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示报告”的联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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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示报告”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示报告”的联合批复


195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1957年5月6日〔57〕公劳字第260号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示,现批复如下:一、凡因改判、撤销“加刑”,以及法律手续办的迟缓而释放了的,不发生补发工资的问题。二、对于刑期届满的犯人,没有正当理由,到期未放的,应由劳改机关进行妥善解决,可不补发工资。三、对于冤狱遭受重大损失,当前生活困难的,经查明确实,可报经当地人民委员会审核酌情予以补助或救济。
公安部1956年9月17日〔56〕公劳字第204号对云南省公安厅关于犯人超过刑期补发工资等问题的批复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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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外[20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同时对外
交往活动也不断增加,这对于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搞好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在对外交往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我国不同部门团组在短时间内,频繁
访问同一国家的药品监管当局;各部门和地方团组为考察内容相仿的问题重复访问;一些国
家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反映中国来访团组太多,难以接待等。为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加强对药品监督外事工作的管理,树立和维护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也
为使此类出访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进行,本着“统一对外、统筹安排”的原则,现对各地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访国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因工作需要,访问国(境)外药品监督管理当局(包括港、澳)的单位,应事先向我
局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申请,征得我局同意后再与国(境)外药品监督当局联系。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进行联络和交往。

  三、出访团组应有实质性内容,出访前应做精心准备,归国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报告我
局。

  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国际合作司负责上述
出访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有关具体工作事宜请与该司联系。

  联系人:秦晓岭、王晓晔,电话:6831564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8月)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刘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