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03:57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唐青林


  互联网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它强调互通和信息共享,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效率和便利,但往往也是“侵略者”活跃的舞台。近些年来,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或窃取的惨剧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有一部分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完成的。正因如此,可以把互联网看作成一把双刃剑,它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效率和便利,同时也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企业的网络使用和管理不善,相当于给不法行为者提供便捷的窃密通道,增加了泄密的危险性。因此,作为一家在互联网时代经营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本企业的网络管理:
  (1)在企业内部建立局域网,并且采取访问控制,不同级别的员工给予不同的访问权限;还可采取访问历史记录技术,系统自动记录员工使用电脑的每一次访问活动,尤其是访问涉密文件的内容、时间。
  (2)保存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联如互联网。企业应为其存储核心和重要的商业秘密文件配置专门的电脑,并且禁止这些电脑与互联网建立,防止黑客入侵,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
  (3)在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的涉密文件的前部设置阅前商业秘密保密提醒,当用户打开某商业秘密文件时,弹出提示窗口告知该文件系涉密文件,告诫无权用户不要随意阅览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用户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
  (4)采取计算机加密技术传输的商业秘密文件,限制具有非法意图的人在文件和信息传送过程中通过高科技手段窃密,也可以防止员工因过失选错发送对象导致的过失泄密。
  (5)公司的互联网管理中心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使用网络的行为和内容进行监视。监视前企业应当事先通过企业规章制度、计算机屏幕画面及弹出窗口的方式明显示员工,避免员工以隐私被侵犯为由起诉公司。
  (6)规范员工使用电子邮件,避免员工因电子邮件错发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事件。
  (7)聘请计算机专业人才采取技术措施避免黑客攻入本公司局域网,例如安装防火墙等。
  (8)高级涉密企业,还需要在企业内部配备对周边一定范围干扰信号的设备,防止他人通过截获辐射信号等高科技手段窃取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法官的修养

王姗姗


  在林林总总的职业中,法官这个职业也许是最为特别的了。法官们每天跟涉诉群众打交道,为群众排忧难、化矛盾、解纠纷。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是与清苦为伍、跟压力作伴、和单调同行。然而,每天仍有数之不尽法官在坚守审判岗位、默默无闻付出,树立了一座座丰碑。
  人民法官作为一种职业,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主体,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职能,发挥着修复社会秩序,引领社会导向的重要作用,必需要有足够的权威。因此,国家和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要求就是理所当然的。司法需要权威是社会大众的共同期盼,现实是司法缺乏权威是大家的共识。党的十七大报告就强调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代表了中国人民的心声。权威不是靠权力让民众口服,而是靠品行和操守让民众心服。
  当前,法院公信力不高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提高公信力,不是空口说白话,而是来源于每一名法官的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和廉洁司法,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评价。一个法官的基本素质、起码的职业道德,应是建立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最基本条件,《法官法》对法官任职条件的其中一条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我们要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自律走向自觉,树立法官群体的核心价值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加强法官队伍的品格修养。那么,人民法官应具备哪些共同的品格修养呢?我认为,除人们应普遍遵从的品格外,人民法官还应有公正、廉洁、忠诚等品格。
  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近年来,法院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司法行为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要做到司法公正,既要程序公正,又要实体公正,一要注重自身修养。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力量、道德典范赢得当事人和人民公众的信赖与尊敬。二要铁面无私。办理案件认法不认人,讲公正不讲人情,讲原则不讲关系。三要刚正不阿。有舍身护法的精神,以执行法律为天职,做到秉公执法,威武不屈。唯此,才能维护和树立人民法官公正执法、正气凛然、无私无畏的职业形象。
  廉洁是对人民法官的基本要求。“公生明,廉生威”。法院是社会的“校正仪”,如果“校正仪”精度不准,人们将无所信奉。正是社会容不得法院出错,就需要我们的言、行、思、断要谨慎。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官都要牢记“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小德不修,大德焉存”。作为法官,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严于律己,管住自己,逐步地使自己成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具有高风亮节的人,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法官,一定要谨慎择友,交友交心不交财,远小人、亲贤人,切不可轻贱人格,道德沦丧,授人以柄,拿法律当儿戏。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经得起金钱、美色、关系、权力的考验,诱惑面前不得越“雷池”半步,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
  廉而生威,贪而致腐,法律的天平,容不得金钱的砝码,否则,天平就会倾斜,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甚至人格也随之殆尽!作为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原则,不为利诱,讲政治、讲正气、讲廉耻,勤于学习,甘于寂寞,乐于奉献。
  忠诚是一个人对组织应具备的基本品格,法官尤其重要,否则,我们手中的权力就会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从小就接受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教育,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切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落实到一点,为人民司法。法官只要将自己摆在为人民做事的位置,心里始终装着群众,把当事人的疾苦当成自己的疾苦,把自己接待的群众当做自己的亲人,心底为民的自然驱动,会萌生出一种让当事人看得见、体验得到的温暖和亲近。
  确立了法官应具有的共同品格,仅仅是有了制度,还需要自觉遵守和有效监督。要使法官的修养真正的养成,还需要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通过行为训练、严格管理等各种教育手段,全面提高被教育者的“知、情、意、行”等素质,最终养成自觉遵守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加强法官品格修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要以法官行为规范、司法礼仪为依据,从小节、细节抓起,规范法官的言谈举止,使得法官举手投足间显示出一个社会精英所应具备的理性、沉稳、庄重、智慧和威严,处处体现严谨的作风,在形象上让人肃然起敬。为此,要以作风大检查为契机,下决心整治衣冠不整、言行粗俗、对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烦、随意出入与身份不符的场所等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以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为载体,号召广大法官把业余精力放到加强学习上来,鼓励法官将现有学历水平、司法水平再提一档,并为法官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条件;以廉政文化建设为载体,号召法官家属、社会各界参与到监督支持法官洁身自律、提高品格上来,发动他们建言献策,从各个层面进行监督。
  一个人要真正赢得别人的敬重,一个领导干部要真正赢得群众的拥护,不在于他的能力有多强,而关键看他有没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优良的品行。做为人民法官就应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家园,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将崇高的司法事业作为毕生的追求,干干净净办案,光明磊落做人。
  总之,在审判日益走向独立、现代化司法理念日渐深入的今天,人民法官只有不断加强品格修养,严守职业道德和操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法院这一阵地上全面塑造提升自我,充分展现出自己良好的品格魅力,这样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成为“正义的化身”。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函[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地(大陆)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首次招收港澳台学生前,须于上一年度的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备案材料,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中央部委或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备案材料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

  二、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同时应具备招收相应学习层次内地(大陆)学生资格。有关高等学校原则上应首先就招收港澳台本、专科学生备案,开展招收和培养港澳台本、专科学生工作一年以上,可按照上述程序就招收港澳台硕士、博士研究生备案。

  三、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应设立招收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能够根据港澳台学生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四、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学校基本概况;

  (二)校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和管理机构、分工,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设置情况;

  (三)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五)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介绍等。

  五、备案工作完成后,教育部将根据隶属关系通知有关高等学校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六、完成备案工作的高等学校,在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过程中,应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港澳台学生在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根据港澳台学生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培养质量。高等学校须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及时将招收的港澳台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报,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施行学籍管理。

  七、备案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上述程序开展。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华侨学生(本、专科)备案工作参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