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项目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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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项目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休育总局


救生项目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游字〔2000〕233号2000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救生项目的运动技术水平,鼓励我国各级救生裁判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保证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进一步做好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促进我国救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救生协会对救生项目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本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以及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救生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救生项目裁判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救生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救生协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救生项目裁判员,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至6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省不得超过1人)。裁委会每2年举行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条 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由各省救生协会裁委会推荐,并由参加裁委会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报中国救生协会审批。委员任期4年。
第六条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中国救生协会审批,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其负责裁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裁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协助中国救生协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
(三)按规定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等提出具体意见;
(四)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八条 裁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裁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国内、国际竞赛工作或观摩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裁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委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
(三)关心后备力量的培养,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救生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员。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 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救生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但需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o
第十二条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申报和审批办法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熟练常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组织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学习班考试合格,至少2次担任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正式全国比赛裁判员,年龄在55岁以下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救生协会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四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很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外文规则;通过中国救生协会主持的外语考试和国际救生联合会举办的裁判员学习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国家级裁判员可以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经中国救生协会审核,报国际救生联合会批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20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他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10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救生协会共同推荐,经中国救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救生协会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需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救生协会至少每2年举办1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晋级学习班。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一级裁判员学习班的有关材料必须在开班前40天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中国救生协会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国家级裁判员学习班。通过考试者可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申报国家级裁判员.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审批单位每2年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并在次年4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汇总到省级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救生协会,于次年6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上报注册统计材料如下:
(一)救生项目一级裁判员注册登记表。
(二)救生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统计表。
第二十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需在中国救生协会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每奇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确认期,每人交纳确认费10元。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注册期内(2年)因个人原因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四)注册期内2次以上评议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三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主要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救生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下(包括省级)比赛,裁判员的选用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全国性比赛原则上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根据竞赛招标协议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不含辅助裁判)的二分之一,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各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救生协会共同推荐,中国救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七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不做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裁判长、技术代表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级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各级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各级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应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裁判准则: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竞赛环境。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竞赛执裁尽可能采取"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一级裁判员培训和考核的有关材料必须在开班前40天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各级比赛的裁判长、技术代表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机制,比赛期间,由主办单位组织各参赛代表队对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裁判员进行监督、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竞赛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4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中国救生协会每2年举办一次救生项目全国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八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技术代表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2次警告或在赛区副酒滋事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裁判员,取销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2年。
第三十九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救生、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中国救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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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煤炭工业部:
你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因工致残职工享受护理费问题的紧急请示》(煤财劳薪函字〔1994〕第100号)收悉。文中反映你部重庆煤管局在贯彻执行劳险字〔1992〕28号文件时,中梁山矿务局部分患矽肺病的退休职工提出,致残程度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就应该享受护理费,不
应再按五项护理依赖条件来重新确定,为此集体上访。你们要求对文件作出明确解释。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工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做出的规定是明确的,即:“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
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险字〔1992〕6号)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
和部分护理依赖”。我们认为,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的全部都
能享受护理费。
二、劳险字〔1992〕28号文件还规定:“劳动部门和企业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工作,掌握职工护理依赖的情况变化,随着护理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因患矽肺病而退休的职工。我们认为,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和患二、
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职工,病情严重,需要护理依赖时,可按上述护理依赖的规定发给护理费;病情好转,不需要护理时,护理费应予以停发。
望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1994年9月22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8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第一批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第四、第五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围绕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领域,按照“学校为主,政府支持,面向社会,服务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标,加快培养适应各类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建设原则
  第一批实训基地按照“突出主导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区域主导产业发展为导向,在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选择专业设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培训规模、师资力量强的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进行首期建设。
  三、建设布局
  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需求,自治区第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拟定为8大类10个实训点。即: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技能人才综合实训基地
  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多媒体制作、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物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等。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工程实训基地
  2.自治区机械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械制造、机械加工、机械维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等。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程实训基地
  3.石河子市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梳纺、浆机、纺织机电、棉纺保全等。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石化实训基地
  4.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石油钻井、石油开采、油气集输、井下作业等。
  5.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炼油化工、炼化化验、炼化维修钳工、炼化焊接、炼化仪器仪表等。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工程实训基地
  6.乌鲁木齐煤矿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矿物开采、矿山电力设备安装与操作、矿山机械设备操作与维修、矿山仪器仪表修理、矿物处理等。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实训基地
  7.自治区交通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汽车驾驶、汽车维修、汽车维修电工、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公路工程测量、路基路面等。
  8.新疆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车乘务员、线路工、机车维修、信号员、汽车驾驶与维修、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等。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实训基地
  9.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建筑材料检验、建筑测量、水泥煅烧、水泥制成、建筑设备安装与维修等。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工艺实训基地
  10.新疆职业技师学院。培训层次:高级。专业设置:合成胺工艺、聚氯乙烯、橡胶制品、酸碱盐制作与加工、精细化工等。
  四、筹资渠道
  实训基地的建设资金采取“学校自筹、地方(行业)配套、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隶属关系,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设备购置项目的,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可以从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