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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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等


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 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24/001e3741a2cc0ecfe895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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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内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
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自由,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和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汉文,根据需要可使用彝语。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在保证粮食稳步增长的前提下,重点发展林业、畜牧业、甘蔗、茶叶、水果等,相应发展加工工业。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科学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体系,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和自留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而造成荒芜的土地,国家或集体有权收回调整。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发展、保护、采伐林木的措施,实施营造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风景林、薪炭林、特种用材林的规划,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坚持消耗量必须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严防山林火灾,严禁乱砍滥伐,严禁毁林开荒。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山箐沟壑,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水源林。鼓励群众在宜林的荒山荒地上承包造林。
认真抓好节能措施,积极推广节柴改灶,以煤、电代柴,严格控制林木消耗量。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无量山和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保护珍贵稀有动物植物,保护风景林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以私养私有为主,重点发展猪、牛、羊,同时发展以鸡为主的家禽饲养业。要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充实培训和提高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建立甘蔗、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商品生产基地。改良品种,引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积极进行水利设施建设,实行民办公助,小型为主,蓄、引、堤相结合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理谁受益。
支持国家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大型水电建设,鼓励群众兴办自治县的小水电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境内河流,严禁炸、电、毒、竭泽等毁灭性手段捕鱼,违者必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工业应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要,重点发展林化加工、蔗糖、茶叶、水果、饲料加工工业和建筑建材业。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增强企业活力。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与外地经济实体合作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事业和开发资源。上级国家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开发资源的时候,必须与发展当地经济文化事业相结合,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他们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在自治县境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防治污染设施,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本地自然优势,正确引导、合理规划、积极扶持、加强管理,并在信贷、税收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不断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经济体制改革。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外贸计划的指导下,大力组织出口货源,有计划地建设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对外贸易,在外汇留成和使用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国家扶持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加速县、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加强对公路、桥梁、驿道的维护和管理,发展民间运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乡村,特别是边远山区邮政、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边远、特困山区列为扶贫重点,从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措施,放宽政策,组织资金、物资、技术配套扶持,使当地人民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生产,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可以自主地安排使用,可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份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要重视基础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积极扫除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小学。在县属中学增设民族班、民族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各种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职业班,培养各种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保障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在边远、贫困山区工作的教师,在待遇上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份逐步增长。
自治县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捐资助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繁荣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积极发展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和广播电视工作站的建设。积极扶持和指导业余文艺团体,开展有
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认真编写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严禁盗掘古墓和破坏盗卖文物,保护测量标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创造条件,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设体育设施,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重点做好粮食、林业、畜牧业、甘蔗、茶叶等技术实验和推广工作。对科研和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农村科技网的建设,建立技术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班,对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进行技术培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无偿或低偿地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服务,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重视科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边远、贫困山区工作的人员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贯彻预防为主,城乡兼顾,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强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强医德教育,提高医术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执行婚姻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培养科技、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主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在自治县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原则下,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外来干部和职工,在离休、退休等待遇方面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族人民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不断增强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各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四十四条 每年公历12月20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农历6月24日是彝族火把节。其他各民族的传统节日也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8月25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13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现将《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有关情况,为推进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指导基层服务,为社会和群众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反映的工作要求,做到全声、准确、及时、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政府办公室要设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都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依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和各项工作机制;

(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和编辑、传递、反馈等工作;

(四)负责政务信息引导工作,定期发布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五)适时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六)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适时进行培训。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政务信息员组成。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在政府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选聘。各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基层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选聘信息员。专兼职政务信息员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并报上级备案。特聘政务信息员由所在单位和聘任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及市场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一定的超前思维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关注经济运行情况,反映经济调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注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反映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围绕社会管理工作,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和问题。

(四)关注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反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提供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

(二)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反映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专家学者的建议。

(三)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反映政府依法行政情况,为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法制政府服务。

(一)围绕法制建设,反映政府立法情况。

(二)围绕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反映行政决策情况。

(三)围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反映行政执法情况。

(四)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反映政府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五)围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反映行政监督情况。

(六)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跟踪反映相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七)围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反映政府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情况。

(八)围绕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反映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围绕规范政府权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反映建设责任政府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凡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协调、服务行为相关的各类信息,均属政务信息工作的采集范围,信息人员可从网络、传媒、文件,材料中采集信息,或从调查研究中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编写。对采集的原始材料要进行筛选,加工,做到事实准确,主题鲜明,文字精练。



第十四条 信息核签。凡向上级报送的信息,须经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签,重大情况要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信息传递,按照各类信息的内容,确定分送范围,及时快捷传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及时转办领导批示,跟踪落实并反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深化政务信息的服务层次和质量。



第十七条 信息归档。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和报送上级的同时,要保留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根据上级提出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报送信息,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报送信息主要依靠电子网络传输,暂时没有联网的,采取传真和电话报送,特殊情况可派人专送。

(四)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采用通报制度

(一)上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直报点,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通报上季度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利用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陇南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所办刊物等多种渠道分层次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信息直报点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各级信息直报点要确定专人负责。

(三)信息直报点实行分级管理。

(四)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乡镇政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信息直报点。

(五)市政府办公室对设立的信息直报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的管理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一)政务信息网络由各级政府的纵向网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单位的横向网络以及驻外机构、新闻单位、信息直报点的延伸网络组成。

(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巩固并拓展政务信息网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培训对象是全市专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

(二)政务信息员培训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

(三)政务信息员队伍的培训以组织调训、自主选学、脱产集训、在职自学、出外考察学习、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

(四)政务信息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分类排名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直报点和优秀信息员,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定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定具体负责人,保障工作经费,改善信息工作手段,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县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部门、单位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