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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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12月29日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规范煤炭铁路运销秩序,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铁路运销是指通过火车运输煤炭(含煤产品,下同)的销售活动;上站经营是指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及将煤炭通过汽车短途运输销往全市境内各铁路煤炭集装站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局)主要负责:审核申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铁路外运煤炭企业的立户和变更;出具全市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规划和建设的初审意见;承办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全市煤炭铁路年度外运计划的争取、分配以及计划落实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榆林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线上国家分配榆林地方外运煤炭的月度计划的申报、平衡和汇总工作;上站煤炭合法煤源的审定和供票计划的下达;煤炭铁路外运的数量、质量、价格、效益以及市场状况、运力计划分配等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各项煤炭规费征收和企业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四条 全市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的生产、加工、经营坚持“市场准入、计划调控、动态监管”的原则,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利益,促进煤炭市场的有序发展。

第五条 实行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煤炭铁路运销企业须是在榆林市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批发类型企业;上站煤炭经营企业须是在榆林市注册登记的合法的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第六条 所有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的企业须在市能源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向铁路方面申请立户的煤炭运销企业,不予安排运力计划和发售上站煤票,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为其销售煤炭,各集装站不得为其装车发运。


第四章 铁路运销计划和上站煤管理

第七条 全市煤炭铁路运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由市能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提出全市年度煤炭铁路运销计划的初步意见,经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及铁路部门。市内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年度计划由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平衡、协调和分配。

榆林煤炭运销集团负责神朔线和包神线上本集团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榆林煤炭出口集团负责神朔线上本集团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榆林矿业集团负责神朔线上本集团煤炭月度外运计划的申报工作;市能源局负责除神朔线、包神线以外所有在榆境内建成投运的铁路线上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

第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煤炭产运销衔接与平衡,煤源建设管理和市场准入,统筹协调区域煤炭调配,并负责每月向市上站煤管理站和各煤炭集装站(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下达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火车装车计划和上站煤炭经营任务。

第九条 全市上站煤炭经营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上站煤票证、统一装车计划、统一质量检验、统一计量稽核、统一规费征收。

第十条 所有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的中、省、市、县各类企业、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须接受市能源局的统一管理,统一报送各类报表,统一缴纳煤炭铁路运销规费。


第五章 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项目,必须在符合《榆林市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和综合把关的原则。拟建项目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能源、交通等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初审意见、投资主体及股比设置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待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齐全后上报省发改委核准。

第十三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设的铁路煤炭集装站,原则上由市属国有企业(榆林煤炭运销集团)控股,所在县区和铁路部门及企业参股。

第十四条 所有铁路集装站,要严格按照立项审批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能超范围转运煤炭。

第十五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设的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采取煤矿与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分离建设方式,成立合资铁路运销公司,由市属国有企业控股,煤矿参股。

第十六条 所有大型煤矿的自备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要专线专用,只能装发本矿自产煤炭。确需收购本矿之外的煤炭进行转运销售或为其他企业代转煤炭的,必须征得市能源局同意。

第十七条 所有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由市能源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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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6]2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一日



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
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及《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的
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
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州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
理的实施,并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和安装

(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
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被确定安装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
产权单位为设点单位。

(二)设点单位应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
要求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的费用由设点单位负担。

(四)设点单位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
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办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手续,
并到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一)设点单位根据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标
准,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指定人民防空警报设
施管护人员,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无线电管理、电信等部门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
应急调度方案,定期对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遇到突发事件时,保证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线路调用,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息。

(三)供电部门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鸣放

(一)自治州防空警报信号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预备警报信号、
空袭警报信号、灾情警报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四种。

预备警报信号:鸣放36秒,停24秒,重复三次为一个周期(时间
为3分钟);

空袭警报信号:鸣放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
3分钟);

灾情警报信号: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
个周期(时间为2分钟)。

解除警报信号:连鸣3分钟(时间为3分钟)。

(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
其相同或者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

(三)警报信号的鸣放由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州人民防空
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警报信号试鸣,并在试鸣五日前发布公告,各新闻
单位应义务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确定每年9月18日为自治州防空警报信号统一试鸣日,特殊情
况除外。

第五条 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州域内设点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
报设施的,或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
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巴政办字
[1991]3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维护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设备预检项目和周期

3、警报设备维护记录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管理,促进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是指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中转、运输及到垃圾场的碾压、填埋、覆盖、消杀、污水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后,原市容管理部门征收的汽车清运垃圾费和垃圾占场(处理)费同时取消。

第四条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按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价格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条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以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市固废公司)为收费主体,收费形式可根据费用来源委托相关部门或各城区征收。

第六条 无故拖欠、拒缴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固废公司及有关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经营单位可停止接纳其废弃物。对乱倒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收取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服务设施的维护和偿还贷款。市固废公司使用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应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开支计划,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市市容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规定用途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市固废公司及有关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建立合理、完善、节能、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市固废公司征收和使用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跟踪监督,发现滥收、挪用、贪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今后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