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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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因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继承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转让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同样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协调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的相关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以下各类登记事务: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继承和抵押;
(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租赁。
第五条 房地产登记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登记责任人)为: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活动中的受让人;
(二)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继承人;
(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四)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承租人;
(五)其他相关活动的利益关系人。
第六条 登记责任人必须按《办法》及本细则,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登记。
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登记和保持记录准确。因登记责任人提交错误的或虚假的文件以及延误登记而产生的后果,由登记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 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在市房地产登记处的登记顺序为准;但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登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合同生效日为准。

第二章 登 记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的文件为: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变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的出售、交换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继承的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注销抵押文件;
(五)出让合同期满时,注销合同的文件;
(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其他有关文件,包括相关的债务契约,房屋预售、出售、租赁等房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建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等;
(八)与本条上述各项相关的法院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
(九)登记责任人认为需要登记而市房地产登记处准予登记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登记文件,如有外文签署的文本,由登记责任人负责翻译为中文,并以中文本为准。
第九条 房地产登记的期限:
(一)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中的各项文件,必须在文件生效日起三十天内登记;
(二)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中的各项文件,必须在文件生效日起六十天内登记。
本条所指生效日,除我国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外,均指文件签署日。
第十条 超过第九条规定期限三十天登记的(不满三十天以三十天计),加倍收取登记费;超过规定期限六十天登记的,按登记费的三倍收取;余类推,但最高收费额不超过登记费的五倍。
第十一条 登记责任人可委托他人代理登记,但必须出具有效的委托代理证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责任人或代理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填交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应登记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同时交验应登记文件的原件;
(二)市房地产登记处验阅后开具收件收据,将应登记文件登记在案,并在登记文件上加盖登记印鉴;
(三)登记责任人或代理人在送入登记申请书及交验文件十天后,可到市房地产登记处领取盖有登记印鉴的文件原件。
第十三条 凡在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事项,按规定缴付登记费。

第三章 查 阅
第十四条 在市房地产登记处登记在案的所有文件均可公开查阅。查阅人应填写查阅申请书,缴付查阅手续费。
第十五条 查阅人不得将查阅的文件带离市房地产登记处,并应遵守市房地产登记处的查阅制度。
第十六条 凡需要复制查阅的文件,应填写复制申请书,缴付复制费,复制件应经市房地产登记处印鉴证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登记、查阅及复制的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解释。



198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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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缕曙光在南海升腾
作者:谷辽海
来源: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
发表时间:2006年03月13日

研究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有不少个年头了,我前后也走访了十几家政府采购中心,但还从没有去过一家县级的政府采购中心。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采购人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尤其是大宗的采购对象,大都是委托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这种委托代理机制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非常罕见的。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标的代理机构,首先考虑到的是私利,不可能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由于《招标投标法》为这种代理机制提供了保护伞,法律实施六年来,公权与私权有了法定的“勾兑”机会,从中央到地方,国家采购一大批重大工程的同时,既毁掉了一大批的政府高级官员,也养肥了一大批招标公司。《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采购人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由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采购中心统一执行采购任务。由于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在同一问题上所存在的严重冲突,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来,我先后出版了三部政府采购方面的专著,公开发表了60多篇论文,几乎全部是揭露公共采购所存在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写过一篇颂扬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文章。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我激动了好几天,于是按捺不住拿起笔记录下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2006年3月9日,受国匙网政府采购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偕同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盛杰民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马海涛教授到广东讲课。在我的日程安排表上,这次没打算去哪家政府采购中心考察。然而,生活中却总是有那么多巧合!在首都机场办理登机卡时,看到一个拎着一大堆采购师资格考试用书的年轻小伙子也与我们搭乘同一航班去广州。我注意到了他,他似乎也认识我,主动与我打招呼,叫我谷老师。我觉得有些纳闷,可能在某个场合我们见过,但一下子想不起来。他说他叫黄冬如,购买了我撰写的《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和《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这两本书,现在佛山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1995年大学毕业时,拿到了法律与经济的双学位,后来又通过了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当了两年注册执业律师,现在政府采购中心担任主任。由于存在着许多的相同点,很快我俩就聊到了一起,且越聊越投机。

在国外,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采购任务的执行、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质疑和投诉的处理等等,在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我们都能够看到许多公职律师或者合伙律师在为公共采购服务。律师们活跃政府采购各个领域里,举足轻重,大显身手。然而在国内,不论是政府采购的立法、监督还是执行,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各级政府总是拒律师于千里之外,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总是惟恐律师揭穿了采购交易中的黑幕。在国内的政府采购领域里,我们很少看到有专业律师的身影。听了黄冬如的介绍,我非常惊讶,一个县级政府采购部门竟然有如此好的法律专业人才!我暗暗地钦佩。自从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在我国试点到正式推行,前后接近10年的时间,由于存在一大批鱼目混珠的招标公司活跃在政府采购市场,他们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不受任何法纪约束,却能长期依附于公共权力,施展浑身解数,不择手段地承揽货物、工程和服务方面的采购代理业务,从而导致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屡屡发生黑箱操作,严重影响了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执行公共采购的任务,致使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处境艰难。作为县级政府采购统一执行机构,他们的境况怎么样呢?这也是我非常关心的事情。

这几年,南海区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归属区政府领导,享有公共权力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即各采购人也很尊重集中采购机构,招标公司在南海区的公共采购市场中是没有任何舞台的,环境、交通、基础设施等工程基本上都纳入了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高达8000万元的“BOT”项目也开始进入了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由于区党委和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范围和操作规程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制度已经比较接近,去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接近四亿元,今年还将进一步扩大。除了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增大,采购中心还将工作重点放在制度建设、采购队伍素质培养、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确立了“高效南海,阳光采购”的服务宗旨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的服务承诺。采购中心的10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28岁,均系本科以上学历,都是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的。前不久,采购中心还通过了ISO9001-2000标准化认证,今年的计划是让所有的员工参加全国采购师资格统一考试。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黄主任携带那么多培训教材上飞机是为了这个原因。听了他的一番介绍,我不禁对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肃然起敬。三个小时的飞行时间在愉快的聊天中不知不觉地过去了。下了飞机,接我们的车子已早早等在那里。可是黄冬如主任盛情邀请我们到他们采购中心参观,指导他们的工作。听了他在飞机上的介绍,虽说不在计划内,但我还真有些迫不及待要到他们那里印证一下虚实。故我和马海涛老师决定先到他们采购中心看看。

走进宽敞明亮的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大楼,参观了一层、二层和三层,采购一部、采购二部、综合信息部、开标大厅、专家评审室、网络监控室、会议室、接待室、娱乐休息室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和环境的确让我有些目瞪口呆。一个个年轻的职员正在分工明确的业务科室忙碌着,处处洋溢着青春的气息和蓬勃向上的精神。从中我似乎看到了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春天。出于职业的原因,初步满足了眼福后,我更为关注的还是采购中心的制度建设。这时,采购中心的刘祝贻副主任给我送来了一套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ISO9000-2000标准化管理手册和区采购中心ISO9000-2000政府采购业务模板,其中包括各业务科室的质量管理目标、主任和副主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和行为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公开招标等各种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操作规程、标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汇编、各类政府采购法律文书,等等。浏览了半个多小时,看不出存在什么问题。我在想,是否可以要求查看一下他们的政府采购卷宗?因为一本采购卷宗能够全面反映一次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从中可以看出采购行为是否规范和管理是否科学等问题。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卷宗中的采购文件要求非常严格,如果欠缺一些要件,就可以全盘否定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也许是同行的原因,黄冬如主任似乎看出了我的心思。他主动带我们去查看他们的政府采购卷宗。档案室占地约有100平方米,一排排整齐有序的架子上摆满了装订整洁的卷宗,我随机抽取了几本2005年的政府采购卷宗,认真地研究起来,几乎每本卷宗里都有回访调查表,让我的眼睛为之一亮。没有想到他们将司法实践中的回访制度也用到了政府采购领域。看完几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卷宗后,我将视线移到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卷宗。近两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广泛应用。但法律规定这种方式的适用情形存在很大的弹性,操作程序更是问题多多。2004年7月,我偕同一家供应商参加北京一家招标公司代理某部委的一起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活动,谈判文件显示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但采购信息事先没有通过权威媒体公示,谈判的次数几乎不受约束,参与人员仅在其中一次的谈判笔录上签字,供应商最终报价时,招标公司没有当众启封供应商的最终报盘文件,也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开盘见证记录,质疑供应商承诺最终报盘文件被招标公司毁灭了。事后,招标公司反而倒咬一口,说该供应商是在诬陷,侵害其名誉权。类似案件在实践中非常多,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也没有竞争性谈判的任何规定,各地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做法参差不齐。因而这一次,我格外关注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在选择这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我又随机抽取了这种采购方式的一本卷宗,看到了他们选择这种采购方式之前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查,事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在国家权威媒体上进行了采购信息公开披露,每次开启供应商的报盘文件都有公众见证,每次谈判的采购记录非常齐全,均有各参加人员的签字,等等。我又拿来他们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竞争性谈判管理标准》,与竞争性谈判采购卷宗中的内容进行一一对照查看,彼此之间,几乎都能够相互印证。

短短两个小时的考察结束了。夜深了,人也静了,静得仿佛能听得到脉膊的跳动。我躺在宾馆的床上怎么也睡不着,思绪如水银般一发不可收拾。我在回想着白天所见到的一切,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搞得有声有色,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启示。我认为,这一切都与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呵护是分不开的。在介绍采购中心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时,黄冬如主任多次向我提到采购中心是比照我国香港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我们知道,香港已经加入了WTO《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采购范围、监督和执行、质疑投诉等方面的制度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接轨,与美国、韩国等国家一样,香港地区也在实施集中采购制度,他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没有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或者类似的以私利为目的的代理企业。前不久听说北京某区领导决定撤销政府采购中心,将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也就是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其做法显然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一个县级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能够逐渐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规则接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采购对象进行统一采购,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集中采购制度,这不能不令其它省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反思。同时,我认为,南海区的政府采购能够严格执行统一采购制度,将为我国其它省市的集中采购制度带来积极的影响,使各级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走向健康的发展轨道。为了有效地执行我国的集中采购制度,为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保驾护航,从而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废止,将其内容纳入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与此同时,必须修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等采购人统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定执行机构。

渐渐的东方已泛出鱼肚白,一缕淡淡柔柔的曙光透过窗帘洒进了屋子,使人感觉暖洋洋的很舒服。我将头扭向窗外直视着它。又是一个崭新的日子!不论昨天如何,每天新一轮的太阳都会准时升时,周而复始,永恒不变!



谷辽海

2006年3月12日星期日于北京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府[2006]13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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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五条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监督国家有关市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委、省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市政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市政建设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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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市政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依法查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其它需要监督的行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概(预)算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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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的评价。
第八条 企业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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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征地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市政项目的征地工作,由县政府或建设单位成立宣传组、清查组、计价组、财务组、监督组,上述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 征地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组、清查组、计价组、财务组及时向监督组报告工作进展的情况,并按监督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监督组可视其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资料。
(二)清查组、计价组及其工作人员对项目拟应征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数量、等级、面积、金额等资料,应与被征用户或产权人签字(签章)确认,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计价、审核和支付依据。
(三)清查组、计价组将经核实的项目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数量、等级、面积、金额等征地补偿安置费资料造册后,在提交财务组进行核对时,必须同时报送监督组进行审查。
清查组、计价组提交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资料在报送财务组、监督组核对审查前,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监督组依据报送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事项与有关人员一起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监督组对清查组、计价组报送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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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行审查的结果,连同经财务组核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资料,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向被征用户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时,监督组对其发放的资金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主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

第五章?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项目工程概(预)算已经县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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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政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单位依法进入市政建设市场。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市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进行公开招标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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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县政府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从业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验收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项目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政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变更项目设计,不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将变更说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备案;增加政府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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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上报县政府审批。未按照审批程序,项目工程超出概(预)算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平衡。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增加政府投资,必须经建设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现场共同确认,做到变更方案合理,程序合法,数量准确、单价合理。变更需增加的政府投资预算,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核后才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政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和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准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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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挪用等有关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和报帐制度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政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市政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市政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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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合理安排和使用工程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市政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审批程序拨付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政工程项目概(预)算文件,必须报送县政府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建设单位才可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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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等合同条款中载明:“当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审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市政项目工程造价结算,要严格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建设项目评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后,才能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部门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政府市政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公开发布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对项目建设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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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或建设单位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市政
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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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侵占、挪用市政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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