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一/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9:50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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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一

企业家和律师要做终生“情人”

唐青林 项先权


  建议企业家不妨每年拿出一笔经费,专门用于聘请高级私人法律顾问,防范自身刑事责任风险
 
  企业家“落马”的报道不停见诸于报端。为生么中国总裁这么多落马?中国的企业家们怎么了?因为中国商学院不开开设法律课程。

  部分商学院即便开设法律课程,也主要是商贸方面的,很少开设教育企业家如何防范商业犯罪的课程。而美国城市大学规定,MBA课程的所有教法律课的教师必须是执业律师,而且在教书的同时,必须继续从业。因为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现身说法,言传身教,把最实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企业家纷纷落马,折射出中国商学院教学中法律课程的不重视或者缺失,企业家亟需补法律课!

  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

  我们认为,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因为一旦“出事”,事后的救济往往无法真正完全挽回损失,或者回到“出事”之前的状态。

  经过十几年市场经济的历练,我国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大多都能够在“事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企业家们现阶段的法律意识还存有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少: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想起法律并拿起法律的武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家如果还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了。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们认为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可是由于企业家不注重在交易决策前的法律风险评估,一些“不该发生的故事”还是在频频发生了。究其原因是一些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意思还不够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您不妨自己测算一下,自己的企业去年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投入了多少人力和财力?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企业呢?中国有些企业家在某些方面可以一掷千金,但在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用于法律风险管理的资金投入上却非常“节约”。大多数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由此带来的企业家“落马”的事件也相应增加。

  根据我们多年执业律师的经验总结,大多数企业家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知悉。他们大多精于各自领域的业务,但是对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往往直到“出事”的前一天,对即将发生的法律危机都浑然不知。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家顿时措手不及,企业则随之陷入停滞甚至瘫痪。

  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我们的企业家们在法律意识领域应转变观念,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企业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实,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我们建议,我们有能力的的企业都应该拿出一定的财务预算,要定期聘请律师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发现企业运行的问题所在,事先采取措施去防范或去除法律风险,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对于刑事法律风险来说重在事前的防范,著名的《扁鹊三兄弟与亡羊补牢》的故事说明了这个道理。魏文王问扁鹊:“你们三兄弟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魏文王显然被搞糊涂了,不解地问扁鹊。“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的人不知道它能事先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达出去。二哥治病,治于病情刚发作之时,一般人认为他只能治小病,因而他只在我们村子里小有名气。只有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人们看见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文王连连点头称道:“你说得好极了。”

  我们建议企业家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定期的“体检”。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就是律师在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之后,入驻企业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一项预防性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并对之分别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
 
  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1)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并事先提出预警;企业家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发现潜在的诉讼纠纷。企业家可以在律师协助下,收集有力证据积极应对,而不是等诉讼来了之后才仓促上阵。(3)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通过律师提交《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之后,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有效降低公司法律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通过给企业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律师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家的注意。由于企业家已经提前知道法律风险的所在,当法律风险实际发生时,企业家就能够从容应对,避免被突袭而陷入慌乱与困顿。

  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些企业家已经开始注意这个问题,并且在还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就专门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自己的企业“把脉”,让自己远离法律风险、远离冷冰冰的监狱高墙。2008年12月20日,笔者在杭州金溪山庄参加《2008年企业家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会》,与会的浙江某规模不小的公司的董事长对笔者说:“我的企业以前什么部门都有,就是没有法律部。现在我们越来越发现法律的重要性了,请协助我们设立法律部,并给我的企业做一次法律风险评估。”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作为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产权结构法律风险防范;(2)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范;(3)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4)企业财务重大法律风险防范;(5)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6)企业对外重大投资、融资法律风险防范;(7)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范;(8)企业高管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防范;(9)企业诉讼法律风险防范体系;(10)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防范。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很大。(1)可以避免和预防企业家自身的刑事责任风险。俗话说“平安驶得万里船”,由于律师的事前介入,有些商业决策方案就可能改变,有些“生意”就可能不做了。也许看起来失去了一些利润或者商业机会,可是企业和企业家却因此可以平安地度过每一天,不会一听到警笛声就紧张、看到警察就以为是来抓自己的。可以说,企业家身边有一位尽职的律师,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成为企业家的自由和生命的守护神。(2)避免错误决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进行重大投资、重大协议签署之前聘请律师进行把关,可以大大减少因为合同条款漏洞等问题带来的巨额的、非必要的商业损失。(3)事前的风险防范有利于减少纠纷,减少诉讼和仲裁。这样企业家就不必因为时常陷入被动的诉讼和仲裁中而疲于应对,有利于企业家安心进行商业运作,带领自己的企业走得更成功。

  某著名的公司老总说:未来的10年我们不想打官司。如果我们告(笔者注:这里的“告”是指诉讼或者仲裁)别人,说明我们是笨蛋;如果别人告我们,那说明我们是坏蛋。我们既不想当笨蛋也不想当坏蛋。这个老总的意思就是要加强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不能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成为“笨蛋”,进行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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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2002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河两岸景观保护,防止水质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绿化条例》、《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明河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河道保护、两岸绿化美化及景观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南明河区域,是指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包括沿途支流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等)河道及两岸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南明河区域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域内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对区域内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河水水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确保河水不受污染;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域内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清扫保洁,确保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及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域内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保持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和设施完好;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和清障,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花溪区、小河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南明河段环境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工商行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区域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教育、广电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护南明河,保护南明河的宣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南明河,保护南明河,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并有劝阻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按规定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责任书所确定的责任范围,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第七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南明河排放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必须进入截污沟有组织排放。

  第九条 向南明河及其支流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减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或治理。

  第十条 向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等南明河支流河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危害南明河水体的,应当限期关闭。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领养绿地。愿意领养的,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养申请,采取划片包干签定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南明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堤防防扩林除外);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

  (四)移动或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程以及各类测量、监督等附属设施;

  (五)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砷、铅、镉、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守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九)损毁区域内的堤防、护岸、闸坝、水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等设施;

  (十)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十一)挤占河道;

  (十二)损坏路灯、护栏、雕塑等景观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南明河区域内的绿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

  (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四)损坏绿化设施;

  (五)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六)擅自占有绿地。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规定清除期限;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条(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二)项规定,损坏景观市政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绿化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运城市“河东科教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河东科教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东科教英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建设运城小康社会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是全市人才工作方面的最高荣誉。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科研、工农业生产、教育、卫生等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都可以参加“河东科教英才”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河东科教英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工作中有创新、创造,并立志献身于科教兴运的宏伟事业。 
  第四条“河东科教英才”的评选按专业分为三类:
  (一)在学术上有创新和突破,成果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完成者;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两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2、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次提出的新发现或新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3、在科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对学科、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
  (二)在产业化生产中,将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生产的工业新产品经权威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两年,经济效益显著,年上交税金新增额在2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三年以上,其中一年上交税金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产品科技含量高,创出国内外知名品牌,投产三年以上,年上交税金不低于5000万元。
  2、在农业科技项目推广中,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在500万元以上。
  3、自育农作物优良品种,在全市的推广面积达到适宜种植总面积的30%以上。
  4、生态治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在全市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在教育管理、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一次或省级荣誉称号三次以上,教学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
  2、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出版两部以上专著,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教育理论工作者。
  3、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使本校跨入全国同类一流学校之列,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管理工作者。
  4、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参加全国教学活动比赛取得一等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两部以上(独立完成)或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全省领先,所教学生在国际和全国奥赛中获前五名,连续两年在高考、中考中获取省市单科或总分第一者。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河东科教英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五人。评选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综合考察、专家评审、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评选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六条申报
  1、“河东科教英才”被推荐人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被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被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5、中央、省驻运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评选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河东科教英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选人员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表彰、奖励与管理

  第八条“河东科教英才”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每人奖励两万元,奖金从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表彰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荣誉称号,追回一次性奖励,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2、申报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党纪的。
  第十条表彰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推荐单位和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二条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负责,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承办。


运城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包括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第二条拔尖人才是党和政府的宝贵财富,是人才队伍中的优秀代表,是推动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实行重点管理。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对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目的在于肯定和表彰优秀人才做出的突出贡献,激励、带动各级各类人才为建设运城小康社会贡献才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立志献身于科教兴运的宏伟事业。
  第六条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大价值,学术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在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对推动某一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2、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医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4、创建了新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市领先,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5、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并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6、在文化艺术方面造诣较深,作品或表演艺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为业内公认的;
  7、在其他专业岗位上多次主持完成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1、创出优质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占有率,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2、产品技术含量高,技术改造有重大突破的;
  3、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增长幅度的。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选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选拔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选拔结果公开。
  第九条申报
  1、申报评选拔尖人才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被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被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5、中央、省驻运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由所在党组织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条评审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拔尖人才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察,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4、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是拔尖人才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拔尖人才采取三年一届、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届满由市委组织部做出综合评审意见。在管理期内做出新的贡献或所取得的成果仍发挥重大作用、保持领先水平的,可以参加下一轮选拔;脱离工作岗位或调离运城市的,中止相应资格;因个人主观不努力,考核不合格或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制订三年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定《目标责任书》,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及著作。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联系专家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每人联系两名拔尖人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成员要经常深入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征求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要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怀拔尖人才,改善他们的创业环境,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第十七条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拔尖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意见;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章待遇

  第十八条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每年享受1200元特殊津贴,从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中拨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放。
  2、届内对拔尖人才可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九条要努力改善拔尖人才的工作条件。
  1、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等。
  2、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助手的,尊重其意见,予以配备。
  3、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交流、进修和考察。
  4、要尽量减少拔尖人才不必要的兼职和社会活动,参加一般性社会活动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保证其主要精力用于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拔尖人才连续三届入选者,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享受到退休时。
  第二十一条同时被选拔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专家的,实行多级管理,享受多重待遇。
  第二十二条省级优秀专家从市级拔尖人才中推荐。在县(市、区)工作的市级拔尖人才,同时为县(市、区)级拔尖人才。


运城市优秀企业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企业家是指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企业的素质和能力,专门从事企业战略性决策和管理并使企业不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经济效益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为主要标准,注重市场和出资人的认可。

  第二章条件 

  第四条凡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各类企业(含驻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参选。
  第五条优秀企业家推荐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依法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公司(厂)级正职三年以上或担任副职五年以上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且取得突出成绩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精通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领导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并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劳动生产率和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六)所管理的企业呈良性发展态势,至推荐时的前三年内,每年上缴税金都在全市综合排队前50名以内。
  (七)优秀企业家人选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备企业家应有的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培训,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

  第六条选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运城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届选拔的具体标准和事宜由选拔考评委员会制定和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企事业干部科承办。
  第八条申报
  (一)可以采取组织推荐、行业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业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三)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四)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五)中央、省驻运企业推荐的人选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评选
  (一)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列入初选对象。
  (二)答辩。由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着重了解应知应会的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运用经济理论、有关企业政策法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察。由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组成考察组,对答辩合格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
  (四)审定。考察合格后,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待遇 

  第十条运城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
  第十一条优秀企业家每月享受300元特殊津贴,由企业计入管理成本,在规定届次内按月予以支付。
  连续三届入选优秀企业家的,此待遇可享受至退休时。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目标管理。优秀企业家要依据企业实际,拟定任期目标,经市选拔考评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与企业家签订两年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按目标责任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健全考核制度。按照目标管理要求,每年考核一次,定期监督落实,将考核结果作为优秀企业家连任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家实绩档案。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以及企业干部职工认可情况。
  对到亏损企业任职的企业家的考核,应当以减亏增盈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减亏额可视为本年度实现的利润额。
  第十四条优秀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而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取消优秀企业家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待遇。


运城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是德才兼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人才。他们能够敏锐观察和判断高新科技发展趋势,在科学技术前沿能够紧跟学科和行业发展方向,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应实行重点管理。
第二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以公开、平等、竞争、择扰为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等领域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五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是在学术、技术、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并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
  1、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承担者;
  2、取得两项以上专利(其中一项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推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者;
  3、在重大工程中获得国家设计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采用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省部级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设计者或开发者;
  5、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或出版具有高水平理论专著者;
  6、在引进、吸收、消化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7、在本地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8、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创出优质名牌产品,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利税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9、在教育管理和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学研究有成果,发表论文10篇以上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出版理论专著者,同时所从事的学科教学质量在全市名列前茅者;
  10、在医疗卫生方面,理论功底深厚,临床经验丰富,在解决疑难和复杂病症中,有独特见解和诊疗技术,医德高尚者;
  11、在其它行业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六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选拔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选拔结果公开。
  第八条申报
  1、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推荐的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推荐的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的人选可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
  第九条评审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培养

  第十条加强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地把个人成长与党和人民的需要融为一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实现自身价值,发挥聪明才智。
  第十一条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继续教育。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国内专业技术高级研修班和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他们到国内重点大学、科研单位或国外研修,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增强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十二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训经费主要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予以适当补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要在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上放手使用,在重点工程和项目上委以重任,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增长智慧和才干。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逐人建立档案,实行目标跟踪管理,定期考核。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从事的行业岗位特点,确定科研攻关方向、目标责任,经所在单位认可后提出保证目标实施的具体意见,组织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及实绩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和组织部门要建立与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也应经常保持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待遇

  第十六条凡涉及到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等重大事宜,所在单位应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十七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享受600元书报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2、在项目选题、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解决;因公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
  3、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优先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
  第十八条在县(市、区)工作的市级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应为县(市、区)级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九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因主观努力不够,完不成既定的目标,或者违犯党纪、政纪,触犯国家法律的,取消其称号。


运城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从事工农业生产、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具有实际才能或拥有一技之长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他们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引进和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影响、有贡献、有创新、有效益,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主力军,是农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
  第二条选拔管理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目的是:肯定和表彰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在生产实践和社会服务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和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三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声誉,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予以推荐:
  1、在技术革新、创造发明中,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获得成果或国家专利者;
  2、在现代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方面贡献突出,在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中有创新或填补了我市科研生产方面的某项空白,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
  3、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中,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成为组织群众共同致富的带头人;
  4、在实践中摸索出的生产经营模式,为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者;
  5、创办和领办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及科技实体,发展快、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纳税在50万元以上者;
  6、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工作并在生产实践中有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7、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临床经验丰富,在解决疑难和复杂病症中有独特见解和诊疗技术,医德高尚者;
  8、在其它专业或行业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者。
  第五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每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推荐的具体条件,由市委组织部拟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在以绩选才的同时,坚持三个一起看:一是与三个文明建设一起看;二是现有成果与潜在能力一起看;三是贡献大小与科技含量一起看。
  第八条选拔对象可由所在乡镇、单位、学术团体及专家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经县(市、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综合评议,组织考察,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实施动态管理,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协助管理。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未能入选下一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由本人制定三年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提出保证目标实施的具体措施,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监督落实,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及实绩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每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期满后,组织部门对每位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作出综合评审意见,装入本人档案。实绩不突出者,不能参加下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三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享受以下政治生活待遇。
  1、三年内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 
  2、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入选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发放2000元科普资料和科技推广费,从有关事业费中列支。
  3、对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表彰和奖励。
  4、政治合格、业绩显著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可提名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可吸收参加县智囊机构;本人申请,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其入党;在评定职称上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努力改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条件。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本人实际能力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提供科技贷款、科研基地和技术承包。
  2、鼓励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到民营、乡镇企业资金入股和技术参股,发展农、工、贸企业,创办研究开发机构,积极向企业及社会传播、推广科学技术。
  3、市、县科技和科协等部门积极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提供科技信息、业务指导、专业培训,支持参加国内外相应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在成果申报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呼声;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也应经常保持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入选为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同时应为县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
  第十七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因主观不努力,连续两年完不成工作任务或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违犯党纪,触犯国家法律的,取消其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称号。


(20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