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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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三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砖。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开具必、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习粘土砖的工作,并委托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用实习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规划、经济、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大科研投入,完善配套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更多的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材产品。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

现有实习粘土砖生产企业,在耕地中取土的,应按规定予以关闭;在非耕地中取土的,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实习粘土砖。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关闭和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绕城高速路以内,其他区(市)县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的,鼓励使用新型本材料。

第七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销售活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并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显示;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不得为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其设计选用的材料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必须进行设计更改。

第十条 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墙材节能办应当检查和核定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未按规定使用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实习粘土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已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审批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三)监理单位为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的。

本办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实习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的和占用土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实习粘土砖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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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供应;
(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四)公安部门及时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提供异地暂 (寄)住育龄妇女的暂 (寄)住情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节育技术服务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因节育手术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救济。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计划生育情况,落实生育指标,组织动员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人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群众自觉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单位在婚前健康检查、孕情检查中发现计划怀孕、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采取节育措施。
第九条 公民结婚前应接受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按期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条 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
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 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户籍在农村的妇女被招聘为干部、民办教师、合同制职工的,在受聘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解聘回农村后,仍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二条 夫妻认为其第一个孩子有非遣传性疾病,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由县 (市、区)及其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病情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 禁止在节育手术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禁止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等证件。
未经县 (市、区)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夫妻晚育的,女方分娩期间,男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夫妻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医院证明,另一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第十六条 夫妻只有一个合法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可按《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 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优待:
(一)所在单位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所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给予适当照顾。 前款第 (一)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应予收回,并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条 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年老或丧失劳动力后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优先给予适当救济。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条件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输卵 (精)管道复通手术,或在节育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等证件的,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非法收入五至十倍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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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计划外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超生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每超生一个孩子,怀孕期间每月分别征收夫妻双方三十元计划外怀孕费,并按夫妻月资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分别征收七年超生费。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不终止妊娠而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继续非婚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第二十六条 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允许再生育。
第二十七条 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2日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调查[2002]211号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有关单位:

  根据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初步调查。

  案件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二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3月21日向有关外国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1年4月,调查组分别对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二)初步裁定。

  2001年7月11日,国家经贸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产业损害的初步裁定》。2001年8月16日,外经贸部发布2001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出的《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发表书面评论。

  初步裁定后一个月内,国家经贸委收到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和德国有关涉案公司对本案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发表书面评论。

  (四)进一步调查。

  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本案调查组针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的有关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进行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五)产业损害调查期。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为产业损害调查数据对比基期。

  二、终止对法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本案初步裁定后,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提出法国对中国的二氯甲烷出口量不足中国二氯甲烷进口总量的3%,应属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调查组的调查表明,在本案的倾销调查期内(1999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法国对中国二氯甲烷的出口量占中国二氯甲烷进口总量的2.67%,低于3%,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条例》第27条、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终止对法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三、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和申请人的代表资格

  本次终裁的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二氯甲烷。二氯甲烷的英文名称为dichloromethne或者methylenechloride,分子式为CH2Cl2。

  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31200。

  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上没有区别,都为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醚类的气味和甜味;易挥发,燃烧分解可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光气;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对很多树脂和脂肪具有优良的溶解能力;熔点为-97.6℃,沸点为39.8℃,相对密度为1.33,饱和蒸汽压为30.5千帕(10℃)。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包装、规格上没有差别,采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纯度均在99%以上。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酯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材料、医药生产的中间体萃取等。被调查产品没有可替代产品。

  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在二氯甲烷总产量占全国二氯甲烷总产量的90%以上,符合《条例》第10条规定的“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构成国内产业的要求。因此,这两个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二氯甲烷产业。

  本案初步裁定后,有关国外利害关系方提出99.9%以上纯度的二氯甲烷中国国内不能生产,中国国内不存在该类产品的同类产品,故应将这部分二氯甲烷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他们同时认为,如果对这部分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影响下游医药产业的需求和发展。经过调查,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中国国内有关企业能够生产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且能够满足国内医药行业的需要。中国国内二氯甲烷用于医药行业的数量约为二氯甲烷总销售量的15-20%。同时,医药行业至今尚无一家企业提出对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会对其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意见,因此,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应包括在本案的调查之中。

  四、对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且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五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本案初步裁定后,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td.)提出英国对中国的二氯甲烷出口价格下降不明显,且出口量呈下降趋势,市场占有率也在降低。调查数据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英国对中国二氯甲烷出口量是增长的,2000年比基期增幅达29.82%;同时,英国对中国出口二氯甲烷的价格也呈下降趋势,2000年比基期下降了6.93%。虽然英国对中国出口的二氯甲烷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但这是由于中国市场消费量快速增长造成的。国家经贸委认为,对从英国进口的二氯甲烷与其他国家的进口量进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向中国出口的二氯甲烷总量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为19649.16吨、43798.27吨、54869.17吨,分别比上年增长27.11%、122.90%和25.28%,年均增长52.54%,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比基期增加了39411.11吨,增幅达254.96%。

  与此相联系,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逐年呈上升态势。1998年、1999年、2000年从上述五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42.23%、39.78%、51.56%,分别比上年增加8.07、-2.45和11.78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0年与基期相比,英国降低6.93%,美国降低27.28%,荷兰降低18.30%,德国降低41.29%,韩国降低37.12%。

  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1998-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9.61%,23.82%和4.77%,年均下降幅度为10.37%。

  (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1.国内产业的产量增长受到抑制。1998年、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的合计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5.46%、23.83%、55.49%,年均增长率为26.63%,2000年比基期增长103.06%。同期,二氯甲烷国内需求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8%、136.6%和-3.3%,年均增长率为32.97%,2000年比基期增长135.10%。

  上述数据说明,国内产业的产量虽逐年呈增长态势,但就整个调查期来看,其总体增幅明显低于国内需求量增幅。同时,国内产量的增长更低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增长。可以认定,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受到了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抑制。

  2.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长不足。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4.83%、22.31%和74.65%,年均增长率为22.08%,2000年比基期增长81.93%。

  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23.02%、-6.83%和66.32%,年平均增长率为6.06%,2000年比基期增长19.29%。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体虽呈增长态势,但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相比,其增长明显不足。同时,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的增长幅度也明显低于产量的增长幅度,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库存和价格指标处于不断恶化之中。

  3.国内产业严重亏损。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均由盈转亏或亏损加重。虽然申请企业产量和销售量均呈增长态势,但申请企业合计税前利润却分别比上年下降56.35%、230.56%和86.24%,年均下降45.20%,2000年比基期下降206.15%。

  4.市场份额下降。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国内销售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21.51%、11.12%、20.08%,比上年分别下降4.45%、10.39%和增长8.97%。申请企业二氯甲烷占国内市场份额2000年比基期下降5.88%。

  5.开工率始终较低。1998年、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平均开工率分别为61.18%、66.66%和76.18%。在国内需求明显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却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6.投资收益率逐年降低。1998年、1999年、2000年,鸿鹤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48.67%、28.21%和5.11%;衢化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0.38%、0.3%和3.07%。

  7.倾销幅度较大。在本案的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认定自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倾销幅度为7%至75%不等。由于大幅度的倾销,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

  8.年末库存量明显增加。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年末库存比上年分别增长173.30%、85.31%和-0.77%,年均增长率为71.29%,2000年比基期增长402.55%。

  9.人均年工资逐年下降。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分别下降13.57%、11.86%和6.68%,年平均下降幅度为8.83%,2000年比基期下降28.91%。

  10.劳动生产率降低。调查期内二氯甲烷劳动生产率明显降低。其中鸿鹤公司的实际劳动生产率只达到计划劳动生产率的50%。

  11.筹资能力和投资能力下降。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给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的筹资能力和投资能力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鸿鹤公司曾遇到股票发行受挫、向银行贷款受挫等情况。同时,利润的减少也导致申请人投资活动明显减少,一些投资计划被迫放弃。

  12.国内产业增长较为缓慢。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的生产能力虽有所增长,但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速度。同时,国内对二氯甲烷的投资增长也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因此,可以认定,国内产业的增长较为缓慢。

  本案调查组对申请企业与二氯甲烷有关就业和现金流量等指标也进行了调查。申请企业提出,二氯甲烷与其他甲烷氯化物通常由同一生产装置生产,有些生产经营指标不能与其他相关产品很清晰的分开,部分指标较难统计或统计不够准确,国家经贸委认为其理由是正当的。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国家经贸委认为可以认定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已受到被诉国二氯甲烷低价倾销的实质损害。

  (四)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均发布了有关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法律。美国的法律主要有《净化大气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以及《全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悉权法》等;欧盟的立法主要为《1999年3月11日关于限制在某些装置和工作中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引起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1999/13/EC号指令》。欧盟规定其成员国在从1999年起的9年内二氯甲烷排放量应减少67%。美国和欧盟的政策变化和相应的立法是导致二氯甲烷大量出口的重要原因。这种原因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将继续产生作用。

  已经收回问卷的4家(不包括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外国生产商1998-2000年合计生产能力下降了7.51%,合计产量上升了8.37%,出口量增加了3.81%,其中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数量增长了23.53%,合计期末库存基本持平。由此证明,有关国家二氯甲烷生产能力仍然很大,出口能力很强,且向中国的出口呈明显增长趋势。因此,上述五国二氯甲烷存在继续向中国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六、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现有证据表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二氯甲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表明,1998-2000年,来自上述五国二氯甲烷的进口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国内二氯甲烷产量的增长速度。来自上述五国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在中国国内市场中所占份额不断扩大。同时,由于上述五国二氯甲烷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较高,其出口价格的不断降低直接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销售收入、税前利润不能与产量同步增长,致使中国国内产业主要经营指标恶化,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以下因素并未造成损害: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二氯甲烷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二氯甲烷的替代产品,也没有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政策变化,因此,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而导致国内二氯甲烷市场的萎缩。

  3.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理严格,没有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外国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内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没有遇到国外或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技术进步因素。二氯甲烷产业生产装置中国国内与英国等五国基本处于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因技术落后造成。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生产的二氯甲烷没有出口记录,出口业绩未发生变化,对国内产业也没有影响。

  7.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类产品的数量。由于中国国内需求的不断增长,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虽呈增加态势,但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态势,2000年比基期下降16.13个百分点。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二氯甲烷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所受损害是由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低价出口造成的,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最终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证据和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的二氯甲烷,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条例》的规定,有必要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