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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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1年4月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的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或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比较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协调、审议、印发、解释、清理、修改、废止等。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在自己业务分工范围内,依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拟定出下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提出的年度计划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编制全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市政府可对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八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按下列步骤进行:草拟提纲、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需要规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文稿、将文稿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修改文稿。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标、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权力与职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注重规范化,文件的结构要严谨,表述要准确。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主动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呈报市政府。

第三章 审定和印发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的部门将文件上报市政府的同时一式30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同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等材料。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必要性、起草经过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对基本内容的解释等。
第十四条 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批示交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核,市政府法制局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包括:
(一)是否有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一致;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原则;
(四)是否符合立法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基本符合要求、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广泛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按要求时限认真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并盖单位公章后退回市政府法制局。部门或区县逾期不提出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局应予催办;经催办后仍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对不符合要求或需作大改动的,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修改。
第十六条 对涉及部门较多且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协助分管秘书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定稿后,连同法制局的审核报告送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市长同意,最后由市长审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议过程中,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局作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局综合审议意见拟定发文稿、交市政府办公厅分管文秘的负责人初审、送协助分管秘书长复审、报分管市长再复审后、呈市长或经市长授权的常务副市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以“黄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黄政”或“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的公文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及时在《黄山政报》或《黄山日报》上刊登。在《黄山政报》或《黄山日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批准文书,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发布时须在标题下注明市政府批准日期。市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主管部门认为解释有困难或其他部门对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市政府解释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答复提请解释的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其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定期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编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主管实施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并在规范性文件批准下发后的一年内,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起施行的《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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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川市有玉华宫、药王山等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行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职能。
第四条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的规划建设,必须服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把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
第六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文物、环保、旅游、农林、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在风景名胜外围,根据保持景观物色,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等需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划定保护范围。其规划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业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必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保护,并在林区要设置防火设施。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要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经鉴定的古树名木要悬挂标牌,并要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复壮措施,及时搞好松土、施肥、补洞、防止病虫和预防风雪、雷、雨等灾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要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的生态知识和保护知识。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石窟、寺庙、石刻等文物古迹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应对文物古迹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要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等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大兴土木和大规模地进行改变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都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按规划提出审查意见后,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步伐。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个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环境,都应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树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同意,并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要做好文明浏览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
第二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由管辖的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浏览活动的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原有的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要按规定要求进行遮掩、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设置维护浏览秩序和治安专门人员,加强治安巡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破坏风景名胜区浏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划内新的风景名胜评价、审定、升格报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非金融类)脱钩后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交接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非金融类)脱钩后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交接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
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文件中规定,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其领导人员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为做好脱钩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交接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月中旬召开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司局负责人会议,部署交接工作。
二、原主管部门在一月底前准备好脱钩企业现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资料:1、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干部名册;2、全面考察企业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3、近两年班子及成员考察材料;4、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审核领导班子成员材料;5、上级领导有关班子建设的批示、意见;6、
领导班子职数配备、工资审批规定;7、班子成员个人档案。有些材料不全的,可说明情况。
三、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与原主管部门进行交接,听取有关部委人事部门关于企业领导班子现状介绍及加强班子建设的意见。点验、交接有关资料。企业领导人员档案暂委托原主管部门保管,待人事部档案库调整后再专门办理交接。
四、党的关系原来在地方的企业,脱钩后不作变动。其主要领导人员由国务院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考核任免,日常党的工作、参加会议、文件传达,由所在地方党委负责。企业党的关系原来在中央各部门的,脱钩后,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企业党委
换届、日常党建工作、传达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
五、现正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领导人员在中办发〔1998〕27号文下达前任命的,按上述要求进行移交;其领导人员尚未正式任命的,由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审批后,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
六、企业领导成员因公出国,按中办发〔1991〕8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并及时向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备案。
七、企业领导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有关规定参加资格考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审批。
八、严格交接工作纪律。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整理档案和有关资料,防止弄虚作假。未经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批准,不得进行干部和班子调整,不准突击提干、进人、提高工资待遇。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接时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原企业主管部门要抓紧交接工作,原则上于1999年第一季度完成。交接中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与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协商解决。
十、交接后的有关领导干部任免工作,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