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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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到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198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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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带职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是这次机构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对分流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岗位、技能、学历等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有利于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优化结构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分流人员走上新岗位做好准备将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完成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措施。组织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流人员的爱护和关心。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培训形式
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在统一规划下,通过统一安排和自行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使在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业务工作的分流人员都能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训。
(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定向专业培训
目前,社会发展急需会计、工商管理、审计、金融、税务、外语等专业人才。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分流人员的实际情况,将委托有关高校举办一批这些专业的培训班。培训期2年左右,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3年或5年工龄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通过今年底或明年初分别组织的培训入学考试入学。培训期2-2.5年左右,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这种培训形式,主要是学习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培训期2年左右,结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身份申请硕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年龄40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两年工作经历),通过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者。
在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中招收博士研究生。
对以上学习和培训方式,教育部可在京提供8000个名额,基本上可以满足分流人员的要求。
(二)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在统一规划下,有条件的部门可以依托本部门的高等院校和干部管理学院开展本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专业培训。
三、有关政策
(一)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
(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三)培训结束后,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推荐安排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
(四)今后3年内,国务院各部门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这次学习和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进行定编定岗和分流人员工作;分流人员确定后,抓紧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人事部和教育部将下达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各单位要按统一部署,做好选报工作。



1998年5月29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69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级储备粮(含储备油,下同)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市发改委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考察确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
确定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粮食品种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仪器、场所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购进、轮换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和品种,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粮食供需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购进与储备。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购进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必要时其质量检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承储企业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储存市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其他不利于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及时提出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原粮每三至五年轮换一次,成品粮每三个月轮换一次,食用油每一至两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轮换期限。每批(次)原粮轮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成品粮油无特殊理由不得轮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市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困难,市民开始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部分粮店出现粮食脱销;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全市各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利息及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拨付采用利息和费用分离的办法。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按季据实拨付市农发行专户。市级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按每公斤0.12元包干使用(成品粮储备按折合为原粮后的数量补贴);市级食用油储备保管费和轮换费按每公斤0.40元包干使用。保管费和轮换费(包括轮换差价亏损)由市财政按季核拨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解下拨到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上述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在质量监管中,属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检验的质量检验费用,由市财政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核拨。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包括水分自然减量和保管自然损耗等),由承储企业从补贴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储备粮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行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