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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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支持和推动我省生产、流通、科技各个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多种内容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加速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
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和重点是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在联合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联合
的内容、范围和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企业可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联合,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联合,都要明确联合各方的责、权、利,正确处理企业
和国家的关系。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现有企业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适销对路。通过联合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促进商品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企业现代
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以下几方面的联合: 1、发展煤炭的加工转化和各类原材料及其初级产品的深加工,发展高耗能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炭的筛选、洗选、焦化及煤化工产品,新型、中高档建筑材料,炼钢、炼铝等。 2、搞好军工企事业单位与民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
合。充分发挥我省军工企业在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发展机械、化工、仪器、仪表、电子等产品。军工企业开发生产民品应是技术水平起点较高的产品,要避免与民用企业重复布点。 3、联合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增强我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传统出口产品要提高质量,树立? 己眯庞徊酱蚩罚币⒄剐碌某隹诓菲分郑绕涫且⒄够绯隹诓罚谋涑隹诓方峁埂? 4、联合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消费品工业。通过城乡联合,促进乡镇工业的发展。
发展生产与流通,流通与流通之间的联合,逐步形成一批农商、工商、工贸、商商、工农商之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新型联合体。 5、发展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联合,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 笠档牟肪赫芰图际蹩⒛芰Α? 四、对各种横向经济联合,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避免盲目性。经济联合组织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按原来的渠道下达到参加经济联合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国家统配和省分配的物资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生产、建设指标和物
资分配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五、在省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省计委、经委等各有关部门,各地、市每年要根据联合项目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指标,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其深度加工联合项目。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审批。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
织由联合企业上报,非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上报。
六、联合开发和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煤炭的深加工和粗、精化工产品、出口创汇和顶替进口产品,紧缺原材料产品,市场紧俏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联合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各级计划部门应优先列人计划。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服务、原材料供应和资金安排上应给以积极支持
,银行应予以优先贷款。
七、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计划分配物资,根据有关规定,按现行物资分配渠道下达。对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的计划分配物资,可划转物资分配指标,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的物资,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
鼓励和支持物资企业之间、物资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开辟和建立稳定的物资资源基地,增强物资加工改制能力,健全和完善省内外物资协作网络。
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办好物资交易中心,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搞活物资流通。仓储、运输、装卸企业要通过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实现社会化和企业化,提高储运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联合组织按有关规定自销的重要生产资料要进入物资交易中心,明码挂牌销售,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大宗协作物资,如煤炭、焦炭、生铁、钢材、地方水泥、石膏、小化肥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纳入运输计划,优先安排。
八、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多余的各项自有专用基金,向其它企业、单位投资,也可以用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通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应发展职工和社会集资入股,坚持谁投资谁
受益,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应避免对经济联合组织重复征税。不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办法,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十、经济联合组织所得税征收办法,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投资方不是企业的,其分得的利润须在联合组织所在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中所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
十一、对向煤炭转化及深加工、交通设施建设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向贫困县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并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三年。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联合新开发的民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税照顾。
十二、积极吸引外省资金、技术、人才来我省进行横向联合。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来我省投资开办企业的,不论是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及进行补偿贸易,要积极提供场所、资源、劳务和各种服务;项目应列入地方计划,优先安排设计、征地和施工;所需三材和投资规模指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重点工程要给予特殊照顾;对所需水、电
、燃料要保证供应,运输要优先安排。对于利润较低、条件较差、技术水平较高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开发性行业,纳税有困难时,由企业申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凡向我省企业转让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有关还款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本付息。
凡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商标转让,使我省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批量生产的,其转让费、产品或利润分成从优;如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可取得适当比例的外汇分成。
对来我省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等给予适当优惠待遇,其工资标准由联合双方商定。对成绩显著、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准予登记临时户口和办理口粮副食供应手续。
十三、全省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是省经委,地(市)、县的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由各地(市)、县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省直有关厅局也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横向经济联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地区、部门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资源、运输等条件,把
握投资方向和产品方向,搞好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布点。通过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本省、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2)及时向联合各方提供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和联合的需求信息;(3)组织各种洽谈会、交易会、协作会,? 嵯蚓昧锨O摺⒋钋拧⒏罚唬?)监督联合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帮助解决联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理论、政策研究。
十四、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管理、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帮助联合组级进行市场预测、技术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
十五、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应持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省属或中央部属的,由省经委审批;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地(市)、县属的,分别由地(市)、县横向经济联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一般应以其主体企业(总装厂、“龙头厂”或主机厂)的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主管部门,也可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非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
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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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992年10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秩序,充分发挥房屋租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管理王作。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三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和房产所有单位自管的公房出租给居民和本单位职工做住宅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不清的;
(三)损坏严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违章建筑和无临时建筑许可证的临时建筑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
(一)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
(二)匿报房租、收取变相租金或者其他额外费用的;
(三)以房屋作为主要条件与他人或者单位建立联合体关系、签订合同时不载明租金的;
(四)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出租房屋的。
第八条 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方的责任。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及设备,应当及时检查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经与承租方协商可以双方合修或者由承租方垫修,承租方付出的修缮费可以折抵房屋租金或者由出租方以其他方式偿还。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因自用确需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出租方出卖、抵押、典当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取得权。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承租方提前退房的,退房时除交足当月租金外,另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合谋逃避租赁管理、对违章租赁和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房产、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双方发生租赁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笫十四条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市政[1989]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立法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地方立法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安徽省地方立法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2003年7月1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和地方特色、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三、立法计划项目的确定应当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论证,统一提出政府拟立法的项目建议,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五、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同时提出该项立法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规范与调整的主要内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有关说明。没有提供上述材料的,该立法建议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六、合肥市、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进行协商,提出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按时审议类和调研论证类。
八、被列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立法案应当列入当年立法计划草案。
合肥市、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草案。
法律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修改地方性法规、以政府规章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项目,应当优先考虑列入立法计划草案。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就立法计划草案组织调查研究、论证,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重要的意见应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组织实施。
十一、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当书面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