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信托发展的法律可能性/中野正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1:51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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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信托发展的法律可能性

[日]中野正俊



The Study on the Possibi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Trust



内容提要:适逢中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之际,在我国信托业发展遭遇困境的背景下,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于2004年10月16-17日在长沙隆重举行。国内外知名信托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高层人士围绕《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实践问题,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加快贯彻实施《信托法》,改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规制


  在学术上,人们一般将信托按照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或者说是否以营业为目的,而将信托划分为商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非营业信托)。(注: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所谓商事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相反,民事信托的受托人接受信托并非以营业为目的。如是,以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这一特征将信托进行分类后,即使没有特别规定,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就自己的受托行为当然可以取得报酬,而民事信托的受托人除非信托行为中存在特别规定,否则不可以收取报酬。(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5条。)故此,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之间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将随之而异。如,商事信托除适用中国《信托法》之外,也适用近似信托业法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而民事信托除适用中国《信托法》之外,还适用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继承法》)。

  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之间的区别如下图: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2623&ClassID=8

  如上图,两者的区别除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之外,也表现在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的目的的不同之上(财产的形成和财产的保护)。因此,在利用信托制度的时候,该选用商事信托还是民事信托,完全由委托人的自由意志来决定。

  对于刚刚实施信托法的中国来讲,可以说民事信托的发展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所以,在研究这一问题的时候,借鉴和学习信托制度先进国家的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就英美以及日本的民事信托的现状作一简要介绍。

  首先,在信托制度的起源国英国,民事信托(非商事信托)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逃避国王以种种理由没收个人财产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的英国,盛行长子继承制度,不仅女性没有继承权,就连长子以外的男子也没有继承权。所以,没有儿子的家族的遗产将全部由国王没收。因此,英国国民为逃避国王的没收,在去世前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他人(变更财产所有人的名义),委托其将该财产的收益转交给自己的女儿。同时,为了避免自己所信赖的人死后其财产被国王没收,便将其财产委托给多个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由多个受托人共同共有(或者说是合有或者公同共有),使其财产变成了一种完全不被没收的财产。

  随着英国移民团涌入美国,信托制度也随之被引进到美国。但是,在美国,不存在类似英国的利用民事信托制度的社会背景,受托人纯粹是为了营业牟利而接受信托,所以使得本来是作为民事信托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便以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形式确立起来,并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即使在美国,也不是不存在民事信托,除商事信托之外,一种被称作宣言信托(DeclarationofTrust)的信托形态,在法律上即被认为是民事信托。(注:参见《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版)》(RestatementofTheLawof Trusts,2nd.)第58条。)



  上图所示的宣言信托即指:A(委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宣告为了B(受益人)的利益,在C(银行)开设存款账户,A在有生之年可以自由使用该存款,但其死后该存款将成为B的财产。这种信托也被称作假设信托(TentativeTrust)。(注: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法律承认宣言信托。) (/www.trustlaws.net)

  与此相对,由于日本不拥有信托的历史传统,并且直接引进了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商事信托制度,所以,大多数法学家(包括日本的法学家)都认为日本的信托全部属于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制度几乎没有得到运用。在日本,虽然存在一些民间团体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但从表面上看,这些信托确实不存在类似英国民事信托的特征,并且,英美法所承认的所谓的宣言信托,在日本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但是,从裁判所的判例来看,可以称得上民事信托的判例却随处可见(本文将在以下的篇幅里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在日本还是存在许多民事信托的。只不过由于民事信托因其性质上的原因,与商事信托相比,在判例中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而已。(注:[日]中野正俊:《从判例看民事信托》,《信托法研究》29号,第1页。)

  首先,母亲为了管理属于其子的财产,将该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后并存入银行,尔后,在没有得到儿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存款债权提供给自己的朋友作为质押物进行了质押。关于这一事件,相当于最高裁判所的旧宪法下的大审院判定(1935年10月4日民集14卷22号1954页):其母在性质上相当于信托中的受托人,并判定其违反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义务,准许其子行使撤销权。(注:[日]中野正俊:《信托法判例研究(补订版)》(26事件),酒井书店1998年版,第185页以下。)裁判所对于这一事件的判决表明:母亲在将其子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义之下时,以其子的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子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其母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事实上已经成立。

  其次,为保管有诈骗嫌疑的特定金钱,在将其返还给多数受害人之前,以其中的大额受害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进行保管,尔后,该大额受害人的债权人基于债务转移命令向银行提出支付请求。在此案例中,最高裁判所(1954年11月16日《判例时报》第41号第11页)判定该存款债权属于信托财产,并非存款名义人的个人财产。(注:[日]中野正俊:《信托法判例研究(补订版)》(9事件),酒井书店1998年版,第66页以下。)通过这一判决,可以明确看出:裁判所实质上是承认了以该事件中的多数受害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而大额受害人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的成立,并基于信托法理作出了判决。

  同样,在建筑物发包时,发包人一般会预先支付一笔建筑费用给承包人。在承包人破产,承包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将发包人的预付金冻结的案例中,东京高等法院(2000年10月25日民事11部判决《判例时报》第1735号第387页)判决:承认以该预付金为信托财产,发包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承包人为受托人的信托成立,并根据信托法理命令破产财产管理人撤销了其冻结行为。

  关于在中国发展民事信托的可能性,姑且不论其与信托制度起源国英国的民事信托是否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除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信托的商事信托以外,不以营业为目的而接受信托的民事信托也同样会得到发展。 (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编辑)

  关于这一点,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博士就民事信托制度的发展可能性,提出了非常富有见地的见解,由于篇幅所限,在此简单介绍其中几例以供参考。首先,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遗产执行人,在其死后,该遗产执行人即可代替自己进行讨债、偿债、交付遗赠物、分割或者处分遗产等法律行为。(注:参见中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以上所述遗产执行人的行为在性质上既不是委任也不是代理,而是一种信托。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以被继承人为委托人,遗嘱执行人为受托人,委托人生前的债权人、受赠人以及继承人为受益人的信托已经成立。其次,在由代理人管理属于下落不明者的财产时,(注:参见中国《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由于各种原因,该代理人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代理责任,不能有效地管理财产,从而致使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故此,活用信托制度来强化这种财产管理的责任的做法也许会非常有效。另外,部分学者也提出了代替委托代理制度,活用信托制度的主张。(注:江平、周小明:《关于中国信托法制定的若干构想(上)》,《法律广场》第47卷第7号,第47页以下。)此外,在中国广西发生的一个案例中,某单位为募集同事的医疗费而进行公开募捐,在所得捐款结束了捐赠目的,即该同事死亡之后,围绕残余捐款的归属问题,受捐人之父与该单位产生纠纷而引起了诉讼。(注:参见www.northeast.com.cn/shnews,2003年11月6日访问。)此类案例在社会中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捐赠法的不完善,法院无有力的法律依据作出裁决。笔者认为,如果能活用民事信托的法理(本人认为本案例中特别适合援用公益信托的规定),进行裁决的方法也许将会更为简便、有效。特别强调的是,利用残余财产的可及性近似解释原则(Cy-presDoctrine),可将该残余财产用于其他公益目的,(注: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信托法律网)从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如上所述,在中国同样存在民事信托制度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所以,民事信托制度发展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众所周知,无论是民事信托还是商事信托,无论是私益信托还是公益信托,信托制度对促进社会经济以及公益事业发展的效用都非常大。所以,笔者恳切期盼信托制度能尽早扎根于中国社会,为国民的富裕发挥巨大作用.(注:本文原载《法学》2005年第1期,感谢中野正俊先生对信托法律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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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四月六日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帐户用于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捐赠款项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受捐赠单位承担。
  二、经社会推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由相关部门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损毁的,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或撤销。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月内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经保护性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恢复使用后1个月内,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与建筑所有人、使用人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保护责任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性修缮前,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订具体的保护方案,明确实施单位、修缮范围、修缮内容、技术方案、资金预算等,并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保护方案经批准后,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将修缮时间、范围、要求等在保护区进行公布。
  五、历史建筑属私人所有且所有人有能力的,可以自行修缮或委托专业机构修缮,但其修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并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
  历史建筑所有人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修缮,修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有人按照预算预付全部修缮费用,竣工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历史建筑所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修缮或未按修缮方案执行,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勒令限期执行;超过限期1个月后仍未执行的,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修缮或重修,并由所有人支付全部修缮、重修费用。
  六、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其外部、内部风貌及附属物应当得到妥善保护。
  外部风貌指建筑物的三维尺寸(纵长、进深、檐高)和外部立面。外部立面包括:
  1、外抹灰(贴面)及色彩;
  2、窗套(法圈)、窗台、窗扇及色彩;
  3、阳台、扶手、栏杆、牛腿(斗拱)、挂落等花饰;
  4、主要入口门(墙门、堂门、厅门、厢房等)及台阶踏步;
  5、外围墙体的墙顶盖、女儿墙、透起封火、出山、腰线、勒脚、头角、屋顶建筑物、线条及墙上雕塑、镂花;
  6、屋顶屋盖的高度、坡度、坡型、屋脊、檐口、檐沟、盖瓦。
  内部风貌包括:
  1、厅、堂、厢及开间、进深尺寸、柱列、平面布局;
  2、装隔位置、材料、形状样式;护墙板(扇)、内门框扇;
  3、楼梯位置、构造式样、尺寸及栏杆扶手;
  4、天井廊沿、室内地坪、天花吊顶、装饰线脚、梁上雕刻;
  5、壁炉、烟道、卫生、排水、避雷(电)、电梯等内部设施。
  附属物包括绿化树木、独立雕塑、地坪道路、亭台楼阁、水池水井、假山照壁等。
  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时,有条件的应以户为单位,配备卫生、厨房设施设备,并应根据房屋面积,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器柜,在供参观游览的开放场所,应当设置人流疏散通道。
  八、在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空调、遮阳蓬等外部设施及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根据保护方案严格控制。
  九、根据保护方案确定可以保留,且不需要腾空搬迁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其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属于代管产、包租产的,其修缮费用由政府先予垫付;今后解除代管、包租的,其修缮费用按实与产权人结算。
  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所涉及的消防、道路、排污、供电、供水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可由政府承担。
  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案中,明确费用需政府补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涉及市级承担资金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处置后,所得收益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并专户存储,统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十一、资金预算中涉及市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踏勘并审核后,先予拨付申请拨付金额的10%;工程实施后5日内,拨付40%;工程完工后,拨付3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凭审计结算书拨付剩余的20%。
  十二、修缮工程施工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步、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组织验收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实施情况组织验收。
  十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腾空搬迁:
  1、所有人、使用人自愿要求外迁安置的;
  2、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力对该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对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履行保护、维护、修缮责任,对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四、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腾空搬迁的,应在搬迁范围内发布搬迁公告,内容包括:搬迁建筑的座落、门牌号码和搬迁期限等。
  历史文化街区搬迁公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发布,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历史建筑搬迁公告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发布搬迁公告须具备下列资料:
  1、建设或整修项目批准文件。
  2、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文件。
  3、属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提供保护规划和经批准的保护方案;属于历史建筑的,提供保护图则和经批准的保护方案。
  4、搬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十五、搬迁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搬迁实施机构应当与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搬迁协议,并在搬迁公告之日起2年内将其安置完毕。
  十六、根据保护方案确定可以保留使用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其所有人、使用人能够履行保护义务的,修缮完毕后可以继续使用或回迁安置。
  属于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修缮后的房屋状况重新评租。
  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由原房屋所有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房屋产权登记时,原房屋所有人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查档证明书、建设或整修项目批准文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扩面协议书、扩面收款凭据、房屋测绘成果等资料。原房屋所有人放弃购买扩面部分,原房屋承租人出资购买扩面部分的,由原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共有产权登记。
  十七、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选择异地安置且安置用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原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或所有人、使用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屋评估价值的15%。
  十八、经腾空搬迁修缮的历史建筑,已对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采用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受让人可以依法办理产权或租赁登记。
  十九、单位所有或个人私有的历史建筑,产权人在转让、出租后,应当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需要调整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的决定。
  批准调整使用性质后,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分别到规划、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搬迁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认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9年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更多地依靠先进技术装备支撑和安全生产科技(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创新驱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以防范事故、提高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为目标,集中相关科技研发机构、人才、资金和时间,加快推出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着力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政府及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争取到2015年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有较大突破,示范工程引领方面有较大进展,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有较大提升,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快组织实施安全科研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项目,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二)加强关键技术与装备科技攻关。坚持以防范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具有倾向性、易发性、普适性的重大共性技术难题,开发关键性实用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物联网、新型传感器、透地通讯和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等共性技术研究。煤矿领域要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开展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井下逃生与安全避险、深部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非煤矿山领域要突出深井矿山岩爆动力和热害等灾害预测与防治、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事故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深海石油开采防灾技术等攻关。危险化学品领域要突出化工园区防管控一体化监测监控技术、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及硫铁化合物自燃机理等攻关。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突出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技术、工业企业粉尘防治技术等攻关。职业卫生领域要突出先进适用的矿井劳动保护用品、尘毒防护与治理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等攻关。应急救援领域要突出快速救援技术与装备、便携式救灾机器人等攻关。

(三)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梳理现有安全科技成果,加快推进成熟度高、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突出的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化,强化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煤矿领域要重点推进瓦斯煤尘爆炸抑爆、高效瓦斯抽采装备、先进瓦斯监测技术、地质构造精细探测等成果转化。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进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等成果转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等成果转化。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进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成果转化。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进粉尘呼吸防护装备等成果转化。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进矿用救灾指挥系统、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系统等成果转化。

(四)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注重筛选和大力推广对于事故防治切实有效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切实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煤矿领域要重点推广瓦斯防突及高效抽采、水害快速治理、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保障等先进适用技术。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广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高含硫气田安全勘探开发等先进适用技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快速监测预警等先进适用技术。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广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等先进适用技术。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广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等先进适用技术。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广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等先进适用技术。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把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形成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煤矿领域要重点建设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高瓦斯零超限、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水害隐患防治、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等示范工程。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建设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等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建设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等示范工程。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等示范工程。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建设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等示范工程。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示范工程。信息化领域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管理系统等示范工程。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取得实效

(六)切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安全科技创新发展的针对性举措。要建立安全科技业绩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并对各项安全科技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切实把安全科技创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通过法律规范、标准引领、规划引导、项目支撑、成果示范、发布目录等形式,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科技创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各类安全产业联盟、技术联盟、产业链联盟,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卫生、冶金、航天、航空等行业领域科技人才,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深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研究分析安全科技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安全科技路线图,定期发布安全科技攻关指南,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民间团体强化安全科技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科技人才培养和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进一步拓展安全科技创新投入渠道。要充分用好国家现行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使用普惠和特惠政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制造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等。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多元社会资金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平台、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事故查处专家支持平台、安全信息平台、事故模拟仿真物证溯源平台等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九)切实实施好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详见附件)。各项目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确保项目取得实效。有关科研攻关课题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和人才,有序有效地组织攻关,尽快取得突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推动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率和应用率的提高。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专题交流督导和执行情况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附件: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17日




附件

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一、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完成
时限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瓦斯含量快速测定和导向槽定向水力压穿防突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实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及预警,有效防范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2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等煤矿水害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提高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技术水平,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3 煤矿采空区隐蔽火源井下探测技术研究 研发采空区隐蔽火源探测技术与装备,建立井——地结合的火源快速隔离、阻断技术体系,防范采空区火灾和爆炸事故。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4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研究顶板灾害机理、控顶技术、离层监测预警等关键技术,提高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矿井顶板灾害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5 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中小煤矿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及不规则块段的机械化安全开采的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中小煤矿开采机械化水平,有效减少中小煤矿生产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6 西南(贵州)地区中小煤矿防突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适合于西南(贵州)地区的防突技术体系、区域防突和监控预警技术,有效防范煤矿瓦斯突出和爆炸事故。 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7 矿山新型劳动保护装备研发 研发高可靠性抗冲击安全帽、矿工防护靴、防静电、阻燃服装以及作业用手部防护用品,研究开发新型劳动保护用品检测试验方法和设备,为矿工提供先进适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 2014年12月31日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5项)
8 金属矿山采空区探测及处理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采空区地表和井下探测方法和技术,提出回采后的地压控制方法、塌陷后的地表灾害治理、采空区充填风险评估与高精度检测技术,有效防范空区塌陷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2013年12月31日
9 深井开采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深井采矿顺序、采矿工艺等对应力集中区和岩爆危险区域的影响与作用机理,提出深井开采岩爆危险区域实时监测及预警技术;研究采矿工作面及巷道围岩应力集中与能量聚集区域和分布特征,提出岩爆危险性解危的控制方法与技术,有效预防井下岩爆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0 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控制及岩移范围圈定方法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防护、通风系统优化、人工制冷和受控循环通风等技术,提出深井开采热害预测与评价方法;研究不同地质条件下金属薄矿体深井开采采动影响规律,提出采场崩落带、移动带高度预测理论和方法。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中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1 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运输、提升、充填安全技术及关键装备研究 研究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有轨运输设备及控制系统、超大重量安全提升技术及装备、尾砂膏体充填技术及装备,提高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12 南海深水油气钻井风险管理及应急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深水钻井作业风险管理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我国南海油气勘探开发安全保障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中海油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3项)
13 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引发油罐区重大事故的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发生规律和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 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4 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技术研究 研究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关键技术,提高化学品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水平,有效甄别化学品储运过程灾害事故类别,提高应急处理针对性。 上海化工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15 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研究化工园区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化工园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6 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煤气危险区域事故模式与控制系统设计、煤气设施与工艺响应与控制、危险区域安全设施与指标的关联设定与连锁控制、异常状态及事故应急处置。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015年12月31日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2项)
17 高毒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高毒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与实验室检测技术,形成完整的高毒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体系,提高现场检查的快速与比对,为执法部门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年12月31日
18 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 研究尘毒发生与扩散机理,研发新型过滤方法与材料、高效变频除尘器、智能化通风除尘与排毒装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以及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等新型高效呼吸防护用品,提升我国尘毒危害预防控制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4项)
19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研制 研究煤矿井下在灾害发生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预警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煤科集团 2012年12月31日
20 煤矿快速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针对我国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研发煤矿地面和井下抢险通道快速打通装备、煤矿透水快速救援排水装备、透地通讯及遇险人员定位系统,提高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国煤科集团、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等 2015年6月30日
21 重大矿山事故钻孔救援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应用研究 研究矿山各种灾害情况和不同地质条件下钻孔救援的技术和战术方法及配套应用技术,有效提高矿山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22 便携式煤矿救援探测机器人研究 通过研究和试制一套机器人驱动机构,改变当前煤矿应急救援与处置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效协助救护队员完成搜救任务,提高救援效率。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二、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6项)
1 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装置 机载式自动抑爆装置用于掘进机、采煤机,防止截割煤岩时因摩擦火花、摩擦热引起瓦斯煤尘着火,抑制爆炸发生。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山西晋城兰花汉斯公司
2 瓦斯钻孔抽采钻进装备 (1)煤矿井下千米定向钻机:可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探放水等定向钻孔施工。在陕西大佛寺煤矿现场完成深度达1212米定向长钻孔,创国内煤矿井下近水平定向长钻孔施工记录。(2)松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钻机:适用于煤层f≤1.5松软突出煤层,煤层钻孔深度达到168米,创造了突出松软煤层钻孔的深度记录,钻孔深度超过100米的成孔率达到70%。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3 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 (1)红外甲烷传感器:误差≤真值的±10%,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12个月,寿命≥5年。(2)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寿命5年,调校周期2个月,不受硫化物等有毒气体的影响,不受高浓度被测气体冲击,传感器可直接挂接到CAN总线上。(3)激光甲烷传感器:测量精度±0.05%,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6~12个月,寿命≥5年。(4)激光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范围0~2000ppm,测量误差≤真值的±5%,稳定性≥12个月,响应时间<30秒,寿命≥5年。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东科学院等
4 矿井地质构造精细探测装备 包括无线电波透视仪、防爆地质超前探测仪、矿井地质雷达探测仪、矿井瞬变电磁探测仪、高分辨电法仪、音频电穿透仪、瑞利波探测仪,可对采煤工作面地质构造、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工作面导水地质构造等进行超前探测,保障工作面安全生产。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5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预警系统 实现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升级换代,在井下易爆环境应用以太环网+现场总线、宽带接入设备、大容量本安电源设备、异常联动控制等技术,形成集地质测量、生产技术、通风安全、办公自动化和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监控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实现了隐患联动控制和动态预警。 中国煤科集团等
6 矿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具有井下人员监测查询、安全保障、定位、统计考勤、信息联网、救灾信号引导、双向通信、图形矢量放大缩小等功能;结构简单,配置灵活,一站多点;安装简便、系统自维护;定位精度小于5米。 中国煤科集团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7 尾矿库风险分级与在线监测、预警装置 尾矿库坝内位移传感装置、坝面位移GPS监测装置及其融合技术,水平精度:3毫米±0.5ppm,垂直:5毫米±0.5ppm,提高我国尾矿库的技术装备水平,有效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8 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 包括非煤矿山火灾、水灾三维可视化仿真模型,矿井主通风机监测预警系统、矿井主提升机监测预警系统、基于光纤以太网技术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基于GIS的人员定位统,为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防范非煤矿山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装备 基于ARM和ZigBee技术的便携式巡检仪、传感器变量参数采集监测终端、重大危险源智能安全监控技术、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网络化智能安全监管平台、基于HAZOP分析的原油集输站智能监控预警专家系统、油气集输站事故追忆系统等,提升重大危险源监管与监控技术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10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 (1)爆竹自动混装药机:实现爆竹生产的配料、混装药、封口工序连续化生产,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2)烟火药自动混合机:实现远程控制、人机隔离,有效减少烟花生产事故。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浏河机械厂等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1 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 实现远程控制功能,包括水位、水温、加热器运行、煤气泄漏自动报警等。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2 粉尘呼吸防护装备 采用超细纤维的熔喷技术,开发复合型的低阻、高效、舒适、密封性好的新型防尘口罩,有效减低粉尘职业危害。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3项)
13 矿用救灾指挥系统 (1)车载矿山救灾指挥系统:集成救灾现场气体实时监测、火灾与爆炸危险性专家软件分析、灾区图像实时监测、多功能救灾管线、抢险救灾指挥通讯于一体。(2)矿用救灾指挥装置:具有图像、语音、环境监测数据的传输、显示和存储功能;能将井下事故现场的图像、语音和环境数据实时上传到井下救援指挥基地和地面指挥中心,为救援指挥和事故调查分析提供重要信息。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14 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由单人携带,具有快速采集现场综合信息的能力,具备信息报送、音视频会商、协同标绘、应急通信等综合应用功能,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决策和指挥的重要工具,体现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应急管理理念。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15 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煤矿井下隐患预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突发状态下紧急救援的信息系统,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一批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煤层瓦斯含量参数快速测定技术 井下煤层瓦斯含量快速准确测定装置解决了硬煤压风取样温升加速瓦斯解吸、松软煤层取不到样或取样时间过长、损失量估算误差大的难题,实现了120米长钻孔定点取样,8小时内快速测定瓦斯含量,测定误差小于7%,可为瓦斯灾害防治快速准确提供重要基础参数。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主要包括突出区域预测的瓦斯地质方法、常规静态指标预测技术、动态连续指标预测技术,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准确性。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等
3 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及煤层增透技术 (1)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具备对瓦斯抽放泵、水泵、管道阀门等设备的控制功能,可实现就地控制、集中控制及远程控制的相互切换;具有瓦斯混合量、纯量等累计量监测、计量、查询及显示,故障预警、自诊断、自动保护、故障闭锁等功能;具有多种通讯功能及各种保护措施。(2)瓦斯抽采技术:包括地面井采动区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顺层钻孔预抽瓦斯技术、开采保护层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采空区抽采瓦斯技术,可提高煤矿瓦斯抽采效果。(3)低透气性煤层增透技术:高压水力压裂技术、高压水射流技术、水力割缝技术,可显著提高煤层透气性和抽采效果。(4)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可实现瓦斯抽采浓度、流量等监测,为抽采达标提供依据。 晋城煤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科集团等
4 矿井水害快速治理技术 利用矿井水害突水水源快速探查、突水点(面)快速注浆封堵技术和装备,为被淹矿井的快速疏干恢复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技术保障。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对不同开采条件下顶板动态多元参数进行关联分析,形成一整套顶板安全监测系统,提高顶板安全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范顶板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技术 矿井提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包括变阻力制动缓冲托罐装置、摩擦提升系统装备调换装置、弹性防撞梁及缓冲托罐装置等。为保障提升系统运行安全提供重要技术保障,增强提升系统应对重大突发性故障的能力,减少提升系统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7 矿井通风安全保障技术 (1)通风网络智能化分析技术:可实现通风网络解算拟人化操作,适用于煤矿设计、生产矿井通风日常管理、通风系统优化、评价。(2)无煤柱开采Y型通风技术:可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为邻近层瓦斯抽采创造条件,有利于解决瓦斯上隅角超限问题。(3)抗冲击自动恢复式防爆门:可实现发生爆炸时防爆门被爆炸气流冲击打开,爆炸过后防爆门能自动复位、使通风系统恢复正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8 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技术 针对矿山排放尾砂粒度越来越细,难以用传统方法筑坝的难题,采用模袋法固结尾砂,交错堆筑子坝,提升坝体安全可靠性,有效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 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 包括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勘探井与生产井安全评价、隔断式凝胶段塞堵漏,高含硫天然气开发用钻具等关键技术,减少高含硫气田生产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化工设备网络化电化学及电感探针在线腐蚀监测技术及软件系统、动态RBI设备监测管理平台、人工误操作危险与可操作性(MO-HAZOP)分析技术、智能早期预警与自愈防范技术,提供急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北京化工大学
11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技术 具有传感微痕量危化品的传感器芯片,适用于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实现事故早期快速预警,避免事故发生。 重庆大学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2 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技术 研究高炉适用过程中炉缸炉底内衬侵蚀形貌和剩余厚度,实现科学停炉,确保高炉安全生产。 东北大学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3 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技术 在测定粉尘浓度的同时,根据所要控制的粉尘浓度设限自动喷雾降尘,净化空气;通过光电感应传感器检测到是否有人通过喷雾面,并自动控制喷雾的启停。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4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 (1)紧急避难设施及配套装备,包括降温空调、空气净化装置、多参数气体检测仪。(2)可移动式救生舱。(3)压风自救系统。(4)矿用语音扩播系统。(5)60-90分钟自救器。(6)避灾路线自动生成与指引系统。 中国煤科集团、北京科技大学等

四、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序号 示范名称 示范内容 实施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防范瓦斯突出技术体系,建设深部矿井有效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2 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钻孔施工过程中固孔、洗孔、测井等技术,大幅度提高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建立有效防范瓦斯突出事故的示范工程。 淮南矿区、淮北矿区、神华宁煤集团
3 煤矿高瓦斯矿井零超限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建设地面井瓦斯抽采系统、井下区域性和局部瓦斯抽采系统、采动裂隙监测系统、矿井通风智能控制系统、瓦斯零超限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为矿井瓦斯治理实现零超限提供技术和管理保障 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4 煤矿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及三维建模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地震、电法勘探和地质雷达等综合探测技术,进行煤矿区地质构造、煤矿老窑采空区及其积水探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构建煤矿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可靠地质保障技术示范。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井下三维电磁探测、注浆改造等技术,建设煤矿水害防治的示范工程。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6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顶板与地压控顶、监测预警等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建设防范顶板灾害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7 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利用自主物联网技术,构建覆盖煤矿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建立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煤矿企业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示范工程。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4项)
8 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高速声纳探测传感器对含水采空区进行探测,提高采空区探测水平,建设防范采空区透水事故的示范工程。 中国五矿集团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9 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金属矿山井下建设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避险能力的示范工程。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10 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尾矿库动态预警与决策关键技术,建设坝体安全在线评估预警、有效防范溃坝的示范工程。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11 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与信息化,结合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地下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示范工程。 首钢矿业公司、北京首云矿业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2 大型油罐区实时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油罐区重大事故防控环节的风险评估、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控制、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技术,建设油罐区防范重大事故示范工程。 中国石化黄岛油库
13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 利用爆竹自动装药、组合烟花总装和礼花弹装球等技术装备,建设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示范工程。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连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化系统,建立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清华紫光公司等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5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技术工艺及其装备示范 利用新型煤层注水技术及装备、新型高效湿润剂、液压支架全断面喷吸水幕控尘、综采(放)工作面动压注水技术与装备、综掘工作面封闭式控尘、泡沫除尘、自动化除尘、锚喷作业湿式喷浆系统等煤矿采掘工作面防尘成套技术与装备,建立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系统化应用示范。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国家事故灾难领域应急平台体系中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指挥等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的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七)信息化领域(共2项)
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18 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及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机构的管理系统,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泛在学习,“三项岗位人员”计算机考试,以及有关人员管理、证书查询、统计报表、督查检查等的信息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