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7:14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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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建住房[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已经批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为配合做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借款担保,并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住房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金融机构与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时,需要将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及相应的住房抵押权批量转让给受托机构的;

  (二)前述特定目的信托存续期间,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债权回购,或受托机构发生更换的。

  三、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由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转让事项的合同或相关协议;

  (三)经批准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复印件);

  (四)拟转让的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和相应的《房屋他项权证》;

  (五)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拟转让的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应载明抵押房产坐落、抵押人、借款期限、房屋所有权证号、他项权证号等项目,并加盖抵押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印章。

  五、申请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以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作为受理日。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凡资料齐全、与权属登记信息一致、抵押物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的,予以登记,即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的情况逐一记载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纸介质的权属登记信息的相应记录中。抵押权以权属登记信息为准,原则上不再颁发新的《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物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的,暂不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书面要求办理的,可以办理;申请人要求替换的,应当允许。

  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中项目不齐或与权属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说明理由。

  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其住房抵押权转让具有特殊性。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批量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只对抵押权人做变更处理,其他登记事项不作变更。

  八、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以一份他项权证或一笔抵押登记为一起业务计算,一次受理200起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200起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化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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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其他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其他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以来,我行其他商业贷款(含医药商业、集体商业、其他国营商业贷款)在去年增加较多的基础上,又有较大的增加。据统计,5月中旬比年初增加42.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4.75亿元,占整个商业贷款比年初增加额的78.20%和上年同期多增额的67.7%;四
十三个分行中,除一个略有下降外,其余均比年初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有十三个分行分别增加1亿元以上。由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商业体制改革,第三产业迅猛发展,其他商业贷款增势较快是一种客观趋势,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形势比较严
峻,我行贷款规模和资金都紧张的情况下,这种增势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此,各行要对其他商业贷款切实加强管理。
一、严格控制其他商业贷款总量的过快增长。为了集中资金保支付、保农副产品收购、保国家重点专项,各行既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商业体制改革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适度支持其他商业的发展,又要严格控制总量的过快增长。尤其在6月底以前,要基本上坚持只收
不贷,保证全系统上半年其他商业贷款的增加额不能多于去年同期,即六月底余额必须比5月中旬下降10亿元(各行压缩任务详见附表)。
二、切实加强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其他商业贷款,尤其是各类公司贷款,对象比较复杂,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各行必须依据国家政策和信贷原则,切实加强管理,特别是对从政府机构分离出来、自身缺乏必要的铺底资金,又没有真正同政府机构脱钩,凭借原有职权倒买倒卖紧俏物
资的各类公司,对炒买炒卖房地产和股票的企业,坚决不予贷款,已经发放的要抓紧收回;对银行自身办的三产企业,贷款要从严控制;要坚持贷款“三查”,严格审批制度,对新开办的各类公司贷款,一律实行抵押或担保,并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此外,要按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统计归属的规范要求,对其他商业贷款正确核算和统计。
注:附表略。



1993年6月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该决定引用的立法依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地震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有本决定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由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决定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