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02:20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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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卫生部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1989年7月15日,卫生部

术时及近期并发症
一、脏器损伤
因节育手术引起子宫穿孔或破裂,宫颈、阴道穹窿裂伤,附件、膀胱、肠管及肠系膜损伤,造成出血或需要修补或切除者。
二、出血与血肿
原无出血倾向性疾病,因节育手术而引起外出血(放、取宫内节育器时≥100毫升,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吸宫术或子宫钳刮术时≥200毫升,中期妊娠人工流产包括子宫钳刮术和各种引产时或产后24小时内出血量≥300毫升)或内出血以及腹壁血肿、阔韧带血肿和腹膜后血肿等。
三、感染
术前并无全身或局部感染,经节育手术后两周内开始出现与节育手术直接有关的腹壁切口、腹膜、子宫、附件及盆腔炎症,甚至发展为全身性感染者。
四、人流不全
人流吸宫术、子宫钳刮术和各种引产后阴道持续或反复流血,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者。必要时应经病理检查证实。
五、人流失败,继续妊娠
仅指人流吸宫术或子宫钳刮术时,未吸着或未钳着胚胎而致继续妊娠者。
六、羊水栓塞
在人工流产(包括子宫钳刮术、各种引产或剖宫取胎术)过程中,由于羊水进入血循环而引起肺栓塞、休克、凝血机制碍障、急性心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症状和体征者。
七、气体栓塞
人流吸宫术或经宫腔镜、腹腔镜进行的与节育有关的手术时,由于器械故障或操作失误,使气体误入血管而造成气体栓塞。
八、药物腐蚀伤
输卵管药物粘堵绝育术时,腐蚀性药物误伤其他组织而出现症状、体征者。

远期并发症
一、节育器异位
宫内节育器部分或完全嵌入子宫肌层,或异位于子宫外,包括盆腔内、腹腔内、阔韧带内、腹腔外等。
二、节育器断裂、变形
因宫内节育器断裂、变形(包括接头处脱开)而产生明显临床症状者。
三、慢性盆腔炎
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短期内(两周内开始)曾出现过与节育手术直接有关的急性盆腔感染,因治疗不彻底使症状、体征持续存在或病情反复发作,妇科检查存在阳性体征者。
四、盆腔瘀血症
输卵管绝育术后出现下腹部疼痛,久立或性生活时症状加重,阴道检查无明显阳性发现,经盆腔静脉造影,腹腔镜检查或手术证实盆腔静脉曲张,并排除其他生殖器器质性疾病者。
五、宫颈管或宫腔粘连
由于人流或人流不全等原因,经子宫吸、刮术后出现
附注:
一、此诊断标准只限于与女性节育手术有关的诊断,并非医学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
二、节育手术后出现月经紊乱,腹腔镜绝育术时因二氧化碳气腹、器械刺激或人流手术引起的综合反应等均列为副反应,不作并发症论。
三、在节育手术过程中,因误用药物或异物遗留腹腔、纱布填塞阴道后未按时取出而造成的并发症均以手术责任事故论处,不属节育手术并发症。
四、神经官能症
绝育术后神经官能症虽与手术无直接关系,但术前神经精神系统正常,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思想疑虑、恐惧等精神因素诱发,经妇产科、精神科等会诊,确认为神经官能症者,可参照节育手术并发症处理。
五、凡并发症治疗后半年不复发即为治愈。
周期性下腹痛、子宫积血、经量显著减少或闭经者,并经宫颈管、宫腔探查,X线造影或宫腔镜检查等证实者。
六、肠粘连
经腹绝育术前、后无腹部手术史、亦无腹膜、腹腔内脏器炎症者,绝育术时亦未见腹腔内有炎症或粘连,手术后出现典型的不完全性或完全性肠梗阻症状,经X线检查证实或经腹腔镜检查、剖腹探查见有肠粘连者。
七、大网膜综合症
经腹绝育术时未见腹腔内有炎症或粘连,术后出现恶心、呕吐、剑突下不适、躯干不能伸直,站立时有定点牵引痛感,经腹腔镜检查或剖腹证实大网膜与腹壁或盆腔有粘连者。
八、节育手术后腹部发生切口疝,慢性炎性包块或腹壁瘘管等;剖宫取胎术后引起腹壁子宫内膜异位、人流加绝育术后引起的以输卵管残端为中心的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及输卵管结扎术后发生宫外孕。
九、因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所引起的各种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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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0号


四川、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云南、广东、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监系统广东、海南除外),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国气象局值班快报,6月5日至6日,四川、甘肃南部、陕西南部等地震灾区将有一次中雨天气过程,累计降雨量有10-25毫米,局部地区可达30-50毫米,并伴有局地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此次降水过程给救灾救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要特别注意采取防雷电、防风等措施。

  另据中国气象局网站信息,未来3天华北中南部、山东的部分地区、云南西部和中南部、华南大部有大雨或暴雨,并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6月3日山西省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强的雷电活动,出现雷电灾害可能性比较大。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大雨、雷电和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3.密切监控受影响范围内各类尾矿库,检查防排洪设施,做好防范因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造成垮坝、溃坝的各项工作;通知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做好防范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

  4.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5.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检查,做好防雷电工作。

  6.油库储罐等重大危险源要对接地装置全面检查;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油料,必要时切断电源。

  7.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8.有关电网、通讯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滑坡、雷击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

  9.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官员的生活作风隐私应受合理限制

杨涛


因涉嫌受贿,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被武汉某报称为“女张二江”,并“确认”收受贿赂8万元。在监狱服刑的尹冬桂委托丈夫将该报告上法庭。4月24日,这宗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判令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新京报》4月30日)
   此案的一审的结果给媒体以强烈的示范意义,一是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要注意报道用词,对未决的案件不能使用确定性的词语,造成“媒体审判”;二是要避免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即使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隐私权,随意披露隐私就涉嫌侵权。
但是,笔者也注意到,一位参与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张二江”是湖北乃至全国对男女关系问题的特殊代用语,含有贬义,武汉某报报道的标题本身就涉及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属人格权利的一部分,不容侵犯,而报道的内容极少提及刑事案件的审判,更着重于尹冬桂的个人生活问题”。因此,这两篇报道从标题到内容均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笔者认为,这位法官就本案中尹冬桂的隐私权的说法并不妥当。
对于官员来说,由于其执行公务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而公权力本质是民众权利所让渡,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官员的隐私权的保护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有限制的,是最低限度的保护。民众对于官员的隐私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充分的知情权。官员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尽管说是个人隐私,但是因为涉及官员的品德,而官员的品德关系到民众能否放心将权力托付于该官员,关系到托付后官员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官员的品德方面的隐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是要受限制的。因此,官员对于自身生活作风问题并不享有隐私权,官员所享有的隐私权仅限于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事情。
从对本案的相关报道来,如果仅以《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和《与多位男性有染霸占司机长达6年枣阳有个“女张二江”》两个标题及里面的有关尹冬桂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内容,就判断媒体侵犯了尹的隐私权是不妥的。否则,张二江也完全可以就他本人与107个女人的故事被媒体披露而打隐私权被侵犯的官司了。当然,如果报道里披露了涉及尹及丈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则另当别论。
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并不在于媒体侵犯了尹冬桂的隐私权,尽管媒体也可能披露了尹及丈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涉嫌侵犯其隐私权。但这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的披露并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且主要还在于尹冬桂的关心也是媒体关于其生活作风问题的报道。因此,本案主要问题还是狭义上的名誉侵权(我国立法中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仅在司法解释中将宣扬隐私的行为视为侵犯名誉权,因此广义上的名誉权包括隐私权)。而侵犯名誉权的手段主要有侮辱、诽谤两种,就新闻报道而言,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要看报道是否严重失实。因此,对于本案中的报道来说,法院要查明的主要是报纸对尹冬桂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报道有无失实及报道中其他内容有无失实,从而影响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有无披露了其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隐私。
媒体在报道官员的隐私时,既要注意挖掘官员的有损于公共利益的隐私,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要注意避免披露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以免造成对官员隐私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报道的艺术。同样,法官在审理涉及侵犯官员的隐私权的案件中,以官员的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应当成为审判的一个原则。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