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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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7]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必审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和经营城市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房产、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管辖。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安排计划、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概算等资料提供给审计机关。

第九条 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未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许政〔2007〕4号)的规定执行评审,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评审结果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审计力量不足或受到专业限制时,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采取上述第(二)种方式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质量监督管理,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跟踪审计、分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及环境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四)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六)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有效管理情况;

(八)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

(九)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十)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债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财政、发改等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能够满足其履行职责需要的审计结论,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计中核减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已确认多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或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发布的《许昌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许政〔20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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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重大意义..............................1

第一节 发展基础.........................................1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2

第三节 重大意义........................................3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4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原则..................................4

第二节 发展目标.........................................6

第三章 粮食生产基地建设.................................8

第一节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8

第二节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10

第三节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11

第四节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11

第四章 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12

第一节 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12

第二节 加快电力基地和电网建设............................13

第三节 大力发展原材料精深加工....................14

第四节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15

第五章 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16

第一节 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16

I

第二节 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18

第三节 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19

第六章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20

第一节 建设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20

第二节 加快铁路网建设......................................21

第三节 完善公路干线网络...............................22

第四节 加快机场建设...............................23

第五节 提高水运、管道运输能力.........................23

第六节 推进现代物流设施建设........................24

第七章 重点地区发展..................................25

第一节 构建“两横两纵”经济带..........................25

第二节 培育城市群增长极.........................26

第三节 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29

第四节 大力促进县域发展................................29

第五节 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30

第六节 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发展........................31

第八章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32

第一节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32

第二节 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34

第三节 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34

第四节 加快大江大河大湖整治........................35

II

第五节 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36

第九章 社会事业发展.....................................36

第一节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37

第二节 繁荣文化体育事业.............................38

第三节 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39

第四节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40

第五节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41

第十章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42

第一节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43

第二节 支持综合改革试点.........................44

第三节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45

第四节 加强区域经济合作..............................46

第十一章 保障规划实施......................................47

第一节 强化政策扶持..................................47

第二节 加强组织协调..........................50

III

前 言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六省,国土面积103万平方公里,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3188亿元,占全国的19.3%,年末总人口3.6亿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快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发展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的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着重于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比较优势,确定崛起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各项政策和措施,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规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相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规划期为2009-2015年,重大问题展望到2020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重大意义

第一节 发展基础

中部地区位于我国内陆腹地,具有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区位优势。区域内人口众多,自然、文化资源丰富,科教基础较好,便捷通达的水陆空交通网络初步形成,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优势明显,工业基础比较雄厚,产业门类齐全,生态环境容量较大,集聚和承载产业、人口的能力较强,具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条件。

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以来,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部六省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一批重大建设项目陆续开工,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下简称“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试点开局良好;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日益增强,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今后5到10年是中部地区发挥优势、实现突破、加快崛起的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我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实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计划的大环境下,中部地区加快发展面临着诸多有利条件:促进科学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扩大国内需求的政策,使得中部地区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口众多、市场广阔的优势,开拓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际国内产业调整和跨区域重组不断深化,使得中部地区可以乘势加快承接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对资源、能源和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长,使得中部地区可以进一步发挥比较优势,集聚人口和产业,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实施,对中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使得中部地区的发展基础、体制机制、政策环境更加完善,经济社会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同时,中部地区也面临诸多制约长远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三农”问题突出,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增大,统筹城乡发展任务繁重;工业化水平不高,发展方式依然粗放,产业亟待调整和振兴;城镇化水平较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扶贫开发任务艰巨;制度性约束因素多,体制改革尚需深化,开放合作机制有待完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较重,防灾减灾能力亟待加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任重道远。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第三节 重大意义

加快中部地区崛起,有利于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优化人口和产业布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挖掘发展潜力,增强整体竞争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体系,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更好地发挥承东启西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对全国发展的支撑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区域发展分工,优化区域开发结构,加快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着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培育城市群增长极,壮大县城和中心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着力加强农业基础,切实改善农村面貌,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切实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在发挥承东启西和产业发展优势中崛起,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重点突破。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协调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巩固和提升粮食、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地位,培育形成经济带和增长极,发展壮大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立足当前,筹划长远。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一系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扩大投资需求,激发内需潜能,促进经济增长。着眼长远发展,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城市和空间开发格局,推进人口和产业集聚,促进经济转型,增强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科学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在引导空间开发格局、规范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把国家支持与自力更生结合起来。

——坚持机制创新,开放合作。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富有活力、透明高效、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向东融合,向西拓展,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推动区域协调互动、共同发展。

——坚持民生为本,和谐发展。积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努力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二节 发展目标

到2015年,中部地区崛起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取得成效,“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地位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方式明显转变,质量和效益有较大提高,整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化率提高到48%。

——经济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公有制经济不断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地位进一步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加速发展,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有较大提升。承接产业转移取得积极成效,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有品牌、优势企业、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25%,能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减少30%,水资源利用更加集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持续下降,耕地保有量保持稳定;大江大河防洪体系基本形成,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改善,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城乡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率均超过9%。

到2020年,中部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与东西部合作更加紧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整体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使中部地区成为彰显发展优势、充满发展活力、城乡欣欣向荣、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良好,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人口和产业承载地区。

表1: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主要规划指标

类别

指 标

2008年

2015年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17833

36000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万吨)

16400

16800

城镇化率(%)

40.3

48.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3156

24000

经 济

发 展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4428

8200

耕地保有量(千公顷)

29000

29000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4.4]

累计25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吨)

148

10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60

80

资 源

环 境

森林覆盖率(%)

35.7

38.0

城镇登记失业率(%)

4.0

4.0

社 会

发 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

90.3

近100

注:[ ]为2006-2008年3年平均值。
第三章 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以加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切实改变农村面貌。

第一节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着力把中部地区打造成为高产稳产的粮食生产基地。到2020年,力争使中部地区粮食产量达到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3,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五个粮食主产省重点通过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进农业耕作方式,提升耕地质量,健全科技支撑与服务体系,提高粮食生产科技贡献率,加快优良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完善粮食仓储运输设施,巩固提升全国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地位。山西省要以晋中南产粮大县为重点,推进抗旱水源、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地力培肥和水土保持,推广应用高产栽培、节水灌溉等技术,充分挖掘粮食单产潜力,增强区域粮食供给能力。

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现有专项资金投向,重点向产粮大县倾斜。统筹实施骨干水利、基本农田、粮食科研创新、良种繁育和农技推广、农业机械化、防灾减灾、农业环保、粮食仓储物流等重大工程,按照田间设施齐备、服务体系健全、仓储条件配套的要求,建设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稳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贡献率。加快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和推广。加强粮食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集成、示范、推广先进实用的高产栽培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耕种收综合机械化。

构建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建设一批粮食储备和中转物流设施,重点支持郑州小麦物流节点和武汉、长沙、九江等稻谷物流节点建设。大力推进区域内散粮运输,形成散储、散运、散装、散卸的“四散化”粮食物流体系。推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支持农户建设标准化储粮装具。

第二节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稳定棉花播种面积,促进棉花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继续支持长江中游“双低”油菜带建设,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生产。因地制宜地发展水果、蔬菜、花卉、茶叶、蚕桑、苎麻等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快品种更新换代。积极发展花生、芝麻、胡麻、油葵、小杂粮等作物生产。合理利用山区资源,培育以油茶、核桃为主的木本粮油产业。

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积极发展节粮型畜牧业,积极推行秸秆养畜和种草养畜。充分利用长江和淮河流域丰富的水域资源,建设现代渔业生产基地。积极发展湖泊、水库等大水面生态养殖,科学发展稻田和庭院水产养殖,合理开发低洼地水产养殖。

专栏1:中部地区农产品优势产区

——棉花优势产区。豫东、豫北、晋南等黄河流域,江汉平原、洞庭湖、鄱阳湖、安徽沿江等长江流域棉花优势产区。

——油菜优势产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及河南信阳等长江中游“双低”油菜优势区。

——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包括山西晋南和晋中、河南西部黄土高原苹果优势区;赣南-湘南、鄂西-湘西柑橘带;湖南和江西油茶产区;山西和湖南核桃产区;安徽西部和南部、江西中北部、河南南部、湖北西部、湖南北部茶叶产区;山西南部,安徽南部,江西北部,湖北东部、西南部和西北部,湖南北部和西部蚕桑产区;河南西部和南部、湖南南部和西北部烟叶产区。

第三节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大力发展粮油、畜禽产品、水产品、果蔬及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强化质量和品牌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大型和特大型龙头企业向优势农副产品产区集聚,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第四节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提高农民饮用水质量,支持联村供水建设,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提高自来水普及率。加快解决地方病、传染病多发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到2013年基本解决中部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的问题。

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按照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的目标和要求,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提高农村交通网络的覆盖水平和通畅程度。到2015年,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达沥青水泥路。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实施中西部农村电网完善工程,重点对农网薄弱地区进行改造。加快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积极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2015年前解决无电地区居民用电问题。利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积极发展生物质气化、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结合畜牧业发展和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发展农村沼气,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动沼气发电和集中供气,完善沼气工程技术支撑及服务体系。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搞好村庄规划和环境治理,加强村内道路、给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人畜混居等突出问题,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推进农村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工业品下乡的力度,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积极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工程。
第四章 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

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开发、高效利用、精深加工、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工业产能、布局、结构与资源开发的协调性,巩固和提升中部地区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地位。

第一节 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加强山西晋北、晋东、晋中,安徽两淮,河南大型和特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晋北、晋东优质动力煤和无烟煤基地重点建设特大型现代化煤矿;晋中炼焦煤基地重点建设特大型煤矿,积极整合小型煤矿,加强优质炼焦煤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两淮适度加大煤炭基地开发建设规模;河南做好煤炭基地老矿区接续工作。江西、湖北、湖南以缓解煤炭调入压力为目标,重点做好中、小矿井整合和改造,稳定现有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强化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鼓励在具备地面煤层气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实行先采气、后采煤。重点实施山西沁水盆地,河南郑州、焦作、鹤壁,安徽两淮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实施淮南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鼓励优势企业跨区域、行业和所有制联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支持煤、电、路、港、化工相关产业一体化发展。有序推进煤化工产业化,开发和应用新一代煤气化技术,推进煤矸石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节 加快电力基地和电网建设

优化调整电源结构。加快国家级和区域级大型火电基地建设步伐,合理规划开发水能资源,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中部地区核电建设。依托山西、安徽、河南丰富的煤炭资源,建设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淘汰小火电机组,加强大型坑口煤电一体化电厂建设,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支持湖北、湖南、江西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给,加快开发剩余中小水电资源。

继续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现有输电网的输电能力,进一步加强三峡水电、山西煤电、安徽煤电等电源基地西电东送能力,保障电力安全高效输出。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促进配电网和输电网协调发展。

第三节 大力发展原材料精深加工

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优势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重组、提升水平,建设精品原材料基地。

优化发展钢铁工业。继续发挥中部地区作为国家重要钢铁生产基地的作用,依托大型钢铁企业,在强化节能减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钢铁产品结构优化,加快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钢材产品开发和生产。推动武钢、马钢、太钢等大型钢铁企业技术改造和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强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战略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积极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加强政策规范和市场引导,严格产业准入,发展有色金属深加工,严格限制冶炼和一般加工能力规模增长,加快淘汰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落后产能。支持江西铜业、铜陵有色等骨干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实现高精铜材替代进口,建设全国重要的铜精深加工生产基地。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铝镁深加工,配套整合氧化铝、电解铝生产能力。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铅锌、镁、钛等资源,支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有色金属二次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加快发展石化工业。继续加强洛阳、武汉、长岭、安庆、九江等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加快形成中部地区大型原油加工基地,实现集约发展。适当提高烯烃、芳烃和三大合成材料等化工原料生产能力,重点推进武汉80万吨乙烯、洛阳68万吨对二甲苯和10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长岭30万吨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扩建等工程建设。加快大型氮肥生产基地及大型磷复肥、磷化工生产基地建设。

大力提升建材工业水平。推进建材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水泥企业联合重组,逐步提高水泥行业生产集中度。鼓励在沿江、沿主要交通干线建设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基地,支持水泥企业向下游延伸。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推广节能粉磨、余热发电等新技术。鼓励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低品位原料、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等生产建材。提高玻璃深加工水平。提升陶瓷产品技术和工艺水平。

第四节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加大国家大型煤炭基地的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努力增加煤炭资源储备。开展江西、湖南等硬岩型铀矿资源勘查,为核电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做好长江中下游和山西、河南等省铁矿勘查工作,提高铁矿石自给能力。加强南岭、长江中下游、湘西-鄂西、东秦岭等重要有色金属成矿区带的勘查,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开展隐伏矿床找矿工作,评价资源潜力,力争在重点成矿区取得找矿突破,为矿业基地提供接替资源保障。积极推进德兴、铜陵、大冶等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增加后备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五章 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围绕中部地区装备制造优势行业,以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为着力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行业集中度,加快集聚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和水平。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推动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

第一节 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

发挥重大技术装备、交通设备制造业的优势,增强自主创新、系统集成能力,提升国产零部件配套水平,发展替代进口产品,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

提高重型机械工业的竞争力。依托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机械制造业研发和制造水平,加快结构升级,完善产品系列,扩大产品市场占用率。促进矿山机械、工程机械发展,加快研发关键总成零部件,促进集群化发展。

扩大重大成套装备制造业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强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按照机电一体化、多功能化的要求,重点研发先进适用、高附加值的主机产品和核心基础零部件。提升输变电设备、矿山设备、冶金设备、电力控制设备、环保设备的技术水平。研发大型、精密、高速数控加工设备及关键功能部件和数控系统,以及高功率激光切割、中小精微激光加工设备和激光医疗设备。建设长株潭、武汉清洁高效及新能源发电设备制造基地,许昌电力控制保护设备制造基地,平顶山、长沙、宜昌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基地,促进芜湖节能设备制造基地加快发展。

支持重点汽车企业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研发自主品牌汽车。继续推动东风、奇瑞等重点汽车企业发展轿车等汽车产品,积极开发节能、环保、安全汽车新产品,加大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力度,鼓励产业重组。围绕整车发展,增强零部件配套生产能力,推进汽车零部件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建设若干汽车和零部件生产基地。

积极发展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依托株洲、大同、湘潭等地的产业基础,通过整车和关键部件的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开发和制造能力。着力研发大功率交流传动机车、城市轨道车辆及控制系统、牵引传动系统等轨道交通设备产品。

壮大船舶工业实力。加快推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船用设备制造能力。依托沿江城市的产业基础,增强工程船、挖泥船等特种多用途船舶的市场竞争力。

积极开发船舶配套产品系列,延伸船舶工业产业链条。

第二节 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

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完善以专业孵化器和公共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核心的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

建设在国内有影响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积极发展通信网络设备、电子专用设备、计算机及应用设备、LED(发光二极管)大屏幕显示器、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集成电路、数控系统制造产业以及中文语音等软件开发和服务外包。大力发展光电子器件、激光、光显示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信息安全产业,加速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大力发展生物产业。推广应用苗木工厂化繁育、设施栽培、安全高效畜禽养殖和水产品标准化养殖技术,大力研发新型农兽药,培育林业特产资源高效利用新产业。积极发展生物育种、生物制药、诊断试剂产业。加快发展现代中药和现代生物医药产业。

壮大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加强集成创新,提升技术水平。有序发展高效率、低成本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发电及建筑一体化技术与设备。稳步发展基于钛镁钼合金和电子玻璃的信息材料,提高基于晶体硅的新能源材料产业技术水平。加快发展超硬材料和硬质合金材料。逐步提高铝镁合金深加工产业的规模和水平。

加快民用航空配套产业基地建设。依托南昌、长沙等地区产业基础,参与国家大飞机制造项目,提高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培育航空工业相关高技术产业集群。积极开发航空新材料,实现产品系列化、产业规模化,增强民用航空业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军民融合。大力开发军民两用技术,推进产业化发展。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开发生产民用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制造,形成军民产业互动发展新格局。

第三节 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

发展优质安全食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业。发挥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应用现代生化技术,开发淀粉深加工产品类食品原料,大力发展冷鲜肉和各类熟肉精制品产业,以及精制食用油、果蔬制品、乳制品、速冻食品等深加工产业。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检验检测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提升家用电器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大力开发环保健康空调、节能冰箱、仿生节水洗衣机等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加速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培育自主品牌,努力扩大出口。加快发展家电关键配套件产业,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

改造升级传统纺织服装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纺纱织造、针织、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高新技术纤维和生物质纤维,加快产业化进程。积极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服装和家用、产业用终端纺织品生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附加值。

发展现代造纸产业。利用木材、竹子、芦苇等资源优势,加强造纸原料基地建设,推进林纸一体化发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技术,加强污染治理,促进造纸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

以建设连通东西、纵贯南北的运输通道和交通枢纽为重点,优化各种交通方式的资源配置,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的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综合交通体系,提高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全国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作用,强化其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

第一节 建设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

以郑州、武汉等省会城市为重点,抓紧编制中部地区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的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统筹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安排,注重各种运输方式在路线、节点上的匹配和衔接。

加快建设一批功能完备、布局合理、集疏运体系完善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站场,积极推进客货运设施现代化,改善枢纽城市的交通设施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路网功能,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将郑州、武汉等省会城市建设成为多种运输方式紧密衔接、交通基础设施完备、相关配套设施健全的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

第二节 加快铁路网建设

以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区际通道、煤运系统和重要枢纽为建设重点,扩大铁路网总规模,完善路网结构,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成连贯东西、沟通南北的铁路运输通道。

加强路网主通道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突出“四纵四横”客运专线、区域干线建设和京沪、京广、京九线等电气化改造,实现既有繁忙干线客货分线,形成区域间大能力运输通道。扩大路网覆盖面,加快开发性新线建设。强化煤运通道建设,实施大秦线、朔黄线等煤运通道扩能改造。在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武汉城市圈等地区规划建设城际客运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适度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专栏2: 中部地区铁路建设重点

加快京沪、京广、徐兰、杭昆、青太等客运专线和沪汉蓉快速通道、大同至西安等铁路建设,完善太原、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等枢纽站。

新建合肥至福州、九江至景德镇至衢州、阜阳至六安、荆州至岳阳、赣州至韶关、衡阳至井冈山、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运城至三门峡至十堰等地区开发性铁路新线。

强化晋煤东运、南运通道建设,实施大秦铁路4亿吨集疏运工程、朔黄铁路2亿吨扩能配套改造等煤运通道建设。建设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

建设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武汉城市圈等城际客运系统。

第三节 完善公路干线网络

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积极推进省际高速公路和城市群内城际高速公路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中部地区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和区域高速公路通道。

注重路网改善,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为重点,提高干线公路技术等级,加强国道改造和干线公路省际断头路建设,提高路网连通能力。

专栏3: 中部地区高速公路网建设重点

加快湖南汝城至道县、吉首至通道、澧县至蓝山、岳阳至常德、江西鹰潭至瑞金、湖北麻城至武汉、宜昌至巴东等高速公路建设;新开工山西长治至吉县、灵丘至平鲁、江西瑞金至寻乌、龙南里仁至杨村、湖南界化垄至茶陵等高速公路建设;加强既有高速公路路网改扩建。扩容改造北京至港澳、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上海至成都等高速公路;完善地方高速公路网络。

第四节 加快机场建设

以改善中心城市航空运输条件和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为重点,通过新增布点机场建设和既有机场改扩建,完善干线机场功能,稳步发展支线机场,实现航空枢纽、干线和支线有机衔接,客货航空运输高效安全、全面协调的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武汉、长沙、郑州机场在全国的地位,实施太原、南昌、长沙、张家界等机场改扩建工程,合肥机场迁建工程和吕梁、九华山、神农架、宜春等机场新建工程。研究论证武当山机场建设问题。

专栏4: 到2020年中部地区布局新增的机场

山西省:吕梁、五台山机场

安徽省:九华山、蚌埠、芜湖机场

江西省:宜春、赣东机场

河南省:信阳、商丘机场

湖北省:神农架机场

湖南省:衡阳、岳阳、武冈、邵东机场

第五节 提高水运、管道运输能力

以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为核心,形成航道干支通畅、江海直达,港口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输船舶标准化、专业化,支持保障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与其它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内河水运体系。到2015年,建设和改善高等级航道里程5600公里,其中一、二、三级航道4100公里,四级航道1500公里。

专栏5: 中部地区内河水运建设重点

长江水系。结合长江干流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加快长江干线航道、主要支流航道和主要港口建设,加强以港口城市为依托的现代物流综合枢纽建设。实施武穴、瓦口子、沙市、周天、武桥、江口、枝江等中游航段的航道整治工程,完善三峡翻坝转运设施。实施湘江长沙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芜申运河。加强内河主要港口的集装箱、矿石、煤炭、粮食泊位建设。

淮河水系。结合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加快建成淮河三级航道,积极开展淮河主要支流航道建设前期工作。实施沙颍河和涡河航道整治工程、沱浍河航运开发工程、蚌埠复线船闸工程。

加快成品油、原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建设,进一步完善石油、天然气管网系统。建立覆盖中心城市和油气管道主干线沿线部分县级城市的管道网络,实现石油、天然气的网络化、安全化供应。重点建设河南平顶山、江西麻丘和湖北应城地下储气库,为西气东输二线配套。积极建设山西端氏-河南博爱、端氏-沁水、端氏-侯马等煤层气管道。

第六节 推进现代物流设施建设

编制区域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依托郑州、武汉等全国性和其他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园区。鼓励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企业建立物流资源交易平台,引导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推广供应链管理和智能化、自动化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统筹建设一批保税物流中心。到2015年,使中部地区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配套完善的现代物流服务设施体系。 24第七章 重点地区发展

依托综合运输主通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为开发重点,加快形成“两横两纵”经济带,培育六大集聚人口和产业的城市群。积极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市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第一节 构建“两横两纵”经济带

发挥交通区位优势,加强运输通道建设,加快构建沿长江经济带、沿陇海经济带、沿京广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等东部发达地区的对接,密切联系成渝、关中-天水等西部重点开发地区,形成支撑中部崛起、促进东中西协调发展的重要区域。

加快沿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中部沿江地区与长三角和长江上游地区的联系,发挥长江水运优势,加快沿江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提高物流集散能力。以武汉为中心,依托黄金水道,壮大宜昌、荆州、岳阳、鄂州、黄冈、黄石、九江等沿江城市综合经济实力,打造产业集聚走廊。加快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融入长三角地区进程。

增强沿陇海经济带实力。发挥亚欧大陆桥的优势,加强与沿海和西北地区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东西双向互动、对内对外开放,发挥郑州区域中心城市的作用,培育形成郑汴洛工业走廊,壮大能源原材料、现代制造业、汽车等支柱产业,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

提升沿京广经济带水平。提高京广通道综合运输能力,依托沿线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大力发展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巩固加强与京津冀和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构建沟通南北的经济带。

培育壮大沿京九经济带。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海峡西岸地区的联系,加快东向交通通道建设,在重要的节点城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依托交通干线,加快昌九工业走廊建设。立足特色资源优势,在豫东、皖西北、鄂东、赣南等地区形成资源性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壮大商丘、阜阳、吉安、赣州等沿线城市实力,带动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节 培育城市群增长极

以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为重点,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加快武汉、郑州、长沙、合肥、南昌、太原的产业集聚和结构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形成产业和人口高度集聚、充满活力的城市群,成为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武汉城市圈。率先在优化结构、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取得新进展。把武汉城市圈建设成为宜居的生态城市圈,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成为充满活力的区域性经济中心,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典型示范区。

——中原城市群。以客运专线和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干线为纽带,重点以郑东新区、汴西新区、洛阳新区建设为载体,整合区域资源,加强分工合作,推进区域内城市空间和功能对接,率先在统筹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实现新突破,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把中原城市群建设成为沿陇海经济带的核心区域和重要的城镇密集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及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长株潭城市群。积极探索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和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充分发挥既有产业优势,推进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建共保、要素市场一体化、产业发展集群化。把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高效率、高品质的组合型城市地区,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皖江城市带。进一步提升合肥、芜湖、安庆区域中心城市的综合功能,推动沿江城市跨江合作和联动发展,加快形成产业密集区。加强沿江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整合岸线资源,促进形成对接长三角、连通中西部的快速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的对接和合作,将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环鄱阳湖城市群。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优化空间布局,建设环鄱阳湖高效便捷的综合运输通道,实现与国家综合运输大通道和周边省交通主通道相连通。加强分工协作,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色生态产业,保护好“一湖清水”,建设生态城镇、绿色家园,努力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和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

——太原城市圈。加快太原市城市空间扩张和功能提升,稳步推进以太(原)榆(次)为中心,公交、电信、金融、市政设施等领域 “同城化”发展,建立城市间协商协作机制,强化城市间的经济联系和功能分工。将太原城市圈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生产与技术创新基地,山西省对外开放的主要平台,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和较强辐射作用的现代化城市圈。

第三节 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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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体委


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94年11月4日,人事部、国家体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岗 位 职 责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 高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国家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 职 条 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技术交流;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或全国优秀水平。
(五)国家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发表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冠军。
4.亚运会二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二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二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级输送一名运动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在全国青少年或全省(区、市)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十三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四条 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国家级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业绩标准,但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报国家体委审定。
第十五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四章 审 定 权 限
第十六条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教练需由当地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由国家体委审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高级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教练审核组由当地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 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管理部门要对受聘教练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标准》规定聘任教练员职务须按照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各地区、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编制定员
国家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3—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4—6(人);竞技体校、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6—10(人);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8—12(人);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不低于1∶12(人)。
(二)职务结构比例
1.国家队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国家体委提出,报国家人事部核准。
2.体育运动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教练不超过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的10%,中级职务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3.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50%。
以上职务结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审定,逐步到位。
二、任职条件中的业绩系指担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确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凡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的,应适当降低其名次。
确定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新开展项目教练员国家级教练职务时,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作出认定。
三、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适当降低职务的等级。
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照本《标准》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对非主管教练的原则审定。
四、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员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员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一)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二)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
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员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五、曾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因工作需要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符合国家级教练条件者,由国家体委特批为国家级名誉教练。
六《标准》中对教练员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的要求,是从教练员队伍建设长远考虑所必须坚持的条件,各地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文化程度:
1.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练员,应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对一九六六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拟确定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二)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二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三)教练员的外语水平应根据其工作特点,侧重于掌握本专业技术术语和竞赛及对外技术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按国家体委统编教材组织相应的测试或考核。
研究生毕业或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一年以上的教练员视为掌握一门外语;一九六六年以前任教的教练员可放宽外语要求。
根据区(市)、县体校教练员的工作性质和现状暂不作外语要求。
七、岗位培训是按照不同项目、不同技术等级教练员岗位规范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对教练员进行以提高训练教学、队伍管理、竞赛指挥等能力为主要目的,由各级体委安排专项经费组织的培训。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员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八、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练员对应本《标准》教练员职务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原具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教练员和咨询教练员可按本《标准》对应相应职务。
(二)原助理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二级教练,原教练对应本《标准》的一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对应本《标准》的高级教练。