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在圣保罗设立总领事馆、巴西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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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在圣保罗设立总领事馆、巴西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在圣保罗设立总领事馆、巴西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84年8月15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先生阁下部长先生,

 一、我荣幸地代表巴西政府向阁下建议,在平等对待和互惠的总原则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圣保罗和巴西在上海设立领事机构——级别均为总领事馆——达成如下协议:
  Ⅰ巴西在上海的领事机构的领事辖区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圣保罗的领事机构的领事辖区为圣保罗州和巴拉那州。
  Ⅱ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接受国政府对另一国领事机构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给予一切必要方便。
  Ⅲ两国政府现共同商定每个领事机构的人员的最大数额(见附件)。如一方政府有需要增加数额,将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
  Ⅳ巴西政府和中国政府承诺,根据维也纳公约第二章的规定,对另一国领馆馆舍(见附件)、职业领事官员和领事机构的其他人员相互提供方便、特权和豁免。

 二、有关两国的领事关系问题,将根据指导本协议的规定并按照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公约、国际惯例和接受国的法律规章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处理。

 三、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条款,我荣幸地提议,本照会及其附件和阁下的复照及其附件,构成我们两国政府的协议,在收到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西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
                         拉米罗·萨赖瓦·格雷罗
                             (签字)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一、两个领事机构将促进两国间的贸易、经济、科学和技术关系的发展。两国政府一年一度商定安排的文化活动,继续由各自大使馆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保罗领事机构的中国人员和巴西驻上海领事机构的巴西人员的最大数额现各确定为10人。本文中领事机构的人员是指各自国籍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表、负责促进贸易、经济、科学和技术关系发展的官员、行政官员和家庭佣工包括司机。家属不包括在此数内。

 三、领馆馆舍是指巴西在上海的领事机构和中国在圣保罗领事机构办公地点。巴西驻上海领事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保罗领事机构的办公地点将集中在一处。

 四、两个领事机构可根据有关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雇用接受国公民为之服务,但须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他们的姓名、出生地点、日期、父母姓名和所担任的职务。

 五、每一个领事机构每半年应向接受国外交部报送馆员的新名单,不论其国籍如何。

              (中方去文)

巴西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部长拉米罗·萨赖瓦·格雷罗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本月十五日No.2来照,其内容如下:
  “部长先生,
  一、我荣幸地代表巴西政府向阁下建议,在平等对待和互惠的总原则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圣保罗和巴西在上海设立领事机构——级别均为总领事馆——达成如下协议:
  Ⅰ巴西在上海的领事机构的领事辖区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圣保罗的领事机构的领事辖区为圣保罗州和巴拉那州。
  Ⅱ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接受国政府对另一国领事机构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给予一切必要方便。
  Ⅲ两国政府现共同商定每个领事机构的人员的最大数额(见附件)。如一方政府有需要增加数额,将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
  Ⅳ巴西政府和中国政府承诺,根据维也纳公约第二章的规定,对另一国领馆馆舍(见附件)、职业领事官员和领事机构的其他人员相互提供方便、特权和豁免。
  二、有关两国的领事关系问题,将根据指导本协议的规定并按照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公约、国际惯例和接受国的法律规章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处理。
  三、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条款,我荣幸地提议,本照会及其附件和阁下的复照及其附件,构成我们两国政府的协议,在收到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附件

 一、两个领事机构将促进两国间的贸易、经济、科学和技术关系的发展。两国政府一年一度商定安排的文化活动,继续由各自大使馆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保罗领事机构的中国人员和巴西驻上海领事机构的巴西人员的最大数额现各确定为10人。本文中领事机构的人员是指各自国籍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表、负责促进贸易、经济、科学和技术关系发展的官员,行政官员和家庭佣工包括司机,家属不包括在此数内。

 三、领馆馆舍是指巴西在上海的领事机构和中国在圣保罗领事机构办公地点。巴西驻上海领事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保罗领事机构的办公地点将集中在一处。

 四、两个领事机构可根据有关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雇用接受国公民为之服务,但须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他们的姓名、出生地点、日期、父母姓名和所担任的职务。

 五、每一个领事机构每半年应向接受国外交部报送馆员的新名单,不论其国籍如何。”
  作为答复,我通知阁下,中国政府同意上面转引的照会条款,该照会和本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的协议,自今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吴学谦
                          (签字)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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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人感染猪流感的临床诊疗和救治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在参考其他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人感染猪流感防控资料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

  猪流感(Swine Influenza) 是甲型(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猪或人的一种急性、人畜共患呼吸道传染性疾病。这种病在猪中经常发生,很少导致猪的死亡(猪的病死率为1-4%)。人类很少感染猪流感病毒,但也发现一些人类感染猪流感的病例,大多数是与病猪有过直接接触的人。2009年3月,墨西哥和美国等先后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A型流感病毒,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毒株,该毒株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断,是一种新型猪流感病毒,可以人传染人。人感染猪流感后的临床早期症状与流感类似,有发烧、咳嗽、疲劳、食欲不振等,还可以出现腹泻或呕吐等症状。病情可迅速进展,突然高热、肺炎,重者可以出现呼吸衰竭、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一、病原学

  猪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 。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 nm~120 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 和M2蛋白。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 呈螺旋状对称, 直径为10nm。猪流感病毒为单股负链RNA 病毒,基因组约为13.6 kb,由大小不等的8 个独立片段组成。尽管不同亚型之间可以组成很多种流感病毒血清型,但是可造成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的血清型主要有H1N1、H1N2 和H3N2。

  猪流感病毒为有囊膜病毒,故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200 mL/ L乙醚4℃过夜,病毒感染力被破坏;对氧化剂、卤素化合物、重金属、乙醇和甲醛也均敏感,10 g/ L 高锰酸钾、1 mL/ L 升汞处理3min,750 mL/ L 乙醇5min,1 mL/ L碘酊5min,1 mL/ L 盐酸3min和1mL/ L甲醛30min,均可灭活猪流感病毒。猪流感病毒对热敏感,56 ℃条件下,30min可灭活;对紫外线敏感,但用紫外线灭活猪流感病毒能引起病毒的多重复活。

  二、流行病学

  在1976 年美国发生所谓的“新泽西事件”中, 大约500 人感染了猪流感H1N1亚型病毒, 该病毒与当时从猪体内分离的病毒相同,首次证实了在自然条件下, 猪流感病毒可从猪传播给人。1999年10月,香港1名10月龄女婴感染了猪流感病毒H3N2,现已完全康复。这些年来,世界各地都有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不同病毒株的报道,但并没有大规模流行。近日墨西哥及美国等部分地区暴发了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墨西哥和美国感染的病例属于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的一个相同毒株。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猪和携带病毒的猪,感染猪流感病毒的人也被证实可以传播病毒。感染这种病毒的动物均可传播。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接触感染的猪或其粪便、周围污染的环境或气溶胶等途径传播。某些毒株如H1N1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其传染途径与流感类似,通常是通过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等。

  (三)易感人群。

  普遍易感。患者多数年龄在25岁至45岁之间,目前报道以青壮年为主,应注意老人和儿童。

  (四)高危人群。

  从事养猪业者、在发病前1周内去过养猪、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以及接触猪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为高危人群。

  人感染猪流感常发生在冬春季节,猪感染猪流感一般发生在夏秋季节。

  三、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1至7天左右,较流感、禽流感潜伏期长。

  (一)临床症状。

  人感染猪流感后的早期症状与普通人流感相似,包括发热、咳嗽、喉痛、身体疼痛、头痛、发冷和疲劳等,有些还会出现腹泻或呕吐、肌肉痛或疲倦、眼睛发红等。

  部分患者病情可迅速进展,来势凶猛、突然高热、体温超过39℃,甚至继发严重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败血症、休克及Reye综合征、呼吸衰竭及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二)体征。

  肺部体征常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湿罗音或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三)预后。

  人感染猪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1N1者预后较差,病死率约为6%。

  (四)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血清学诊断:可使用间接ELISA、抗原捕捉ELISA、荧光免疫法等;

  3.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由于PCR技术具有简便、快速、灵敏、特异性强等特点,已用于猪流感病毒基因的检测和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等;

  4.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咽拭子、口腔含漱液、鼻咽或气管吸出物、痰或肺组织)分离猪流感病毒。常用的方法有鸡胚接种法和细胞培养法。现有的诊断方法中,病毒分离法是较敏感的,但需要2-3周时间。

  (五)胸部影像学。

  合并肺炎时肺内可见片状影像。严重病例片状影像范围广泛。

  四、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等,临床上早发现、早诊断是治疗的关键。

  (一)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曾到过猪流感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

  2.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试子、痰液、血清H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3.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且与其有共同暴露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者。

  4.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猪流感病毒RNA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倍升高,可确诊为人感染猪流感。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见附件 (二)人感染猪流感的鉴别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应注意与流感、禽流感、上感、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军团菌肺炎、衣原体、支原体肺炎等鉴别。

  五、治疗

  (一)对症支持。

  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应进行就地隔离治疗,强调早期治疗。

  对人感染猪流感目前主要是综合对症支持治疗。注意休息、多饮水、注意营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病初48小时是最佳治疗期,对高热、临床症状明显者,应拍胸片,查血气。

  (二)药物治疗。

  1.抗病毒治疗:应及早应用抗病毒药物,可试用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达菲是一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对猪流感病毒可能有抑制作用,剂量75mg/d, 疗程5天,儿童慎用。从美国最近的猪流感病毒感染者中分离出的病毒对奥司他韦和扎那米韦(zanamivir)是敏感的,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

  2.抗生素:如出现细菌感染可使用抗生素。

  (三)中医辨证治疗。

  1.毒袭肺卫。

  症状: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咳嗽。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生石膏、柴胡、黄芩、牛蒡子、羌活、生甘草。
  常用中成药:莲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双黄连口服制剂。

  2.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恶寒,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身、肌肉酸痛。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和中。
  参考方药:葛根、黄芩、黄连、苍术、藿香、姜半夏、苏叶、厚朴。
  常用中成药:葛根芩连微丸、藿香正气制剂等。

  3.毒壅气营。

  症状:高热、咳嗽、胸闷憋气、喘促气短、烦躁不安、甚者神昏谵语。
  治法:清气凉营。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瓜蒌、生大黄、生石膏、赤芍、水牛角。
  必要时可选用安宫牛黄丸以及痰热清、血必净、清开灵、醒脑静注射液等。

  六、预防

  (一)控制传染源。

  开展人间和猪类流感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猪类或其它动物感染猪流感病毒,应按照《动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对疫源地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隔离。

  (二)切断传播途经。

  对发现有病猪的养殖场、曾销售病猪肉的摊档、患者所在单位、家庭等进行消毒,对病死猪等废弃物应立即就地销毁或深埋;收治病人的门诊和病房按禽流感、SARS标准做好隔离消毒;标本按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求进行运送和处理。

  (三)保护健康人群。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充足睡眠、勤于锻炼、减少压力、足够营养; 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如在境外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应立即就医(就医时应戴口罩),并向当地公共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部门说明。

  (四)加强院感控制措施。

  对于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进行隔离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使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的医务人员应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口罩;对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加强室内通风。
  猪流感疫苗:目前只有用于猪的猪流感疫苗,还没有专门用于人类的。就目前情况看,普通的流感疫苗对预防人类猪流感没有明显效果。

  附件: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4270.doc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6〕58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阳火车站站前区域的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顺畅的站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阳火车站站前区域(以下统称站前区域)是指南自南仓街口,北至北仓街殷都宾馆外墙处,东起新兴街,西至火车站大厅台阶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位于或进入站前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环境保护、工商、规划、公安、交通、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发展改革、铁路等管理部门和北关区政府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做好站前区域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火车站站前区域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条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站前区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广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整顿工作。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站前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的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维护、维修,保持其良好、整洁,不得出现缺损、污染现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站前区域应遵守下列市容管理规定:
(一) 不得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台或利用树木、线杆及其他设施挂晒衣物、吊装物品;
(二) 不得在广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或擅自悬挂、散发宣传品;
(三) 施工场地应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栏,围栏外不得有积存垃圾;
(四) 除规划以外,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五) 城市市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站前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增开、改装门窗,应告知广场管理机构。
第九条经批准在站前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在站前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匾牌字号、宣传橱窗等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应定期油饰、维修,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经批准在站前区域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一)在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二)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一条在站前区域设置各类摊亭、摊点,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各类摊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
第十二条广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做好站前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工作,使站前区域达到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在站前区域范围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站前区域应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从机动车、建筑物内向外抛撒丢弃废弃物;
(三)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当街排放生活污水或冲洗车辆;
(五)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站前区域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施工现场周围须按规定设置围栏和安全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碾带泥土行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者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第十七条站前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的内容为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
门前三包的区域纵向为沿街门店建筑物立切面至人行道路沿石,横向为门店沿路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为界。清除积雪时,单位责任区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八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已经批准的摊群点、停车场、存车处等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店面房屋出租的,门前“三包”任务应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
第十九条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做好日常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其他工作,并接受广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无力自行清扫保洁的,可委托广场管理机构清扫。冬季应按规定及时清除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的积雪。
  广场管理机构负责站前区域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工作。
清扫保洁费等费用应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广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市政设施和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站前区域内的市政、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设置、维修由设置单位负责,保持外观整洁、功能完好。
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养护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在站前区域进行下列行为,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一)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
(二)利用道路、杆塔等设施设置标牌广告、悬浮物等;
(三)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绿地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或绿地设施;
(二)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拆除花坛、花带、草坪;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或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进入站前区域的车辆和行人必须按照交通标志行驶(走)。
第二十四条站前区域设置下列停车场(处)和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一)出租车专用待客区域;
(二)接站、送站车辆即停即下点;
(三)机动车停车场;
(四)非机动车停车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沿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点)。
第二十五条站前区域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站、接站的出租车和其他车辆进入广场应当在 指定临时停车点实行即时停车下客,不得在广场内逗留,需要停靠的应到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二)待客的出租车须按规定进入待客区域,并按秩序载客,不得强行拉客和拒载;
(三)驶经火车站区域的长途客运车辆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沿街招揽乘客或停靠下客;
(四)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或存车处内停放。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辆在火车站广场中心平台、人行道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在规定的场(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三)其它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区域停放;
(四)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平板车和未办理市区通行证的载货车辆驶入火车站站前区域;
(五)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长途客运车辆除按规定路线可以驶经火车站区域外,一律不得进入火车站区域招揽乘客。
残疾人三轮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由下肢残疾人驾驶的,可以进入火车站区域,但应当迅速通过或在指定停车场内停靠。
铁路部门生产用车辆等其他允许进入火车站区域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停车区域内停放。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的经营者在站前区域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从事客运或货运的经营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禁止非法营运;
(二)严禁人力和各种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
第二十九条进入站前划定区域停放车辆的,应当交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对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等。
第五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广场管理机构和站前区域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社会管理秩序、商业经营秩序、交通运输秩序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的监督检查制度,维护火车站区域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卫生等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在站前区域设立的救助站(点)对站前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广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三十四条对在火车站区域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允许火化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站前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从事赌博、诈骗、卖淫、嫖娼、流氓滋事、打架斗殴、封建迷信、倒卖车票、发票等非法活动;
(二)露天烧烤;
(三)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无证提供劳务、中介等经营性服务;
(五)强行或以非法手段诱使旅客住宿、吃饭、乘车或购物;
(六)为营运车辆拉客、叫客;
(七)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欺骗旅客、讨要钱物;
  (八)摩托车、三轮车载客经营;
(九)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十)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火车站站前区域其他方面的管理,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北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公安、建设、文化、卫生、规划、工商、环境保护、新闻出版等部门或北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职能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广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在站前区域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站前区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均应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收取。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文指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1988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火车站区域综合管理规定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