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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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第106号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已经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的工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不得扣减工资。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日计算。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资标准额进行折算。
第九条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
在同一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必须执行同一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
第十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上年和当年度的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当年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与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推举的代表协商,达成协议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执行本规定的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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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1999号法律:政府组织纲要法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1999号法律

政府组织纲要法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二条
政府首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政府的首长,并领导政府。

第三条
架构
政府设司、局、厅、处。

第四条
主要官员
政府主要官员为:

(一)各司司长;

(二)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及海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政府各司
一、政府各司的名称及排列顺序如下:

(一)行政法务司;

(二)经济财政司;

(三)保安司;

(四)社会文化司;

(五)运输工务司。

二、各司设司长一名,领导该司的工作。

第六条
其它机构
一、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

二、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独立工作。

三、设立统一负责保安事务的警察部门。

四、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第二章
产生及责任
第七条
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四、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第八条
主要官员
一、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由行政长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其职务。

三、主要官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九条
职务的开始及终止
一、行政长官自就任之日起履行职务,于任期届满、免职、辞职或出缺生效之日终止职务。

二、主要官员自就任之日起履行职务,于免职、辞职或出缺生效之日终止职务。

三、上两款所指人士开始履行职务的时间,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如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免职或辞职,主要官员留任,直至新的主要官员就任。

第十条
就任
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就任时须依法宣誓并申报财产。

第十一条
行政长官职务的临时代理
一、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

二、如第五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司长届时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或出缺,则由(二)项所指的司长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余者依次类推。

三、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期限自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起,至行政长官恢复履行职务时止。

第十二条
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
一、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二、在新的行政长官产生之前,由各司司长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三、如第五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司长届时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或出缺,则由(二)项所指的司长代理行政长官职务;余者依次类推。

四、代理行政长官在任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五、代理行政长官的期限自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时起至新的行政长官就任时止。

第十三条
政府对立法会的责任
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一)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二)每年至少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一次;

(三)向立法会提交财政预算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第十四条
施政报告
一、政府的施政报告包括施政理念及主要的政策指引,以及在政府各施政领域内所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二、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宣读施政报告。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五条
行政长官的职权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政府的职权
政府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十七条
主要官员的职权
主要官员行使所领导或监督的实体或部门的组织法规及其它法规所规定的职权。

第四章
行政会
第十八条
制度
一、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二、行政会的制度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三、行政会委员通则及行政会章程以行政法规订定。

第五章
咨询组织
第十九条
设立及职能
一、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就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意见。

二、咨询组织的意见不具约束力,但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咨询组织的组成及运作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六章
过渡规定
第二十条
警察部门
在统一的警察部门设立之前,由保安司司长统辖原有各警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机构的设立及调整
政府机构的设立、改组及调整由法规订定。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试矗荨犊蟛试捶ā返谖逄酢肮叶钥蟛试词敌杏谐タ伞钡墓娑ǎ刂贫ū竟娑ā?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开采国家特定矿产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的能源、金属、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国营、集体、各种形式的合资矿山企业(含有矿山的单位-下同)和个体采矿,均应按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资源费)。
第三条 资源费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矿产品种、不同的有用成份含量、不同的开采条件、不同的交通地理条件而有所区别,一般价格较高、品位较富、地质勘探类型简单、交通地理条件优越的矿产资源,资源费收费标准应当较高。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标准”收缴。
第四条 矿山企业缴纳的资源费摊入采矿成本。
第五条 资源费征收和使用
一、开采经过正规地质勘查并已上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资源,按消耗矿产储量扣除设计允许最大损失量收缴资源费。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资源费款=纳费标准×(采出矿石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
开采未上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资源,按实际采出矿量收取资源费。
无法计算回采率的矿山企业或矿种,按实际采出矿量收取资源费。
二、资源费由所在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矿管机构)统一收缴。没有建立矿管机构的县,由所在地市矿管机构充一收缴。
新建矿山企业资源费从矿山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缴纳;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缴纳。有开户银行的矿山企业,按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由矿管部门通知企业,分季度由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并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年终结算,多退少补;没有开户银行的矿山企业和个
体采矿按月收费,每月十日以前应将上一月企业生产矿石量(或金属量、矿物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常数)等主要生产指标报送收费单位,收费单位据此下达收费通知书,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必须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完成上一月生产矿石量的纳费工作,最迟不得超过当月终。
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的,除追缴应纳费款和滞纳金外,可呈报原审批发证机构,吊销采矿许可证。加收的滞纳金由企业税后留利开支。
四、资源费原则上应分类留成、逐级上交。
县级矿管机构收缴本县属矿山企业(含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资源费,年总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可不上交;超额部分,百分之二十留县矿管机构,百分之二十交县财政部门,百分之六十上交地(市)矿管机构;收缴地(市)以上所属矿山企业的资源费,百分之十留县矿管机
构,百分之九十上缴地(市)矿管机构。
地(市)矿管机构收缴各县的资源费,属于本地(市)所属矿山企业(含县属)的部分,百分之七十留本机构支配,百分之十五交同级财政部门,百分之十五上交省矿管机构;属于省以上所属矿山企业的部分,百分之二十留本机构支配,百分之八十上交省矿管机构。
省矿管机构收缴各地(市)的资源费,百分之八十用作矿资源管理活动经费,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财政。

五、地(市)县如需变动资源费留成上交比例,需经省矿管机构审批。
六、各级矿管机构留成的资源费用于:
1、各级财政部门比照同类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2、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奖励支出。
3、各级矿管机构年终结余的资源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六条 以下情况,可免收资源费:
一、开采已柘竭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资源;
二、村民个人为生活自采挖少量粘土、砂、石料等矿产资源;
三、利用矿山企业基建生产中遗弃的废石废渣;
四、地质勘查中,以探矿为目的而回收的矿产资源;
五、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某种特殊情况,经上一级矿管机构批准,可免收有限时期的资源费。
六、坑采矿山企业由于改造技术、加强管理达到或超过设计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矿石贫化率的可减收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资源费。
七、亏损、微利企业经上一级矿管机构批准,可定期减收或免收资源费。
第七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开采矿石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等主要生产指标,对隐匿不报或瞒产者,除追缴应纳费款和滞纳金外,并视情节处以应纳费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以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给检举揭发人以罚款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的奖励。
第八条 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在缴纳资源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矿管机构的决定缴纳,然后再向上级矿管机构申请复议,上级矿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缴费单位或个人对上级矿管机构的复议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各级矿管机构、财税、银行部门,要加强对资源费的管理。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将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将来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标准表一能源矿产
┌───┬───┬─────────────┬──────────────┐
│ 矿 │ 单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 │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较差│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较差 │
│ 种 │ 位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煤 炭│元/吨│0.05 │0.04 │0.12 │0.10 │
├───┼───┼──────┼──────┼──────┼───────┤
│石 煤│元/吨│0.04 │0.03 │0.08 │0.06 │
├───┼───┼──────┼──────┼──────┼───────┤
│泥 炭│元/吨│ │ │0.03 │0.02 │
└───┴───┴──────┴──────┴──────┴───────┘

说明:(1)各表内共、伴生在一起的矿产,按表中所列标准合并计算资源费;低于表中所列最低品位的不收资源补偿费。
(2)开采条件优--系指矿床勘探类型属于Ⅰ、Ⅱ类型,埋藏垂深在300米以内,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床勘探类型属于Ⅲ、Ⅳ、Ⅴ类,埋藏垂深在300米以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则属开采条件较差;
(3)交通条件优--系指开采地点距公路(或铁路)10公里以内;10公里以外为交通条件劣。
(4)表中所列矿泉水、地下热水系指医疗、商业经营用水。
表二 黑色金属矿产
┌───┬───────┬───┬──────────────┬───────────────┬─────────────┐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主 │ 收费最低 │ 单 ├──────┬───────┼───────┬───────┤ │
│ 矿 │ 品位% │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累 计 费 标 准 │
│ 种 │ │ 位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
│ │ │ │ │ │ │ │Fe品位每增加1%, │
│铁矿石│21-25 │元/吨│0.05 │0.04 │0.01 │0.08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Mn品位每增加1%, │
│锰矿石│19 │元/吨│0.03 │0.25 │0.50 │0.40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 │ │ │ │ │ │Cr2o3品位每增加1%,│
│铬矿石│15-20 │元/吨│0.30 │0.25 │0.50 │0.40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 │ │ │ │ │ │V2O5吕位每增加0.1%│
│钒矿石│0.1-0.4│元/吨│0.10 │0.08 │0.15 │0.12 │增收资源费0.02元 │
├───┼───────┼───┼──────┼───────┼───────┼───────┼─────────────┤
│ │ │ │ │ │ │ │ │
│钛矿石│ │元/吨│ │ │0.25 │0.23 │ │
└───┴───────┴───┴──────┴───────┴───────┴───────┴─────────────┘
表三 有色金属矿产
┌────┬───────┬───┬──────────────┬───────────────┬─────────────┐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收费最 │ ├──────┬───────┼───────┬───────┤ │
│主矿种 │ 低品位 │单位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累 计 费 标 准 │
│ │ % │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
│ │ │ │ │ │ │ │Cu品位每增加0.1%, │
│铜矿石 │0.5-1 │元/吨│0.05 │0.04 │0.10 │0.08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 │ │ │ │ │ │Pb品位每增加0.1%, │
│铅矿石 │0.7-1 │元/吨│0.05 │0.04 │0.10 │0.08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Zn品位每增加0.1%, │
│锌矿石 │1-2 │元/吨│0.05 │0.04 │0.10 │0.08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0.04 │ │ │ │ │ │Mo品位每增加0.01%,│
│钼矿石 │-0.09 │元/吨│0.05 │0.04 │0.08 │0.06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 │Al2O3品位每增加1%,│
│铝土矿石│40 │元/吨│0.10 │0.08 │0.12 │0.10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Sb品位每增加0.1%, │
│锑矿石 │1.5 │元/吨│0.50 │0.40 │1.00 │0.80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0.08 │ │ │ │ │ │Hg品位每增加0.1%, │
│汞矿石 │-0.1 │元/吨│0.08 │0.07 │0.15 │0.12 │加收资源费0.02元 │
├────┼───────┼───┼──────┼───────┼───────┼───────┼─────────────┤
│ │ │元/ │ │ │ │ │ │
│辰 砂 │ │公斤 │2.00 │1.50 │2.50 │2.00 │ │
├────┼───────┼───┼──────┼───────┼───────┼───────┼─────────────┤
│ │3-5 │ │ │ │ │ │Au品位每增加1克/吨, │
│岩金矿石│克/吨 │元/吨│0.30 │0.25 │0.50 │0.45 │加收资源费0.10元 │
├────┼───────┼───┼──────┼───────┼───────┼───────┼─────────────┤
│ │ │ │ │ │ │ │ │
│砂 金 │ │元/吨│5.00 │4.00 │8.00 │7.00 │ │
├────┼───────┼───┼──────┼───────┼───────┼───────┼─────────────┤
│ │50克/ │ │ │ │ │ │Ag品位每增加5克/吨, │
│银矿石 │吨 │元/吨│0.10 │0.08 │0.15 │0.12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表四 化工原料矿产
┌────┬───────┬───┬──────────────┬───────────────┬─────────────┐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收费最 │ ├──────┬───────┼───────┬───────┤ │
│主矿种 │ 低品位 │单位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累 计 费 标 准 │
│ │ % │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
│ │ │ │ │ │ │ │P2O5品位每增加0.1%│
│磷块岩 │15-20 │元/吨│0.05 │0.04 │0.10 │0.08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S品位每增加1%, │
│硫铁矿石│12 │元/吨│0.06 │0.05 │0.12 │0.10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CaF品位每增加1%, │
│萤石矿石│60 │元/吨│0.10 │0.08 │0.15 │0.13 │加收资源费0.01元 │
├────┼───────┼───┼──────┼───────┼───────┼───────┼─────────────┤
│ │ │ │ │ │ │ │ │
│电石灰岩│ │元/吨│0.10 │0.08 │0.12 │0.10 │ │
├────┼───────┼───┼──────┼───────┼───────┼───────┼─────────────┤
│ │ │ │ │ │ │ │ │
│重晶石 │ │元/吨│0.50 │0.40 │0.80 │0.70 │ │
├────┼───────┼───┼──────┼───────┼───────┼───────┼─────────────┤
│ │ │ │ │ │ │ │ │
│芒 硝 │ │元/吨│ │ │ │0.50 │ │
└────┴───────┴───┴──────┴───────┴───────┴───────┴─────────────┘
表五 建筑材料或原材矿产、其他矿产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 矿 种 │ 单 位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 │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大理石 │元/立方米│0.40 │0.30 │0.70 │0.60 │
├──────┼─────┼───────┼───────┼───────┼──────┤
│花岗岩 │元/立方米│0.50 │0.45 │0.70 │0.60 │
├──────┼─────┼───────┼───────┼───────┼──────┤
│砂 岩 │元/立方米│ │ │0.25 │0.20 │
├──────┼─────┼───────┼───────┼───────┼──────┤
│水泥灰岩 │元/吨 │0.05 │0.04 │0.12 │0.10 │
├──────┼─────┼───────┼───────┼───────┼──────┤
│熔剂灰岩 │元/吨 │0.05 │0.04 │0.12 │0.10 │
├──────┼─────┼───────┼───────┼───────┼──────┤
│白云岩 │元/吨 │0.05 │0.04 │0.12 │0.10 │
├──────┼─────┼───────┼───────┼───────┼──────┤
│石棉矿石 │元/吨 │0.10 │0.08 │0.15 │0.12 │
├──────┼─────┼───────┼───────┼───────┼──────┤
│兰石棉 │元/公斤 │ │ │0.25 │0.20 │
├──────┼─────┼───────┼───────┼───────┼──────┤
│石墨矿石 │元/吨 │0.20 │0.18 │0.30 │0.25 │
├──────┼─────┼───────┼───────┼───────┼──────┤
│玻璃石英岩 │元/吨 │0.10 │0.08 │0.12 │0.10 │
├──────┼─────┼───────┼───────┼───────┼──────┤
│铸型石英岩 │元/吨 │0.12 │0.10 │0.15 │0.12 │
├──────┼─────┼───────┼───────┼───────┼──────┤
│镁橄榄石 │元/吨 │0.12 │0.10 │0.15 │0.12 │
├──────┼─────┼───────┼───────┼───────┼──────┤
│石 膏 │元/吨 │0.10 │0.08 │0.12 │0.10 │
├──────┼─────┼───────┼───────┼───────┼──────┤
│辉绿岩 │元/立方米│ │ │0.35 │0.30 │
├──────┼─────┼───────┼───────┼───────┼──────┤
│滑 石 │元/吨 │0.50 │0.45 │0.60 │0.55 │
├──────┼─────┼───────┼───────┼───────┼──────┤
│硅 石 │元/吨 │0.70 │ │0.80 │0.70 │
├──────┼─────┼───────┼───────┼───────┼──────┤
│工业云母 │元/公斤 │0.50 │0.45 │0.70 │0.60 │
├──────┼─────┼───────┼───────┼───────┼──────┤
│蛭 石 │元/吨 │0.30 │0.25 │0.35 │0.30 │
├──────┼─────┼───────┼───────┼───────┼──────┤
│瓦板岩 │元/平方米│ │ │0.10 │0.08 │
└──────┴─────┴───────┴───────┴───────┴──────┘
续表五
┌──────┬─────┬───────────────┬──────────────┐
│ │ │ 有 回 采 率 │ 无 回 采 率 │
│ │ ├───────┬───────┼───────┬──────┤
│ 矿 种 │ 单 位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开采条件好 │开采条件差 │
│ │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交通条件优 │交通条件劣 │
├──────┼─────┼───────┼───────┼───────┼──────┤
│蛇纹石 │元/吨 │ │ │ │0.03 │
├──────┼─────┼───────┼───────┼───────┼──────┤
│钾长石 │元/吨 │ │ │0.22 │0.20 │
├──────┼─────┼───────┼───────┼───────┼──────┤
│海泡石 │元/吨 │ │ │0.22 │0.20 │
├──────┼─────┼───────┼───────┼───────┼──────┤
│压电水晶 │元/公斤 │ │ │5.00 │4.00 │
├──────┼─────┼───────┼───────┼───────┼──────┤
│光学水晶 │元/公斤 │ │ │5.00 │4.00 │
├──────┼─────┼───────┼───────┼───────┼──────┤
│工艺水晶 │元/公斤 │ │ │5.00 │4.00 │
├──────┼─────┼───────┼───────┼───────┼──────┤
│熔炼水晶 │元/公斤 │ │ │0.50 │0.40 │
├──────┼─────┼───────┼───────┼───────┼──────┤
│玉 石 │元/吨 │3.00 │2.25 │3.50 │3.00 │
└──────┴─────┴───────┴───────┴───────┴──────┘

┌──────┬─────┬───────────────┬──────────────┐
│绿松石 │元/公斤 │ │ │0.50 │0.40 │
├──────┼─────┼───────┼───────┼───────┼──────┤
│陶瓷长石 │元/吨 │0.20 │0.17 │0.22 │0.20 │
├──────┼─────┼───────┼───────┼───────┼──────┤
│膨润土 │元/吨 │ │ │0.50 │0.40 │
├──────┼─────┼───────┼───────┼───────┼──────┤
│陶瓷粘土 │元/吨 │0.12 │0.10 │0.15 │0.12 │
├──────┼─────┼───────┼───────┼───────┼──────┤
│耐火粘土 │元/吨 │0.10 │0.08 │0.12 │0.10 │
├──────┼─────┼───────┼───────┼───────┼──────┤
│砖瓦粘土 │元/立方米│ │ │0.03 │ │
├──────┼─────┼───────┼───────┼───────┼──────┤
│水泥粘土 │元/吨 │0.05 │0.04 │0.08 │0.07 │
├──────┼─────┼───────┼───────┼───────┼──────┤
│石 渣 │元/立方米│ │ │ │0.05 │
├──────┼─────┼───────┼───────┼───────┼──────┤
│砾 石 │元/立方米│ │ │ │0.05 │
├──────┼─────┼───────┼───────┼───────┼──────┤
│砂 │元/立方米│ │ │ │0.05 │
├──────┼─────┼───────┼───────┼───────┼──────┤
│矿泉水 │元/平方米│ │ │ │0.10 │
├──────┼─────┼───────┼───────┼───────┼──────┤
│地下热水 │元/立方米│ │ │ │0.05 │
└──────┴─────┴───────┴───────┴───────┴──────┘



198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