房作抵押的,审核购房合同(其中必须有贷款申请人如不履行贷款合同,其购房权依法移让中心的条款),出具个人贷款资格认证通知,贷款申请人据此办理房产权益抵押证明手续;
(三)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银行确认质押的有价证券有效,其中记名式证券已在发售单位办理了出资登记,且百分之三十的自筹资金已经存入指定帐户,向中心出具书面通知;
(五)中心对抵押、贷款全部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与贷款申请人、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抵押贷款合同;
(六)借款人持房地产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依法办理公证和房地产财产保险手续。
(七)中心向委托银行下达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将全部贷款资料(贷款合同正本、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抵(质)押登记的法律文书和有价证券、保险单正本)核实存档,以转帐方式办理贷款支付业务。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采用等额本息均还的方式,由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向贷款银行偿还。
第十七条 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前部分贷款的利息按实际占用年度利率计提到偿还月为止,已经偿还的部分不重新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偿还贷款视资金来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以债务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的,债务人应当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公积金按年支取,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还贷手续。
(二)以现金偿还的,债务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以工资偿还的,由债务人所在单位根据债务人还款计划从其工资中逐月扣收,并于扣款3日内向贷款银行结付。
第十九条 债务人应当恪守信用,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偿还的,贷款银行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违约金。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心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追偿损害赔偿金。
第二十条 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委托贷款银行从债务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中扣偿逾期的贷款本息及违约金,不足以扣偿的,中心有权委托贷款银行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受偿。
(一)逾期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经催办催收无效的;
(二)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品出售、交换、赠与改建的;
(三)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四)债务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应于当日划入中心开设的委托贷款本息帐户,同时将贷款指标基金划转通知手续退回中心。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合同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行解除,中心应当于3日内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下达解除抵押通知手续,上述部门应当于5日内退还抵押物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各方对执行合同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中心或其委托的机构有权对抵押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在月后5日内向中心报送抵押贷款执行和投放、收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抵押活动,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房地产抵押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试行。



199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