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08:08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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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公布后,上市公司及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已率先执行。为适应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要求,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各地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的衔接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新会计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了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人及时了解掌握国有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企业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质量关,确保本地区企业财务快报上报及时,数据真实可靠。

  二、新会计准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利于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地国资委要充分认识新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并督促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有关户数清理、资产债务清查、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期初数调整、会计科目转换、资产重新分类等基础工作,谨慎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效推进新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各地国资委要根据本地区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时期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全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财务快报格式(以下称新快报格式)(见附件1)和编制说明(见附件2)填报;对所监管企业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25号)规定的格式(以下称原快报格式)填报;对所监管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根据所监管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选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新快报格式填报,也可选择原快报格式和指标口径衔接说明(见附件3)进行填报。

  四、各地国资委要认真组织所监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规定的口径填报财务快报,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规范集团合并范围,以合并口径编制企业财务快报;对母公司尚未执行、只有部分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快报时可直接合并。对所监管企业部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做好新旧会计核算制度下有关指标口径的对应衔接工作,“上年同期”数据填报口径应当与本期数据填报口径保持一致。

  五、为及时掌握全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做好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各地国资委在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当月的企业财务快报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后,应于次月13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和所监管企业分户数据及相应的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文字说明材料应当包括当月有关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年度或月度间指标的异常波动及原因等情况。

  六、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强化财务快报的数据分析工作,关注新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不同对有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深入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发挥财务快报的监测作用,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七、各地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网站选择下载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参数。软件中加挂了两种报表格式数据汇总转换功能,各地国资委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监管工作需要选择使用。

  各地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快报编制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格式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3.指标口径衔接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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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办法

(市档案局 2010年9月)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园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大学城〔以下简称开发区(园区)〕及开发区(园区)内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开发区(园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及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开发区(园区)发展变化和维护各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开发区(园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开发区(园区)工作效率和提升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以及区内各单位都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及区内各单位应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管理档案的工作部门和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档案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第七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综合档案室,负责保管开发区(园区)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区内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对于区内规模较小的企业,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可以托管其档案。

  第八条 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开发区(园区)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制定开发区(园区)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保密、鉴定、销毁和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园区)综合档案室的日常业务工作。制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接收档案的范围。定期按照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组织和实施开发区(园区)档案信息化建设。

  (五)牵头组织开发区(园区)各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开发区(园区)内各单位档案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验收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文件材料的组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及区内各单位应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单位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中,配备档案现代化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应满足本单位办公和业务管理形成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及区内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室藏传统载体档案实施数字化,逐步实现开放档案资源网上共享。

  第十二条 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及区内各单位应配置专用档案库房和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各开发区(园区)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在5年内向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四条 开发区(园区)内的直属单位撤销或破产后,档案应及时向开发区(园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或者自行销毁。

  第十五条 各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写档案专题资料,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六条 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及区内各单位应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借款?赔偿?还是敲诈?——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借条”的认定

宋晓锋


一、案情

  在甲某诉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情详见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一审判决补偿六万》一文)中,就乙某向甲某出具的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借条”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借款人、借款数额、还款日期明确,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某曾是甲某的数学老师,教甲某数学课,甲某利用这一关系,捏造了二人存在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的结果,并以借条为依据主张赔偿,这是一种敲诈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借条这实际上是双方对有关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考虑到本案的影响才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以借款的名义支付,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种观点认为: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结合乙方出具“借条”的原因、背景、经过及日常经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结合甲乙双方的身份、社会经验、阅历及出具“借条”的背景,应当认定此“借条”是双方达成的由乙方以借款形式向甲方支付赔偿的协议,每年支付5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双方约定的赔偿款的数额应予认定。

  本案中,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学校校长, 40多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仅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
  乙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其对出具借条的解释: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

  甲某的父亲称:甲某的父亲知道乙某导致甲某怀孕后,当日,甲父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承认了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愿意向甲某支付25万元作为赔偿,每年支付5万元。乙某还称,若报案把其送到监狱后甲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费用,而且对甲某无任何益处。考虑到此事的社会影响及对乙方家庭的影响,乙方只同意以“借款形式”支付赔偿款项,并且乙方称一次性拿不出25万元,每年拿5万,自己也能周转开,这样家里人也不会知道这件事情。

  结合双方的身份及此事的社会影响,乙方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及每年支付5万元的数额符合常理,并且以“借款名义”支付也可以回避其与自己的学生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的事实。
因此,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并不能否定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承诺支付的明确数额,应予认定。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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