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35:16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2001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编制防洪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以及流域、区域综合治理的需要,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的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内其他江河、河段和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要河流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跨县级行政区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跨县级行政区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五)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镇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 山洪易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工矿企业制定防治山洪的规划和紧急避灾预案。
洞庭湖区以及其他易涝易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除涝治渍规划。
第五条 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汨罗江、新墙河和其他跨县级行政区的河道、河段,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不跨县级行政区的河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道、湖泊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管理该河道、湖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防洪规划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规划退出耕种的堤垸,纳入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第七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以及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在堤防上修建与防洪无直接关系的工程、设施或者在非汛期临时占用江河、湖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建设确需修建、占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批准。
第八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清除尾堆和废渣、恢复河道和堤防功能的责任书,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业,不得损坏河道、堤防及护堤地;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提出堤防安全保护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葬坟、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查险排险的需要,可以规定在堤防禁脚一定范围内将鱼池、水田改旱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清淤疏浚河道、湖泊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以及从事山区开发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和水库周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种植的林木依法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采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育林基金。
第十二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任务负责。
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建设,应当避开行洪区和山洪威胁、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建成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部署汛前洪道清障,筹集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下达防汛调度命令,组织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负责拟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洪水风险图,审查批准破堤工程,督促清除阻水障碍、修复水毁工程,组织防汛检查,掌握汛情信息,发布汛情公告,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和群众转移,管理调度防汛经费和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应当在汛期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乡镇、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六条 长江湖南段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内其他江河、河段、湖泊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河段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确定的长沙、岳阳等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分别会同长沙、岳阳等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大型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汛期防洪实时调度决策权,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重点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其他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水库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汛期防洪实时调度决策权,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决策权,由批准该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的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第十八条 在汛期,水库预报水位超过防汛限制水位决定泄洪前,水库经营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汛情,并做好安全泄洪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
第二十条 在汛期,有防洪任务的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机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抢险任务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和资金。
省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和资金,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
第二十二条 有防洪任务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汛期实行抗洪抢险责任制。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密切关注水情和水工程运行状况,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巡逻查险、排险。巡查人员发现堤坝滑坡、翻砂、鼓水、管涌等险情,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险情。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汛情、险情,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援抗洪抢险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防洪资金:
(一)财政安排资金;
(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依法用于防洪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二)水文测报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三)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
(五)抗洪抢险;
(六)其他防汛费用开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洪资金、物资管理制度,保证防洪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防洪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防洪义务的公民不履行防洪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开展以来,对提高道路客运行业车辆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运输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执行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够、车型重复申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更好地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车生产企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是交通部门实施营运客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客车技术进步、优化客车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道路客运更安全、更经济、更舒适的重要保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严格执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制度的自觉性,维护相关制度、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此项工作健康、规范、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严格执行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新标准。新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经交通部批准,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结合道路客运发展需要,以提高客车安全性能,节约客车运行能源消耗为目标,调整了一些技术参数和指标,进一步明确了营运客车技术引导方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参与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掌握和理解新标准的实质和准确内容,自觉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执行。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切实做好新标准执行的组织和技术服务工作,帮助各地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 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和发布程序。申报高级客车的,由客车生产企业自愿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提出申请,并通过中国商用车辆网(http://www.ztauto.com)上传数据。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定期汇总客车生产企业的申请,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规定组织高级客车的现场查看、实测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高级客车评定表》)的形式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上报的《高级客车评定表》后,将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完毕,并以部文形式发布审查结果,同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http://www.moc.gov.cn)上向社会公布。
  申报中级客车的,由客车生产企业自愿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级客车评定程序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规定组织现场查看、实测和评定,并将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中级客车评定表》)及时抄报交通部。
  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对各省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结果进行后续督查。对经确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和评定工作不规范的省份,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部,由部予以通报,并督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销所涉及的车型。
  为推进营运客车的标准化,一个客车车型型号只能申报评定一个等级。凡在《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不得再申请中级客车评定;凡在《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不得再申请高级客车评定。对中、高级客车评定表重复发布的车型,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应征求客车生产企业意见后及时清理。若删除《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报交通部,部发文予以确认;若删除《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文予以确认。
  四、严格营运客车等级审查和复核。在实施车辆市场准入和年度审验过程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高级客车评定表确定的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对营运客车的类型和等级进行审查和复核。
  1.对达到中、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各项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评定表中相应的等级给予核定,并将核定的等级和乘员人数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
  2. 在年度审验时,凡在车辆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等方面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等级要求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度审验。
  3. 凡已经在《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实际投入使用的营运客车达不到《高级客车评定表》确定的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如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降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该车进行现场核查及实测后,批准其降级申请,并按照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核定车型等级。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五、完善中高级客车等级信息审核和发布机制。为方便社会查询,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建立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系统。交通部在政府网站(http://www.moc.gov.cn)上公布高级客车评定表时,也同时在中国商用车辆网(http://www.ztauto.com)上公布。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布《中级客车评定表》时,应将电子版抄送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在中国商用车辆网(http://www.ztauto.com)上公布,并提供相关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六、加强中高级客车评定表动态管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未经中、高级客车评定表发布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申报和评级。交通部发布的14-20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市场的营运客车必须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评定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已失效)

财政部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财政部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主要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辅助方法是综合分析判断法。现将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和综合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规定如下:
一、基本指标计分方法
基本指标运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实际得分。
(一)单项基本指标计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分=-----------×(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二)单项指标计分步骤
1.根据评价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年度报表数据,计算某项评价指标实际值。
2.根据具体评价的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行业或相应规模评价标准值。
3.根据已选用的评价标准值,确定该项指标实际值所处的档次和对应的标准系数。
4.根据该项指标实际值所处区域的上档标准值和本档标准值,计算功效系数。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功效系数=-----------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5.计算该项指标基础分,基础分=指标权数×该指标对应的标准系数。
6.计算该项指标调整分,调整分=功效系数×(该指标上档基础分-该指标本档基础分)。
7.计算该指标实际得分,实际得分=基础分+调整分。其中资产负债率指标的计分有特殊规定,参见《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三)基本指标总分计算
基本指标总分即初步评价得分,为各单项基本指标的得分之和。
基本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二、修正指标计分方法
修正指标计分以功效系数法为基础,首先计算各部分修正后分数,再计算修正后总分数。
(一)修正后评价得分的计分公式
各部分修正后分数=该部分初步评价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修正后评价总分=∑四部分修正后得分
(二)修正后得分的计分步骤
1.确定各项修正指标的单项修正系数,单项修正系数由基本修正系数和调整修正系数相加取得。
单项修正系数=基本修正系数+调整修正系数
(1)计算基本修正系数。第一步,以初步评价得分为基准,确定修正指标的应处区段;第二步,根据各项修正指标实际值确定所处区段;第三步,计算每项修正指标基本修正系数,当所处区段与应处区段相同时,基本修正系数定为1;当所处区段与应处区段不相同时,实际值所处区
段与应处区段相比,每相差一个区段,基本修正系数依次递增或递减0.1。
某修正指标基 修正指标实际 修正指标
=〔1+( - )×0.1〕
本修正系数 值所处区段 应处区段
其中:修正指标应处区段分为5个:①当初步评价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优秀,应处区段设定为5;②当初步评价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良好,应处区段设定为4;③当初步评价得分在60—
40分(含4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一般,应处区段设定为3;④当初步评价得分在40—20分(含2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基本效绩状况较低,应处区段设定为2;⑤当初步评价得分在20分以下时,说明企业基本效绩状况较差,应处区段设定为1。
修正指标所处区段亦分为5个:①修正指标处于优秀值及以上时,所处区段设定为5;②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优秀值与良好值(含良好值)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4;③实际值处于良好值与平均值(含平均值)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3;④实际值处于平均值与较低值(含较低值)
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2;⑤实际值处于较低值以下时,所处区段设定为1。
(2)计算调整修正系数。调整修正系数按照功效系数法计算,修正区间确定为0.1。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修正系数=-----------×0.1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2.确定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各部分综合修正系数是对初步评价得分进行修正的依据,由每部分各项修正指标综合修正系数决定。
(1)某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取决于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和该修正指标的权重。
单项修 该修正
某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 ×
正系数 指标权重
某修正指标权数
修正指标权重=----------------
该指标所在部分的修正指标权数总和
(2)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为该部分各项修正指标综合修正系数之和。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该部分各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
3.计算修正后的得分。根据各部分综合修正系数和初步评价得分,计算出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再将各部分修正后得分相加,计算得出修正后的评价总分。修正后的总分,即基本评价得分。
(三)亏损企业利润增长率单项修正系数的特殊规定
对于企业三年利润增长率指标,如企业当年或三年前利润不都为正值,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单项修正系数:
(1)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单项修正系数为1.1;
(2)实现减亏的,单项修正系数为1.0;
(3)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单项修正系数为0.9;
(4)亏损增加的,单项修正系数为0.8。
三、评议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评议指标所评价的内容,遵循综合分析、持续稳重、长期发展、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实际指标达到的等级,再计算评议指标得分。
(一)由评议人员以综合分析判断的方式确定各项评议指标应取等级,确定每个等级对应的参数。
(二)将每位评议人员对指标的评分加总,再除以评议者人数,得到各项指标的最终分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 每位评议人员
∑( × )
单项指 标权数 选定的等级参数
=--------------
标分数 N
其中:N表示参加评议的人员数,最低不能少于5人。
(三)计算评议指标所得的总分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评议指标分数
(四)评议指标计分应遵循的原则
1.综合分析原则。在对评议指标进行评议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各项指标的内容,充分考虑各项潜在因素的影响,结合评价对象经营的总体状况,确定评议指标得分。
2.稳健稳妥原则。为使评价结果不致对公众产生误导,使评价结果充分反映经营风险,对每项指标要慎重确定等级。对某些所含风险较大,有可能威胁企业正常经营的因素,应予以充分关注,并视风险大小适当调整评价等级。
3.长期发展原则。对评议指标的评价,不仅要立足于评价对象当期经营状况,还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变化、企业发展战略等因素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对企业发展潜力作出评判。
4.客观公正原则。评议指标的评价结论由评议人员判定得出,一般不设置可比的数值标准,因此,评议人员必须以客观公正为工作准则,作出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评议结论。
四、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权数的设置规定,在评议分数得出后,结合基本评价得分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并据此形成综合评价结论。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得分为:
综合评 修正后评
= ×80%+评议指标总分×20%
价得分 价总分
五、相关问题的统一规定
(一)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性,每次评价只能采用同一套评价标准值,不同类型的标准值不能混用。
(二)基本指标的实际得分不能超过指标权数。当基本指标的实际值大于等于优秀值时,该指标的得分是指标权数;当基本指标的实际值低于较差值时,该指标得零分。
(三)单项指标的计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综合分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四)对评价结果产生异议并确实存在重要客观因素时,评价工作组可将评价结果提交专家咨询组论证。专家咨询组认为确需调整评价结论,可对评议指标重新评分。其中,对大型企业的调整结果应提交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复议。
(五)对于集团企业的评价,原则上以集团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评价基础资料。如果集团企业户数在某一行业的集中度超过70%,则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如行业集中度低于70%,则采用全部行业平均标准值进行评价。
(六)对经营多个主业企业的评价,可先以不同主业指标分别评价计分,再将各主业综合评分加权平均,得出最后结论。
附表:一、企业效绩评价计分表(格式)(略)
二、多户企业效绩评价排序表(格式)(略)



199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