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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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除害与单位、市民日常自行除害相结合;群众除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四害密度监测和消杀技术指导及资料统计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规定范围的除四害工作,对承担管理责任的场所、设施的四害进行经常性消杀。

第二章 控制标准
第五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居民住宅、不同类型外环境的鼠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有鼠粪、鼠洞、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二)同类型外环境累计20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5处;
(三)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重点部分部位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六条 有关场所、设施的蚊虫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虫、蛹阳性率低于3%;
(二)辖区内大、中型水体的蚊幼虫、蛹每50勺中内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
第七条 有关场所、设施的苍蝇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蝇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八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居民住宅蟑螂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有蟑螂成虫、若虫的阳性房间低于3%,阳性房间蟑螂平均数不超过5只;
(二)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阳性房间平均活卵鞘不超过4只;
(三)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四)下水道、地下室、暖气沟、井口蟑螂成、若虫侵害率不超过3%;卵鞘侵害率不超过2%。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全市集中统一除四害活动计划由市爱卫会根据四害孳生情况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市)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管理人员,推行除四害工作责任制,建立除四害工作档案,接受爱卫会对除四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以治理四害孳生地为重点,开展经常性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皮毛加工、禽蛋、水产、果品、废品回收加工、陶瓷缸罐旧轮胎存放、屠宰、酿造、农贸市场、粮库、粮店、粮食加工厂等除四害重点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四害的设施、器械,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及时消杀四害。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食品副食品店、食品副食品加工、旅店招待所、医疗等单位,应当建立《除四害登记卡》制度,完善除四害设施,坚持经常性消杀,接受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取有效预防四害扩散的措施,做好对四害的杀灭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卫生防疫机构及其除四害监督员应当指导单位和居民正确使用除四害药物、器械确保人身安全。
任何单位和居民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急性灭鼠药物。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和居民户应当协助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不挪动、损毁监测设施和器具,及时制止或处理妨碍监测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除四害专业机构、队伍的设立应当经市爱卫会审核批准;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报市爱卫会备案,方可进行除四害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除四害工作经费,从市、区、县(市)地方财政预算的爱国卫生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除四害集中统一行动中,广场、道路等公共区域的灭四害药品费用,由同级政府负责;其他区域的灭四害药品费用,由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自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爱卫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四害设施、器械、致使四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责令限期配置并使用;逾期仍不配置并使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四害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到控制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阻碍爱卫会和卫生防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收据,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爱卫会工作人员,除四害监督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区、县(市)爱卫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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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排〔2008〕3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排水设施验收

  02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03 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04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05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

  (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者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排水设施取得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规定排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二)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和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排水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建设单位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

  (二)重建或改建的排水设施施工方案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三)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四)建设单位承诺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涉及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三)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的工程方案和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被拆迁、移动排水设施所在区域排水运营单位的意见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站的监测系统与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兼容;

  (二)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三)系统的安全性、诊断能力、数据存储能力、数据有效性判别能力、数据修复能力、故障处理能力和独立运行能力能够满足系统监控要求;

  (四)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和监测控制软件系统功能齐全,接口的类型、数量满足当前仪器需要,并具备扩展能力;

  (五)选用的设备仪器的各项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要求;

  (六)站房系统和采样等辅助设备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有防火、防雷和防盗等安防措施;

  (七)设计单位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三)选用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深圳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若2年内未开工建设,《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进行竣工验收和入网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二)按照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施工;

  (三)监测基站已联入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能够与监控中心正常交换数据、接受监控中心控制;

  (四)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监控软件通过各项检查,通信和控制通过了检验;

  (五)监测基站的设备仪器通过各项检测及比对实验,量程、重复性、直线性、量程漂移、响应时间、温度补偿精度、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电压稳定性、绝缘阻抗等仪器测试结果符合技术要求;

  (六)监测基站通过了现场检验和模拟断电、断水、断气、脱机等故障实验、超标报警和故障报警实验;

  (七)监测基站调试完毕,并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及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所规定的材料:基站调试运行报告,仪器监测报告和校准报告,通信自检报告,基站的设备选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性能等相关技术资料(原件各2份,有电子文档的还应提供电子文档1份);

  (四)所选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认证材料(原件各1份);

  (五)市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监控中心维护单位出具的关于基站正常接入和交换数据,并已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七)选用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检验报告(原件1份);

  (八)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调试报告和记录(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

  (九)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毛德龙

【摘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是三个内涵各不相同但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正确的理解三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当前我党提出的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核。本文通过历史与逻辑的分析,提出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对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依法执政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的观点。
【关键词】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一、引 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 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种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4、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 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 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文革”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由于国情的差异和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原则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称为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日本称为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 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 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 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 语
总之,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毛德龙,男,197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有三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获奖。参加过三个课题研究,其中包括一个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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