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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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
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他机关、组织,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区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各族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熟知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
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依法办事。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单位要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要结合“三五”普法工作,把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全区形
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法制环境。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尚未清理修订的法规、规章仍然有效。
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全区乡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抓
紧对本机关、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要求的,制定机关应当明文予以废止。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执法组织分别情况予以纠正。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改为
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予废止或者改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确有必要委托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
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完成;对规章授权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清理可以延期到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强监督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序,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
,对执法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务必抓出成效。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
实施行政处罚法各项工作的及早到位和扎实开展。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列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积极动员,全面部署,抓紧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处罚法在我区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区法制建设的
新局面。



19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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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现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提高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水平,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承担的各类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评估审查业务。
第三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审贷分离原则,由项目评审部门独立开展。
第四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应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及我行确定的信贷政策等;
(二)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商务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审查的规定和办法,以及本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评估审查,由项目评审部门内设的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负责具体承办。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与信贷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在工作中应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程序。对借款单位向我行申请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由信贷部门在收到企业借款申请后,提出初审报告,一并将借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项目评审部门。
项目评审部门在收到有关项目的文件、资料后,要及时作出评审工作安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项目评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分析、审查、预测和评价,归纳综合各个单项分析、研究结论,在规定的评审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评审意见;根据本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贷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将项目评审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方法。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核查法、分析法、预测法。
(一)核查法。核查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便对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作出评价。可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调查、口头询问和座谈讨论等方式。
(二)分析法。分析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测算、估价,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方法。
(三)预测法。预测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数据进行趋势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八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内容。项目评审部门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工作,应当根据借款单位的具体情况(如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本身的不同情况(如项目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等。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从项目的政策性、有效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方面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对项目贷款条件认真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对每一个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和评审;合同的评审;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经济效益的评审;风险评审;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一、文件、资料评审
第九条 对于送交项目评审部门的评审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信贷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商务合同;
(五)信用证、银行保函、收汇水单、出口信用险保单等;
(六)出口许可证;
(七)借款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八)借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九)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十)还款保证意向书;
(十一)财产抵押(质押)有关文件;
(十二)进口商、国内生产厂家资信证明、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十三)与项目相关银行的基本业绩和情况;
(十四)信贷部门的项目筛选、初审报告;
(十五)项目评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评审部门要对上述的项目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需要完善、补充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信贷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由项目评审部门直接向借款企业索取。项目文件、资料的评审,重点审查其有效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其是否完整、齐全、有效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合同的评审
第十一条 对外合同的评审。主要审查出口商在什么时间与哪个国家的公司签订了商务合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产品的主要作用、合同总金额、延期付款利率、货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支付进度、产品交货进度等。
第十二条 国内合同的评审。主要审查出口商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时间、生产厂家所在地、厂家名称、订购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同总价、货款支付方式、货款支付进度、产品交货进度等。
第十三条 内外合同的综合评审。主要审查内外商务合同在主要合同条款方面是否衔接,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进度和交货进度,以及内外商务合同有无明显漏洞,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
第十四条 出口商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近期产供销情况,出口商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条件,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和本年度近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五条 生产厂家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主要侧重审查企业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产品质量、出口业绩等。对需要技术改造或扩建后才能执行出口合同的项目,要从严审查其技改项目资金落实及技改进度能否与出口产品的生产进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进口商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规模、经济实力、历史和现状,主要侧重审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口产品的用途,项目支付的资金来源及货款支付保证程度等。
第十七条 项目相关银行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开证(包括信用证、银行保函)行的资信状况以及在本国、世界大银行中的排名等。
四、经济效益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创汇指标评审。项目创汇指标主要包括合同总金额、项目净收汇、项目用汇、项目净创汇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项目净收汇=合同总金额-佣金及其他
项目净创汇=项目净收汇-项目用汇
第十九条 项目效益指标评审。项目效益指标主要测算项目利润以及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项目总成本、应收出口退税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项目利润(退税前)=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
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应收出口退税
或=项目利润(退税前)+应收出口退税
项目总支出=项目总成本+销售税金
项目总成本=出口产品制造(或收购)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综合指标评审。项目综合指标主要包括销售利润、出口换汇成本、项目贷款最高额等,这些指标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润率=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100%
出口换汇成本=项目总成本/项目净收汇
项目贷款最高额=项目总支出-项目定金-贷款利息-企业自筹
对于分批发货分批结汇的项目,应按发货批次合理核定贷款最高额度。
通过对项目创汇指标、效益指标和综合指标的评审,对项目的总体盈利能力和创汇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方法详见我行进出银项发〔1996〕第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风险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风险评审。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国别风险、履约风险、收汇风险等。国别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进口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情况、经济实力和发展情况、近年来的进口支付情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等;履约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项目进出口双方、项目国内生产厂家等履约商务合同的能力,项目是否有履约保函,是否存在毁约的可能性、毁约或推迟执行合同对出口商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我行贷款安全的风险程度等;收汇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出口商出口产品收汇方式的风险、进口商进口产品的支付风险等。对非证(银行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支付方式要严格审查,认为风险较大的应要求企业改变支付方式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合同执行期限较长、进口国别风险不易确定和控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也应要求企业投保与项目风险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二条 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利率、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对项目的影响程度。通过不确定性分析,找出最敏感因素,并针对该因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风险度评审。风险度评审是根据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方式风险系数等,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以确定该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经测算,对贷款风险度比较高的企业不予贷款。贷款风险度基本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
贷款风险度的具体测算规则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评审。主要对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和本年度近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以及企业的担保能力等进行评审,一般要求担保企业的净资产尽可能高于借款额,至少不能低于借款额。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评审。主要包括抵押物权的设立,抵押物的选择、鉴定、估价、抵押率、抵押期限、抵押条件,抵押物的占管和处置,抵押物的保险和权益转让手续及法律公证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质押物的评审。主要包括质押物权的设立,质押物的选择、鉴定,质押率、质押期限、质押条件,质押物的占管和处置,质押物的保险和权益转让手续及法律公证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评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在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各个单项评审的基础上,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提出综合性评审结论。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综合性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条件;
(三)项目风险程度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对贷款的安全性作出结论);
(四)项目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
(五)是否同意对项目进行支持提出总体意见和建议(包括对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六)对确实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评审部门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对项目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应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项目后评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评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对项目实施后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后评审采取有重点、有代表性选择后评审对象的原则,对后评审项目的数量、后评审项目的内容和后评审项目的阶段等进行选择,项目评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后评审工作计划,进行后评审。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后评审主要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履约风险、收汇风险、还款风险,以及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等进行后评审。项目后评审工作完成后,项目评审部门要对项目后评审工作进行总结,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执行我行信贷政策情况、项目具体进展情况、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各项合同履约情况、项目成功与否等进行总结,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找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项目评审部门应根据本行《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信贷部门提供初审阶段项目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项目初审报告,项目评审报告,借款通知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其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查阅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须经项目评审部领导批准,以保证资料不丢失、不涂改。一个项目结束后,应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中的原始件送交本行办公室,由档案人员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放。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1986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

根据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现行支票管理的要求,作以下基本规定:
一、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县级(城市区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有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营业门面或加工场所。
(三)确有转帐结算的需要。
(四)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帐户上须保持一定的余额。
个人使用支票结算,须在试办的储蓄所开立活期支票储蓄帐户。
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规定。
(一)必须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内使用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取资金。
(二)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严禁利用支票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三)不准签发远期支票,要在支票有效期内使用。
(四)应建立银行存款帐,定期与银行核对帐务。
三、银行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管理。
(一)对个体经济户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应加强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开户以后,应对其经济往来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对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出售支票,原则上只准一次1本,用完续领。出售时,必须在支票上加盖个体经济户或个人使用字样,并记录支票号码。个体经济户或个人结清帐户时,必须如数收回剩余支票,并加盖作废戳记,妥善处理。
(三)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银行应按“先付后收、收妥入帐”的原则办理。
(四)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签发的空头支票,不论什么原因都应按照票面金额处以1%的罚金;对不听劝告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应停止其使用支票结算;对出租支票或利用支票搞违法活动的,停止其使用支票,并及时反映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