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旨在通过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一定程度上解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 公益金管理的组织机构
公益金由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计生委和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劳社保局、民政局、审计局、卫生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委,由市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益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资助(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临城街道、普陀山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
(二)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
(三)独生子女意外严重伤残(指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疾病(参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的五种疾病)等特殊情况。
第六条 公益金补助标准
(一)对未婚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3000元慰问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到母亲年满49周岁后,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0000元;如一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减半发给。
(三)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000元。
(四)独生子女意外严重伤残、疾病等特殊情况,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公益金的申领程序
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发生意外死亡的,可由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工作单位或临城街道办事处、普陀山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死亡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符合养老补助和严重伤残、疾病补助条件的家庭,先由本人申请,填写《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提供死亡、伤残、疾病、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单位核实和居住地乡镇(街道)初审,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核同意的,还应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发给补助金。
第八条 慰问金、补助金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补助金原则上每年底审批一次。
第九条 对同时符合市和各县(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慰问、补助条件的对象,可以选择享受地,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县(区)两级慰问金或补助金。
第十条 对已领取养老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的,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已向其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一条 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公益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年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慰问金或补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对计划生育公益金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反映广东省审计部门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查处和收缴违规税款和罚款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由于各种违反税务法规行为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因此,审计部门查出的纳税人违反税务法规的行为,应按
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罚,而不能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其查处的补税罚款也应交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法和财政部规定的税收预算收入科目组织入库。
为保证审计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审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税务机关对于审计部门查处的税款和罚款,应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19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