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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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规范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审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设置、撤销
、调整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的审批权下放给我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设置公办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的筹办、正式建校,以及撤销、调整均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设置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应保证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学校的多种办学功能,一般不宜设立单科性的学校。
第五条 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标准、学校名称的确定,应按《条例》、《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省人民政府请示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设置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一般分为申请筹办和申请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先申请筹办。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的筹办条件:
(一)有高等教育办学经验的筹建队伍;
(二)有较高素质和管理高等学校能力的校长候选人和一批高级职称的教师队伍候选人;
(三)有与学校正式建校初期规模基本适应的筹办资金;
(四)有与开办初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学校物质建设计划。
第八条 申请筹办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由创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筹办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拟建学校的名称;
2.已征地或已划红线的办学用地;
3.学校体制、类别、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4.建校的投资来源保证或承诺;
5.学校经常费和师资的来源;
6.校园和校舍建设计划。
(二)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筹办工作班子成员的名单及其简历。
第十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拟任命的校、系两级领导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2.准备招生的专业及其师资、实验仪器配备情况;
3.已有专业图书册数、已订期刊数;
4.已建运动场所情况;
5.已建成的校舍面积情况;
6.办学经常费来源。
(二)学校发展规划;
(三)由城建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报告后,可委托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报送材料不完备者,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后20日内通知其补报。
经形式审查后,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申报材料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于接到申请报告后3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在征询省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办或正式建校的决定。
第十五条 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的筹办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的筹办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的筹办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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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茧丝绸协调(领导、改革)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1997年5月29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国茧协[1997]10号),对规范茧丝流通秩序,加强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各地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对此《暂行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修改后的《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按业务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茧协[1997]10号文印发的《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规范茧丝价格和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蚕茧收购和管理
(一)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
(二)蚕茧收购站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对个人和不具备收烘蚕茧条件的单位,各省级丝绸公司不得颁发《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蚕茧收购内容的营业执照。非蚕茧产区不得设立蚕茧收购站。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个人及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违法收购、经营蚕茧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违反者,由省级丝绸公司取消收购蚕茧资格,收回《蚕茧收购委托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五)各地蚕茧收购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鲜茧,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毗邻地区协调工作。凡跨地区收购的鲜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其查扣的蚕茧,由原产地丝绸公司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和价格予以收购。
(六)对于跨地区收购鲜茧的收购单位,情节严重的,由所有地省级丝绸公司取消其《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
二、茧丝价格制定和管理
(一)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省级政府不得将定价权下放到市、县。
厂丝出厂价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各企业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
(二)各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含缫丝企业)必须遵守政府的价格政策。对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和违反规定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对蚕茧、厂丝交易中采取抬高或降低质量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商品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处罚。
三、质量监督管理
(一)蚕茧收购应严格实行仪评,禁止手估目评。在收购中如发现不采用仪评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取消《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
(二)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收烘蚕茧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取消其《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
(三)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国内流通的干茧、厂丝质量的监督检验。流通的干茧、厂丝必须有依国家标准检验的产品合格证,并标明质量等级。无产品合格证或等级不符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在干茧、厂丝等交易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造成质级不符的,以及缺斤短两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支持、指导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业务和作风建设,严格公正执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关心弱势群众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的意见》(衢委发〔2005〕31号)精神,特建立衢州市惠民医院,对困难群众实施医药费减免政策。
  
  第一章 市惠民医院的确定
  
  第一条 本着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和共享的原则,不单独建立惠民医院,暂定衢州市中医医院作为市惠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为市惠民医院的技术指导医院。
  第二条 市惠民医院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制订市惠民医院实施细则,设立"惠民挂号、收费、医药费结算专窗",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市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对象
  
  第三条 市惠民医院对柯城区户籍和市经济开发区东港街道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减免医药费用: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属东港街道的低保人员的证件需经市民政部门确认);
  (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烈属定期定量抚恤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定量抚恤证》、《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抚恤证》、《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属东港街道相关人员的证件需经市民政部门确认);
  (三)持有衢州市总工会颁发的有效《特困证》的特困人员。
  
  第三章 减免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按规定属于市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对象的人员,持有效证件到市惠民医院就诊,享受医药费15%减免优惠。其中,已参加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在市惠民医院诊治的医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助已报销部分(含单位报销)之后,在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医药费按15%的比例予以减免。
  第五条 医药费用的减免采取先收费后返还的办法进行。在本次诊疗结束后,凭相关票据或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到市惠民医院结算。
  第六条 医药费减免对象在市惠民医院诊治时,纳入减免优惠基数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市惠民医院医药费减免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先行安排,市财政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在市惠民医院实际发生的医药减免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实行实报实销。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劳局、物价局、审计局、总工会、柯城区政府组成的衢州市惠民医院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惠民医院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资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对在市惠民医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局是市惠民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惠民医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市惠民医院的执业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明确技术指导医院职责,加强医院间的业务协作和配合,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柯城区政府对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加强动态管理;财政部门保证资金的及时核发;审计、物价部门分别对医药费的使用情况和市惠民医院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原来出台的有关低保、优抚、困难人员的就医优惠政策继续实行,暂不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