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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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
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该通知的上述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二、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
(一)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决定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或海关等有关部门。
(四)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请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认真做好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工作,并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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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2]254号 

 

  自国务院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中央党政机关)实施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党政机关较好地执行了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部分省市也相继开展了本级的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改革,对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控制行政性成本支出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中央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不到定点饭店住宿办会,向地方单位转嫁费用负担,个别地方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到定点饭店住宿,出差前应当事先预订出差定点饭店,入住定点饭店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时,住宿费按所在地级市(州、盟,下同)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上限内凭据报销。

  二、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级,安排在定点饭店相应住宿标准的客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和所在地级市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限额内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不得向接待单位或定点饭店要求超出定点协议范围的服务要求。超出协议服务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并不得向下级和地方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四、中央党政机关举办会议或委托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尽量使用本单位只对内部营业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等,会议费应严禁控制在同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内部宾馆、招待所等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应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

  五、中央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饭店办会的,应当事先预订会议定点饭店;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当以书面文件事先通知接待单位,明确会议的有关要求及开支标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六、中央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饭店举办会议或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安排会议的,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七、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配合中央党政机关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开支应由中央党政机关负担的费用。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级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本级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要研究和推动将会议费开支报销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衔接,探索实行会议费向定点饭店直接支付的办法。

  九、各级党政机关要根据本级差旅费、会议费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闽常[2005]5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以下5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第八条第二款有关“举办技术交易会批准”的规定;

  2、第十一条有关“技术交易场所开业前置备案”的规定;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3、第十三条有关“师范毕业改派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批准”的规定;

  三、《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第二十四条有关“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购销业务批准”的规定;

  四、《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

  5、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蘑菇栽培种生产单位办理执照前置许可”的规定;

  五、《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6、第十条有关“使用公众移动电话机许可”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