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33:10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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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 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发[200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楼市动荡造成风险,现就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不管什么名称,都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必须撤消,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各地不得为迎合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二、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经营性用地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控制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要严肃查处此类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所签协议一律无效。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此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凡是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后变相取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特别是住宅和写字楼用地的供应量,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防止楼市动荡带来风险。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过量供应的地方,要认真进行清理。普通住宅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当地居民购买并居住的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但也要把握市场吸纳能力,严格控制总量。供地方式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土地市场的稳定、公开、安全运行。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管理,健全土地交易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土地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密切关注土地市场走势,审时度势,及时引导和调控土地市场。

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出让后的监管力度,防止少数开发商圈占大量土地浪费资源和冲击市场。要加强土地登记管理,积极为金融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为保证贷款安全、降低金融风险做好服务工作。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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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


(1996年5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19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监督计划的执行,发挥计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的年度、中期及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和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中、长期计划的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计划编制并经综合平衡形成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计划的执行和编制计划调整方案。

  第二章 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就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安排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就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安排(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安排(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同时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八条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是:

  (一)计划的指导思想;

  (二)中、长期计划发展目标、年度计划主要调控目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粮食总产量、固定资产投资额、本级财政收支、自营出口创汇、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

  (三)本行政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目标;

  (四)本行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

  (五)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

  第三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计划的调整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批准计划中某些主要目标、重点项目和其他重要事项的部分变更。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需要进行调整的计划,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中、长期计划的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调整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方案一般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提出。调整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方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二个月前提出。

  第十二条 在计划执行中,因国家、省的计划变动引起本行政区的计划变更,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相应的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在10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执行的重点是:

  (一)主要发展、调控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重点建设项目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完成情况;

  (三)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并且就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计划和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当面给予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当面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组织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就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更改主要发展、调控目标及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令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交直流通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6/001aa04b79580e307eda01.xls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6/001aa04b79580e307f1302.xls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一)
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2
常规岛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0Hz/6.6Kv/10.5kV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一)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4
300MW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吸收剂系统、催化反应设备
脱硝效率:70-90%,氨逃逸率≤3ppm
持有合同订单

(二)
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1
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
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过滤精度≤0.038μm,出水浊度<2NTU; 转盘式微滤机:过滤精度≤10μm,出水固体悬浮物<10mg/l
持有合同订单

2
污泥处理成套设备: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处理能力≥20m3/h; 中低温污泥干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50m3/d,出泥含固率≥60%DS
持有合同订单

3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可在线监测CODcr、总磷、氨氮、TOC、UV、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六价铬、正磷酸盐指数等项目。
持有合同订单

(四)
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5
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 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

持有合同订单

6
木塑产品生产线

持有合同订单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二)
机场专用设备



1
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
单套分拣能力大于5000件/小时
持有合同订单

十二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三)
基础制造装备



2
重型模锻液压机
400MN及以上
持有合同订单


注:该目录的编号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