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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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教信息厅〔2003〕1号

2003年3月28日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教育电子政务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方面之一,是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进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政务和学校的电子校务(以下统称为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已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
  随着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已经起步。教育部机关的办公信息网已经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高等学校的办公业务网络进行联网信息交换;教育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建立了一批教师、学生、财务、设备、招生、学历认证、科研等数据库和文件文献档案等教育信息资源库;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了电子信息网站。这些工作对教育部门和学校提高教育行政质量和效率,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以及促进社会对教育的监督,起到重要作用。
  但从整体上看,教育电子政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服务体系不完备,信息标准不统一,互联互通不畅,信息资源分散,共享程度低;应用水平不高,低水平开发和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信息安全体系缺乏,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亟待完善;投入不足,发展不平衡。目前,教育电子政务建设还不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为了加快全国教育电子政务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应坚持的原则
  1.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以信息技术手段支持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强化教育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教育管理和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推动教育的振兴和发展。
  2.应坚持的原则是:
  (1)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教育电子政务在我部的统一协调下,总体规划,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2)坚持需求主导,应用为主的原则。在教育电子政务建设中,信息网络是基础,信息资源是核心,信息技术应用是手段,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是目的,人才、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是保障。重点推进办公应用系统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库、各级各类学校信息资源库和各类专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尽快发挥效益。
  (3)坚持规范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广。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在教育信息化的框架下,制定教育行业规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1.总体目标
  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教育电子政务与电子校务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教育系统的办公自动化,推进无纸化办公,进一步提高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公共服务电子化水平。
  近五年具体目标是:初步建立教育电子政务的总体框架,参与国家政务内外网络建设,整合教育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成一批教育业务的监管和应用系统并发挥作用,使教育管理与信息的快速反应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建设教育政务应用平台;完善以教育部政府网站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公共电子政务系统,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招生考试与就业服务系统;完成教育政务信息资源库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教育电子政务培训体系、研发体系、安全体系和支援应急系统。
  2.主要任务
  (1)教育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配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进行教育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整合,建立教育电子政务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换网络体系。
  (2)教育电子政务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教育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办公与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公信息系统和监管系统;开通全国教育视频会议系统;实施教育电子政务示范工程。
  (3)公共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建立以教育部政府网站(http://www.moe.gov.cn)为核心的教育公众信息服务体系,开通部分面向教育系统和社会公众的网上24小时电子办公服务系统;建设学历认证系统、考试信息服务系统、就业咨询与服务系统等一批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4)教育政务信息资源库与基础数据库建设。建设教育政务信息资源库和公共的学校信息发布检索平台;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教师、学生、财务、设备房产、科研等基础数据库以及配套的统计和应用系统。开发利用教育信息资源,为管理、教学和研究服务,部分面向社会服务。
  (5)完善教育电子政务规范和标准规范。实施国家政务信息标准,在教育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完善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各类学校发布信息规范、教育信息编码标准、政务网络及设备参考标准和视频会议接入标准等,为全国教育系统信息联网和政务信息的共享铺平道路。
  (6)建立和完善教育系统管理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培养机制。采用网络课件(远程教育)、专业进修、本地培训和讲座等多种形式,逐步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开展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建立一支训练有素、专业技能过硬、管理水平较高、相对稳定可靠的技术队伍,保证教育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7)建立和完善教育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研制、采购和配置教育电子政务的网络信息交换加密和认证系统;建立教育电子政务的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制订和完善教育电子政务的法规和保密制度,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研究信息技术支持教育管理和决策的方式方法,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决策分析、数据抽样调查和数据与信息挖掘等专业的支持和服务。

  三、教育电子政务实施的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策,统筹规划部署。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总体规划。教育部办公厅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动落实。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等技术部门具体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建设。
  2.整合资源,互连互通
要利用国家政务网络平台,使用国家信息交换标准,实现与我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信息交换。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设备,实现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省市教育网、校园网、远程教育、“校校通”工程等软硬件资源基础上的电子政务应用整合和信息共享。要逐步规范业务流程,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快电子政务的应用和资源建设上。
  3.示范带动,分步实施
  教育电子政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教育系统各级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我部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开发,在全国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部门、学校进行试点,通过实施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示范项目,推动教育电子政务建设。
  4.多方投入,确保建设
  教育电子政务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的电子政务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融资、租赁等方式建设教育电子政务。对部分服务性业务可以实行合作等形式,加快建设步伐。
  要保证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合理确定和提高应用软件的投资比重。要组织研究教育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教育电子政务应用进行评估。
  5.强化服务,加强培训
  教育电子政务是沟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与社会公众的重要手段。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信息服务的意识,增加网上业务,将为社会的信息服务作为电子政务的重点之一,推动政务规范和政务公开。
  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尤其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信息技术水平和信息安全意识,增强使用计算机和办公应用系统的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专业人才技术维护队伍。
  6.完善制度,保障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保密局的安全管理要求,制订和完善教育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法规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办公自动化等重要业务必须依托本单位信息技术部门及有关人员建设和管理。
  要建立并完善教育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系统。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加密和电子认证技术,确保信息安全。要建立数据备份系统,确保政务系统的快速恢复和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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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5月2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



1981年5月2日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26号


1989年9月2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货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利用货款、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即可在建成通车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三条收取的通行费只准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费用以及收费的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通行费的收取工作由省交通厅领导,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按公路、桥梁、隧道的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章 征免范围

  第六条通过贷款和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客车、货车、拖挂车、特种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拖拉机)和参加营运的畜力车,应按规定交纳通行费。

  第七条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

   二、军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其企业的车辆、参加营业运输的车辆和承担非国防费开支的工程建设有收入的车辆以及承包地方工程建设的车辆);

  三、医院、救护站设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和采血车;

  四、殡仪馆、火化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殡葬车及各种运尸车;

  五、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

  六、需要通过收费地点,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

  七、持有省公路管理部门签发免费证的车辆(免费范围由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通行费由省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收费人员收费时要穿着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佩带规定标志,携带有关证件。

  第九条收费站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的公安部门设专人负责。

  第十条收费及罚款票据由省交通厅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发给各收费站使用。

  第十一条通行费从工程竣工通车之日起收取,到所用集资和贷款还清时停止。

  第十二条通行费必须按规定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其收支计划由各级公路部门编制,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通行费采取按次收费和按月收费两种形式。按次收费只限单向行驶一次有效,定向运行的客货车可购买月票,当月通行有效。

  第十四条各种车辆按下列方法折算吨位收取通行费:

  一、有标准载重吨位机动车辆,按标准载重吨位计算;

  二、不能载货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计算;

  三、没有标准载重吨位的汽车、全挂车,按每只轮胎一吨位计算;

  四、没有标准载重吨位的载客车按公安部门核定的乘坐人数座位计算,每坐位按0.1吨位计算;

  五、客货两用车辆按其载货部分标准吨位计算;

  六、带挂车的车辆按主车吨位加拖挂车吨位之和计算;

  七、拖拉机按每二十马力折算一吨位计算;

  八、摩托车和简易机动车均按0.1吨位计算;

  九、参加营运的畜力车,二畜以下的按0.5吨位计算,三畜以上的按1吨位计算。

  第四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凡所持月票、免费证、养路费缴费或免费凭证(以下简称票证)与车辆类别、吨位、座位及车牌号不符或使用过期票证者,除没收所持票证令其补票外,并处以应交金额两倍的罚款;

  二、凡涂改、伪造票证者,没收其票证,补缴应收的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金额四倍的罚款;

  三、凡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车辆,除收取应收的通行费外,并处应收金额六倍的罚款。

  以上各项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由收费人员按路政管理人员的职权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一律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国外贷款、中外合资、外国独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管理,按签定的协议或合作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