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对“沉默权”问题采取行动吗?/黄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3:23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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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对“沉默权”问题采取行动吗?

作者:黄熹 胡鹏 孙伟 陈晓军


  在我国法律界一度争论激烈的“沉默权”问题,最近又因一则有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退出武汉警方审讯室的消息,再次引起波澜。为探个究竟,记者专程赴武汉采访,但结果有点出人意料……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迈出了关键一步---“无罪推定”终被写入,不过,作为“无罪推定”原则一项重要内容的沉默权,则并没有被写入新刑诉法。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将确立“沉默权”法律原则呢?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确已退出审讯室,但武汉警方认为某通讯社的有关报道过头了。

  说到沉默权婉拒采访者

  国内某通讯社近日发布了一条有关“沉默权”的消息,内容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已退出武汉警方的审讯室,该市青山区警方还表示尊重被讯问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此消息由多家媒体刊载后,反响非常强烈。为探个究竟,记者近日专程赴武汉采访。

  采访中得知,武汉市警方对这条消息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普遍认为报道“过头”了。据悉,该消息发布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准备就此到武汉采访,但武汉警方以沉默权问题目前不宜报道为由,婉拒接受采访。记者此次也是好不容易才获准采访。

  在青山区公安分局,记者发现各派出所审讯室的墙上,已不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分局的同志解释,这条沿用多年的警语虽然不见了,但并不意味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退出历史舞台,因为这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这个原则一直在沿用:坦白与抗拒,关系到认罪态度问题,而法院一旦定罪,在量刑方面是会充分考虑认罪态度问题的。

  至于沉默权问题,武汉警方的观点是:沉默权目前还只是一个在法律界内部存在争议的理论问题,现阶段不宜提及。

  新刑诉法打破“无罪推定”禁区后有人“顺理成章”地提出沉默权,但---

  争了几年仍是纸上谈兵

  此次引起轩然大波的沉默权问题,其实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人提出,并引起了激烈争论。不过三四年前的那场争论并没有见诸大众传播媒介。

  何为沉默权?它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面对公安民警、检察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沉默权的确立,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为前提和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首倡者---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1764年,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如此解释:“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大的禁区。直到1996年3月,获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终于迈出关键的一步---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而就在新刑诉法出台前,法律界在讨论新刑诉法草案时,有人提出了沉默权的概念,理由很简单:既然是从“有罪推定” 走向“无罪推定”,何不承认沉默权?

  据刑法学博士甘正培介绍,直到1996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审议新刑诉法草案期间,法律界有关沉默权的争论仍在激烈地进行。最后,反对的意见压过了赞同的意见,沉默权没有被写入新刑诉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这是新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不承认沉默权。

  几年来沉默权之争中的两方面不同的意见主要是:

  主张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确立沉默权是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后的大势所趋,其最大的好处是可根治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因为一旦嫌疑人不老实开口交代,很容易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

  反对者则认为,沉默权的实质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审讯一言不发者往往是老奸巨滑、罪大恶极之徒。如当年公审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时,张春桥就是始终一言不发,以沉默来对抗正义的审判。确认沉默权原则无疑是让这类不法之徒逍遥法外。此外,我国刑事侦查手段和技术还很落后,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讯问嫌疑人、录取口供。如果不顾国情而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破案和法院定罪。

  尽管我国还不承认沉默权,但武汉青山警方已强调尊重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审讯打骂待岗处理

  虽然现行法律不承认沉默权,但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已强调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即使嫌疑人不开口,办案人员也不能有打骂和刑讯逼供行为。该分局制定了一套有关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规范,任何民警一旦违反,轻则受到诫勉,重则可能下岗!

  一个多月前,该分局宣布对五名民警作出待岗处理,引起震动。其中有一名民警,就是因办案不文明而受到处罚的。这名派出所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有打骂行为,两次被投诉。

  采访时记者向该分局的多位基层办案民警提问:在新的刑事法律体系的规范下,如果碰上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甚至死不开口,你们如何把案子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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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完善城建项目建设偿债机制,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办文〔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级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初始规模以2007年城建资金为基数,以后年度规模保持与当年相关财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长。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二)项目平衡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三)中央、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城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按项目安排支出,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偿债、回购等方式使用。
  (一)市人民政府采取注入资本金方式,鼓励城建投融资平台积极筹措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提高城建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将相关资金从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拨付到城建投融资平台;同时授权市国资委作为资本金投入的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城建投融资平台依法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二)直接投资是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和政策规定,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财政资金按照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支付。
  (三)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用于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政府可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贷款贴息按照“先贷后补,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投资补助按照“先付后贴,按投资人回报贴付”的原则由城建投融资平台申请拨付。
  (四)偿债是指安排用于城建投融资平台偿还城建项目政府债务支出。城建投融资平台依据经政府批准的偿债计划,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付。
  (五)回购是指对采用“企业投资、政府回购”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政府授权部门代表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的非经营性项目回购协议,安排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回购款。
  第六条 加强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设立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并负责管理。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经批准后执行。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四)城建投融资平台负责落实年度城建计划确定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平衡土地出让收益的实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城建重点项目工程的融资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障年度城建资金需求的平衡。
  (五)城建投融资平台要切实履行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市财政、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和项目执行情况表。
  (六)建立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规划、国资、审计、监察部门组成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对年度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七)市财政、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和优化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建立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依法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2005〕11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专项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监察局、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方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决策,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各地区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建议前,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充分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论证评估及法律分析结果、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向市政府作说明。
  对矛盾突出、敏感、争议较大或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议题,应提供论证及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材料。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责任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深入调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前应当经过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政府备案。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
  二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授权由市政府解释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改革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提案。
  二十九、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文件,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市级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对群众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年度工作安排


  三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作出计划,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市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省委、省政府、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的报告;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要改革措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九)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研究提出对较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对市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励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九、属于市政府各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调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十一、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印。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议1日前送达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四十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可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市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及提出建议和意见,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市政府其他领导分工时,召集人应在会前协调沟通。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须与有关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后决定。必要时,可报市长决定。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可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四十四、全市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需由市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市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市级领导)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召开全市性的会议,应本着快捷、节俭、效能的原则。
  四十五、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负责人列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六、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四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外事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九、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本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根据市长授权,专项报告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或者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及时公布,并在《西宁政报》上刊登;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也应在《西宁政报》上刊登。
  五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城南新区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则的,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五、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市政府领导要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六、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市长或副市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八、除省和市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五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湾人员、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分别经市台办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管理和安排。
  六十、市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副市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市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省政府之前,应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馆同意。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初审,初审后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同意后报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市长离宁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宁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宁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宁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市政府办公厅。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六、市长、副市长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六十七、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六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